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6日,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防范资金被挪用、拖欠、转移等风险,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关于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资金共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意见旨在规范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防范资金挪用、拖欠及转移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和各方合法权益。本意见以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项目为重点,通过建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金融机构及监理单位权责清晰的共管责任体系,推行以施工单位名义开立唯一共管专用账户,实现工程款专款专用。本意见对共管账户的设立、资金缴存与拨付流程、预付款及进度款支付比例、申请材料审核要点以及过程动态监控均作出了系统性规定,并明确了竣工结算后的账户清算与撤销程序,形成覆盖项目全周期的资金闭环管理。
共管机制核心制度安排
本意见要求采用资金共管模式的项目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相关要求,并将签订《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共管协议》作为施工合同的同步必要条件。协议须明确共管模式、账户设立要求、各方职责及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项目开工前,建设与施工单位须共同选定区内金融机构,以施工单位名义开立唯一的共管专用账户,该账户仅限本工程项目工程款收支,信息原则上不得变更。
资金拨付与使用规范
本意见严格规范了资金缴存与支用流程。建设单位须按合同约定将工程款足额缴入共管账户,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且不高于30%,进度款按不低于已完成工程量80%的比例支付。施工单位须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备,申请支付时需提交经监理和建设单位确认的进度报告、对应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金融机构依据协议和建设单位审核意见进行合规复核后,将款项直接支付至最终收款方账户,确保资金流向与工程进度严格匹配。
全过程监管与责任追究体系
本意见建立了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监管与追责机制。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按时足额缴入共管账户负首要责任,施工单位对资金规范使用负直接责任,监理单位对工程量及进度报告真实性负责,金融机构对支付申请复核负审核责任。对挪用资金、虚假套取、拖欠款项等行为,本意见明确了暂停支付、责令整改、罚款、记录不良行为乃至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置措施。若共管账户资金被司法扣划,施工单位须在15日内补足,否则将面临暂停支付及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