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旨在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突出政策性定位,支持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优化生产力布局,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形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科学高效、风险可控的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格局。
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包括国家级基金(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和地方基金(经批准由地方财政出资设立)。
时间范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投向领域规定
禁止的投资行为
国家级基金定位:要立足全局,根据基金定位重点支持国家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重点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区域重大项目以及示范带动效应强的民间投资项目,补齐产业发展短板,突破产业瓶颈,聚焦少数关键领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加强与地方基金联动。
地方基金定位:要找准定位,在省级政府管理下统筹考虑本地区财力、产业资源基础、债务风险等情况,因地制宜选择投资领域。要结合基金定位及地方实际,严格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规范招商引资行为等有关要求,注重支持产业升级和创新能力提升,支持小微民营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孵化,带动社会资本有效参与。
省级清单制定: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省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投资领域清单(省级清单),经省级政府批准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程序调整,原则上同一年度至多调整1次。
设立征求意见:各级政府投资基金设立过程中,基金设立发起部门应当就投向领域征求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
存量基金调整:本办法印发前已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投向领域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以及同一地区同类基金较多、投资领域明显交叉重合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调整并在存续期满后有序退出,同时鼓励相关基金整合重组。
登记要求:本办法印发后新设立或续期的政府投资基金,在第一笔实缴资金到位后2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全国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本办法印发前已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未完成登记的,应在本办法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政府投资基金应按要求向财政部门及时申请办理国有资本产权登记。
本办法通过明确政府投资基金的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强化了基金的政策性定位和规范运作要求,有助于防止同质化竞争和对社会资本产生挤出效应,引导资金有力有效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培育新质生产力,对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优化全国生产力布局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为加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改善生态质量,维护生态安全,保护国家级公益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国家级公益林划定、保护、经营、利用等管理活动。
划定程序
调整原则与程序
科学保护
合理利用
支持在特殊保护生态区域外的国家级公益林中开展复合经营和立体利用,如培育大径级珍贵树种、开展林下经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等活动,并可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
关键管理要求
本办法旨在系统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划定、保护、经营和利用,强化生态保护,维护生态安全,同时兼顾林权权利人利益,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与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其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法治化、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
本办法明确了开发区的功能定位、管理体制、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旨在推动开发区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办法对开发区设立、调整、退出机制进行了详细规定,并针对不同发展阶段和类型开发区提出了分类管理措施。同时,办法强化了对开发区土地使用、项目准入、环境治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管,确保开发区在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本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提升云南省开发区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管理水平。通过明确管理职责、优化产业布局、强化土地和环境监管,将进一步增强开发区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该办法也为开发区转型升级提供了政策保障,对推动云南省产业结构优化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指导吉林省城市更新工程监理服务活动,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城市,提高我省监理服务水平,根据《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吉林特色现代化人民城市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吉林省实际,依据法律法规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吉林省城市更新工程监理服务活动。吉林省城市更新工程监理活动除应遵循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吉林省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城市更新工程分类
基本规定
居住品质提升
住房改造
无障碍及适老化设施
本导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吉林省城市更新工程的监理服务活动,提升监理服务水平,确保城市更新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推动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目标的实现。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具体的区域实施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可持续改善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具体包括:(一)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治;(二)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四)完整居住社区建设;(五)城中村改造;(六)老旧街区、老旧厂区更新改造;(七)城市功能完善;(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九)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十)城市道路交通优化;(十一)城市生态环境修复;(十二)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十三)城市数字化、智慧化提升;(十四)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唐山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管理活动。该管理办法的制定,为唐山市系统性地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和操作指引。通过建立从普查、预保护、认定到日常管理、修缮利用的全流程制度,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保护责任人及社会公众的职责与义务,有助于形成保护合力,确保历史文化遗产得到科学、有效的保护和传承,对延续城市文脉、提升文化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管理的在四川省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评价,是指在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按照碳排放双控要求同步对项目碳排放水平、实施影响和降碳措施等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的行为。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本办法旨在规范本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行为,提升城市空间利用效率,保障桥梁结构安全和公共安全。该办法明确了桥下空间的使用原则、审批流程、管理责任及违规处理等内容,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桥下空间。办法强调了桥下空间使用的安全性、公益性与可持续性,并对不同类型的使用行为进行了分类管理。
本办法的实施将有效规范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行为,提升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桥梁结构安全和公共安全。同时,为桥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和有序利用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助于改善城市环境、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本办法旨在加强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该办法明确了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范围、建设与管理要求、施工单位的责任、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为燃气行业提供了规范化的管理依据。同时,办法强调了政府监管职责和公众参与机制,确保燃气管道设施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本办法的实施将有效提升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管理水平,降低因人为因素导致的燃气安全事故风险。同时,该办法强化了政府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燃气安全管理格局,为保障民生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支撑。
为规范和指导江苏省高品质住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提升住房建设品质,实现“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建设目标,满足人民群众对“好房子”的期待,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江苏省新建高品质住房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包括投资决策、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等阶段。
术语定义
基本规定
咨询单位应:
分阶段咨询服务内容
投资决策阶段咨询
工程建设阶段咨询
运营维护阶段咨询
本导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和提升江苏省高品质住房的建设与服务品质,通过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在各阶段的工作内容与要求,推动项目实现“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目标,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居住环境的需求,并对相关行业的专业化、标准化发展起到指导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关于加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统筹管理的通知》(苏规委办〔2024〕1号)要求,进一步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战略引领与刚性管控作用,促进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科学编制、有效衔接与规范管理,服务保障各行业领域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省内各级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的内容编制、衔接核对审查与规划动态维护。
衔接原则
衔接基础
衔接内容
衔接核对审查要点
规范性审查
符合性审查
协调性审查
规划动态维护
专项规划实施评估
专项规划技术修正
专项规划修改
本指引规范了专项规划的空间衔接技术要求与审查要点,推动了专项规划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统一管理,有助于保障专项规划的科学性、协调性与可操作性,强化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整体效能。
适用于福建省工业重点行业、企业及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涵盖工业重点行业、百余项重点产品(工序)和高耗能设备(产品)的能效水平。
本指南为福建省工业重点行业和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能效对标依据,有助于推动全省工业节能降耗、绿色低碳发展,为完成“十四五”节能目标、推进工业领域碳达峰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和政策工具。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级批准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及项目。
该管理办法旨在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机制和明确的职责分工,统筹推进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理、生态保护修复和乡村历史文化保护,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助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办法的施行将为重庆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提供明确的制度依据和操作指引。
本文件适用于日常变更调查、城市国土空间监测、林草湿荒普查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业务的数据收集、汇聚、集成、质量评价及成果产出等环节。
本文件规定了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监管数据汇聚集成的技术要求和工作流程。
数据类型
总体要求
数学基础
数据更新周期
汇聚集成方式
汇聚集成方式分为在线汇聚和离线汇聚。
技术流程与方法
总体流程包括资料收集、数据分析评价、规范化处理、数据源确定、基础数据库汇聚、集成与应用、数据质量评价等环节。
本文件旨在规范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监管数据的汇聚集成工作,通过统一技术要求和工作流程,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为数据共享、分析应用和决策支持提供坚实的数据基础,满足复杂的数据服务和决策需求。
本文件适用于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和安置区的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填报以及开展常态化实施监督等方面工作。也适用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生态修复类项目等其它类型项目实施涉及建设用地调整使用。
工作要求
项目类型
工作组织
以县级为单元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工作,包括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拆旧区复垦验收、增减挂钩指标管理等。按照“谁编制、谁填报”的要求组织信息系统备案工作。项目实施完成后,由立项批准机关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实施流程
主要包括准备工作阶段、实施方案编制报批阶段、项目立项备案阶段、项目验收备案阶段、指标入库阶段。
编制原则
编制内容
实施方案成果主要包括文本、图表、附件以及影像资料等内容。
验收依据
验收内容
(注:知识库内容中“7.2 验收内容”部分未提供具体条款,故不在此列出。)
备案要求
按照“谁编制、谁填报”的要求,由实施方案编制单位负责填报备案信息。
备案内容
备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拆旧区信息、安置区信息、指标信息等。
备案流程
备案流程主要包括信息填报、审核确认、备案入库等环节。
备案核验
备案信息需通过监管系统进行核验,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指标入库
增减挂钩指标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应在项目通过验收、完成信息系统备案后,方可申请入库。
指标使用
指标使用应遵循相关规定,确保用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政策要求的建设项目。
实施监管要求
应建立全过程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和监管内容。
实施监管方法
采用在线监管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运用监管系统进行动态监测。
实施监管内容
监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复垦耕地质量、安置区建设情况、指标使用情况等。
成果内容
项目成果主要包括实施方案、验收报告、备案信息、指标数据及相关图件资料等。
成果应用
项目成果可用于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等相关工作。
本技术规程的制定旨在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拆旧区和安置区实施、项目后期管护、增减挂钩指标管理以及项目实施监管,服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全过程实施工作。通过明确工作流程、技术要求和监管措施,有助于提升指标管理的灵活性和统筹性,实现更加有效的监管,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布局优化和节约集约利用。
本文件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以下简称四省(区))开展黑土地调查与评价工作。
本文件规定了黑土地调查与评价的总体原则与基本要求、工作内容、数据库建设、统计汇总、评价、成果核查与数据库质量检查及成果等。
总体原则
基本要求
工作流程
经过DOM制作、调查底图制作、调查核实、统计汇总、黑土地评价、黑土地核查及数据库质量检查、主要成果、成果检查、成果资料归档等一系列工作节点,形成黑土地调查数据库和成果文档。工作流程见图1。

本规程为系统开展黑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提供了统一的技术标准,旨在准确掌握黑土地保护家底,为实现黑土地监管和提升宏观决策能力提供服务保障。
本文件规定了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遥感监测的基础要求、监测内容、监测流程、数据准备与预处理、遥感分类识别、实地调查、监测产品编制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利用高分辨率遥感技术开展的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前调查、建后信息采集、投运情况监测,其他遥感监测工作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农田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农田建设工程的工程计量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小型水电站的运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数据中心的设计。数据中心的设计应遵循近期建设规模与远期发展规划协调一致的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水风光储可再生能源一体化开发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四川省市县中心城区、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和各级开发区的城镇开发边界外,未编制城镇详细规划区域的村规划编制。村规划可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
规划定位:村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关于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深化和细化,是乡村地区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的依据。
规划原则
规划期限:规划期限为规划基期年至规划目标年,规划目标年与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底线约束
三条控制线
村庄建设边界
其他保护线
功能定位
用地布局与管控
产业发展用地规划
居住用地规划
居民点规划
居民点建设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设施配置
道路交通规划
村域道路规划
居民点道路规划
公用设施规划
供水设施
排水设施
燃气设施
电力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
安全防灾减灾
历史文化保护
保护对象及管控
乡村空间设计
规划管理成果
规划管理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件、数据库和附件。
村民使用成果
村民使用成果包括“一图一表一说明”和村规民约。
本指南为四川省村规划的编制提供了详细的技术规定和明确的操作指引,旨在推动乡村地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的有序开展,保障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生产生活安全,促进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和生活富裕,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规划许可和进行各项建设的重要依据。通过引导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尊重民意的规划编制,有助于形成具有地域特色、记得住乡愁的美丽乡村,提升乡村规划的质量和实效。
本文件适用于低效用地调查、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实施中低效工矿用地、低效居住用地、低效商服用地、低效设施用地、以及低效村庄用地的调查评价识别工作,其他相关低效用地识别工作可参照使用。
低效建设用地
在第三次国土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确定的现状建设用地中,经调查评价确定的空间效率、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等综合效益低,利用效能低于规划要求或地区建设用地平均水平的建设用地,分为低效工矿用地、低效居住用地、低效商服用地、低效设施用地、低效村庄用地。
低效工矿用地
在第三次国土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确定的现状建设用地中,经调查评价确定的,因布局散乱、效率低下、设施落后、生态环境不良、用途不合理、业态落后而导致空间、社会、经济、生态等方面综合效益低,利用效能低于规划要求或地区工矿用地平均水平的工业、仓储物流、采矿用地。
低效居住用地
在第三次国土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确定的现状建设用地中,经调查评价确定的,因布局散乱、建筑危旧、设施落后、人居环境质量差而导致空间、社会、生态等方面综合效益低,利用效能低于规划要求或地区居住用地平均水平的居住用地。
低效商服用地
在第三次国土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确定的现状建设用地中,经调查评价确定的,因布局散乱、建筑危旧、设施落后、卫生环境不良、用途不合理、业态落后、明显不良社会影响而导致空间、社会、经济、生态等方面综合效益低,利用效能低于规划要求或地区商服用地平均水平的商业服务业用地。
低效设施用地
在第三次国土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确定的现状建设用地中,经调查评价确定的,因布局散乱、设施危旧、废弃或空置而导致综合效益低,利用能效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运输、公用设施、特殊用地。
低效村庄用地
在第三次国土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确定的现状建设用地中,经调查评价确定的,因布局散乱、建筑危旧、设施欠缺、存在消防安全和地质灾害隐患而导致空间、社会、生态等方面综合效益低的村庄建设用地。
低效工矿用地
低效居住用地
低效商服用地
低效设施用地
低效村庄用地
工作组织
工作程序
低效建设用地调查评价报告
包括调查评价工作概况、技术路线、评价结果、低效建设用地分布特征、成因分析、再开发建议等内容。
低效建设用地调查评价表格
包括低效建设用地调查表、调查评价汇总分析表等。
低效建设用地调查评价图件
包括低效建设用地分布图、现状图、规划图等。
低效建设用地成果数据库
包括低效建设用地的空间数据、属性数据等。
本文件为广东省开展低效建设用地调查评价工作提供了统一的技术指导和标准依据,有助于科学识别和精准盘活低效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推动城市更新和高质量发展。各地可根据本指南编制地方细化技术实施方案。
本文件规定了农业、工业、社会服务业和生态用水的分级指标、用水边界、用水定额。本文件适用于水资源规划、取水许可审批、用水计划管理、节约用水管理、水资源论证、节水评价以及用水总量控制等工作。
本文件描述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碳汇核算的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水土保持碳汇核算。
本文件提供了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办公的总则、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能源节约措施的指导和建议。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各类公共机构。
本文件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系统中技术及措施的绿色低碳水平评估。
本文件提供了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绿色低碳技术评估的指导,给出了评估原则、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流程、评估指标体系、评估结果及应用的内容。
评估原则
评估内容
评估的内容为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规划与设计、建设与施工、运行与管理中涉及相关技术的绿色低碳水平。
评估流程
评估流程分为评估启动与准备、数据收集与核算、指标评分与等级划分三个阶段。

评估启动与准备阶段
数据收集与核算阶段
评估指标
评估宜根据污水处理系统的特点制定指标体系,并确定评分标准及权重。评估指标表格式见附录A。评估采用指标加权综合评分方式,通过累积得分获得评估结果。
本文件的制定旨在为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开展绿色低碳技术评估提供统一、科学、可操作的技术指导,有助于系统评估和提升污水处理系统的绿色低碳水平,推动行业向绿色、低碳方向转型。
地基勘察工作应广泛搜集、分析、利用已有资料和工程经验,针对工程特点和各勘察阶段要求,精心勘察、准确反映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提出完整可靠、评价合理的勘察报告。地基基础设计应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根据地基勘察成果,结合结构特点、使用要求,综合考虑施工条件、材料情况、场地环境和工程造价等因素,切实做到精心设计,以保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本文件规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有关田块整治工程的总体要求,明确了工程布局、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平原低地区条田修筑、丘陵漫岗区梯田修筑、耕地侵蚀沟复垦、客土回填、表土保护以及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内具备条件的撂荒耕地复垦等田块整治工程。
本文件提供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组织、工作程序方法制度、施工准备监理、施工实施监理、缺陷责任期监理。本文件适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工程施工监理工作。
本文件提供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内容、编制要求、编制程序、编制方法。本文件适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工程竣工决算编制。
本文件提供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定性评价、定量评价、总体评价、综合说明评价、项目区概况评价、项目区水土资源评价、工程总体布局规划评价、工程设计评价、施工组织设计评价、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评价、项目概算与资金筹措评价、效益分析评价、实施管理和建后管护评价。本文件适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工程初步设计质量评定。
本规划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9月发布,旨在指导北京市“十五五”时期的城市照明建设。规划聚焦于重点区域的照明效果,构建了“一心、两轴、三环、十八线、三十五区、滨水界面、多地标、十四景”的总体架构,并提供了分区城市照明指引。
规划的核心内容围绕重点区域的照明设计与提升展开。
关于“一心”(天安门广场地区)
关于“两轴”(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中轴线及其延长线)
该规划为超大城市核心功能区的照明建设与管理提供了系统性范本。其“规划-设计-实施-维护”的全周期思路,以及对政治核心区庄重形象塑造、城市轴线秩序感营造、建筑分类精细化照明、开放空间功能化照明等方面的具体指引,对同类城市的重点区域照明规划与提升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规划旨在破解城市发展难题,激活存量空间潜力,为徐州城市更新工作提供系统性、前瞻性的顶层设计与行动指引,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规划总目标
到“十五五”期末,将徐州建设成为汉风文脉彰显、智造活力充沛、生态宜居典范的苏皖鲁豫省际交界地区品质标杆城市。
主要更新行动与任务
产业空间提质增效行动
居住空间宜居安居行动
更新片区划定
共划定更新片区67个,总面积约340.72平方公里,并分为五类进行引导:
本规划为老工业城市转型提供了系统性更新框架,探索了从“规模扩张”向“内涵提升”的转型路径,其“系统谋划、分类施策”的原则以及构建全流程管理体系的思路,可为全国同类城市更新工作提供“徐州范例”。
本规划旨在加强徐州市中心城区水系的统一规划与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健全防洪排涝体系,改善城乡水环境和水景观。
规划目标与原则
水系规划概况
中心城区存在的主要问题
关于城市内涝与河道空间问题
本规划体现了在新发展阶段对城市水系保护与管理的系统性思维,强调通过专项规划预留和保护河道水域空间,从根本上应对城市内涝、水环境污染等“城市病”,为同类城市协调发展与水环境保护提供了规划管理层面的参考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