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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7.15-辽宁省虚拟电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2026年7月15日,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增强电力保供能力、促进新能源消纳、完善电力市场体系,制定《辽宁省虚拟电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辽宁省虚拟电厂管理工作,涵盖项目管理、技术要求、能力测试、运行管理、市场交易、需求响应、退出机制等各环节。本办法所称虚拟电厂是指基于电力系统架构,运用现代信息通信、系统集成控制等技术,聚合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储能等各类分散资源,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协同参与电力系统运行优化和电力市场交易的资源聚合运营模式。本办法所称虚拟电厂运营商,是指开展虚拟电厂资源聚合业务,并参与电力系统运行或电力市场的主体。运营商与其建设运营的虚拟电厂一一对应,以运营商为市场注册主体,以聚合单元为交易单元。

本办法旨在规范辽宁省虚拟电厂的建设、运行与市场参与机制,推动源网荷储高效互动,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本细则明确了虚拟电厂作为聚合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及储能等分散资源的新型运营模式,并系统规定了运营商资质、聚合单元组建、资源接入条件及全流程管理闭环。通过建立“申请—建设—能力认定—公示—列入名录—变更”的标准化建设业务流程,以及涵盖需求响应与电力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的多元参与路径,本细则着力构建安全可靠、协同高效、监管透明的虚拟电厂管理体系,为全省虚拟电厂规范化、规模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构建全流程闭环的建设管理体系

本细则规定了虚拟电厂建设需依次经历申请、建设、能力认定、公示及列入管理名录等环节。运营商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经营范围,聚合资源须位于同一市场出清节点且满足“可观、可测、可调、可控”的技术要求。受理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建设通知书,建成后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能力测试,经调度机构或营销服务中心联调认定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纳入正式管理名录,形成严密的准入把关机制。

明确分层分级的运行与市场参与规则

本细则构建“虚拟电厂运营商—聚合单元—聚合资源”的分层注册管理体系,并以聚合单元作为交易单元。依据聚合资源类型,聚合单元细分为分布式发电类、储能类与负荷类,分别对应不同的监测控制要求。参与需求响应市场的虚拟电厂须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参与电力现货及辅助服务市场的则须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两者在接入技术规范、结算依据及调度协议上实行差异化管控,确保运行协调有序。

建立动态评价与强制退出约束

本细则委托省营销服务中心会同相关机构按年度对虚拟电厂响应能力、服务质量、安全水平及履约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年度评价不合格的运营商将被下达整改通知书,若一个月内未完成整改或自愿退出,将启动公示及资质注销程序。聚合单元资质被取消后,其下聚合关系自动失效,资源主体可重新选择虚拟电厂聚合,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闭环。

辽宁省虚拟电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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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虚拟电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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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虚拟电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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