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人简报

2026年第3期

聚焦国土空间规划、建设与管理

最新政策、标准规范、规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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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13

2025年12月3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

01 政策背景

为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旨在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突出政策性定位,支持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优化生产力布局,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形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科学高效、风险可控的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格局。

02 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包括国家级基金(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和地方基金(经批准由地方财政出资设立)。
时间范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03 主要内容

基金投向领域要求

投向领域规定

应符合要求:政府投资基金投向领域应当符合国家生产力布局宏观调控要求,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级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指引的具体要求,符合国家级发展规划及国家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要求,支持省级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
禁止投向:不得投资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以及其他有关规划和政策文件中明确禁止的产业领域。投资鼓励类产业,要强化评估论证,防止盲目跟风、一哄而上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禁止的投资行为

1.通过名股实债等方式变相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2.除设立方案明确可参与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战略配售外,从事其他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
3.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等衍生品类交易;
4.为企业或项目提供担保;
5.开展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财政部门、基金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级与地方基金定位

国家级基金定位:要立足全局,根据基金定位重点支持国家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重点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区域重大项目以及示范带动效应强的民间投资项目,补齐产业发展短板,突破产业瓶颈,聚焦少数关键领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加强与地方基金联动。

地方基金定位:要找准定位,在省级政府管理下统筹考虑本地区财力、产业资源基础、债务风险等情况,因地制宜选择投资领域。要结合基金定位及地方实际,严格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规范招商引资行为等有关要求,注重支持产业升级和创新能力提升,支持小微民营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孵化,带动社会资本有效参与。

管理要求与程序

省级清单制定: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省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投资领域清单(省级清单),经省级政府批准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程序调整,原则上同一年度至多调整1次。

设立征求意见:各级政府投资基金设立过程中,基金设立发起部门应当就投向领域征求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

存量基金调整:本办法印发前已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投向领域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以及同一地区同类基金较多、投资领域明显交叉重合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调整并在存续期满后有序退出,同时鼓励相关基金整合重组。

登记要求:本办法印发后新设立或续期的政府投资基金,在第一笔实缴资金到位后2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全国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本办法印发前已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未完成登记的,应在本办法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政府投资基金应按要求向财政部门及时申请办理国有资本产权登记。

04 影响意义

本办法通过明确政府投资基金的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强化了基金的政策性定位和规范运作要求,有助于防止同质化竞争和对社会资本产生挤出效应,引导资金有力有效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培育新质生产力,对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优化全国生产力布局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026年1月13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1 政策背景

为加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改善生态质量,维护生态安全,保护国家级公益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0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国家级公益林划定、保护、经营、利用等管理活动。

03 主要内容

国家级公益林定义与原则

定义: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服务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
基本原则: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依法划定、责权统一,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意愿。

划定与调整

划定程序

1.划定主体: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国工作;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其行政区域内的划定工作。
2.划定要求:以林地资源数据为基础,落实到山头地块,确保权属明晰、边界清楚、面积准确。涉及集体林地的,应征得林地所有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同意。
3.申报与公布:经公示、逐级申报审核后,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调整原则与程序

调整原则:划定的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国有国家级公益林及特殊保护生态区域的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出。符合特定情形(如规划调整、保护地边界变更、依法使用林地、集体林权利人要求调出等)可申请调整。
调整程序: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相关上级单位按程序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查验并公示后,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公布调整结果。

保护与利用

科学保护

严格保护区域:对国家公园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军事国防区域以及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地区等特殊保护生态区域的国家级公益林,实行严格保护,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其他区域:可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科学开展森林经营活动,优化森林结构,提高森林生态系统质量。

合理利用
支持在特殊保护生态区域外的国家级公益林中开展复合经营和立体利用,如培育大径级珍贵树种、开展林下经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等活动,并可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

关键管理要求

管护责任:建立管护体系,签订管护责任书(或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林地管理: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确需使用的,严格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采伐管理:支持进行抚育、改造、更新等采伐以优化森林结构。除国家重大工程建设等必需外,不得实施皆伐。涉及采伐需办理审批手续。

监督管理

监管职责: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保护、管理和监督。
档案与报告:建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数据库并及时更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报上一年度资源及其变化情况报告。
监测评价: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国国家级公益林数量、质量、功能和效益监测评价工作。

04 影响意义

本办法旨在系统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划定、保护、经营和利用,强化生态保护,维护生态安全,同时兼顾林权权利人利益,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与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其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法治化、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

2026年1月15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开发区管理办法(修订)

本办法明确了开发区的功能定位、管理体制、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旨在推动开发区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办法对开发区设立、调整、退出机制进行了详细规定,并针对不同发展阶段和类型开发区提出了分类管理措施。同时,办法强化了对开发区土地使用、项目准入、环境治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管,确保开发区在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本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提升云南省开发区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管理水平。通过明确管理职责、优化产业布局、强化土地和环境监管,将进一步增强开发区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该办法也为开发区转型升级提供了政策保障,对推动云南省产业结构优化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026年1月13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城市更新工程监理工作导则(征求意见稿)

01 政策背景

为指导吉林省城市更新工程监理服务活动,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城市,提高我省监理服务水平,根据《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吉林特色现代化人民城市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吉林省实际,依据法律法规编制本导则。

0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吉林省城市更新工程监理服务活动。吉林省城市更新工程监理活动除应遵循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吉林省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03 主要内容

城市更新工程分类

居住品质提升
市政基础设施更新
生态环境治理
历史建筑风貌塑造
安全体检

基本规定

1.项目监理机构组建:监理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合同约定,结合城市更新工程的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成立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2.监理规划与实施细则:监理规划应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工作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相关施工方案编制。
3.监理工作方式: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遵循动态控制原理,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理措施,采用审查、见证、旁站、巡视等方式对工程实施监理。
4.开工与方案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和施工组织设计等相关资料,具备开工条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
5.材料与新技术审查:项目监理机构应核查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质量认证材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按规定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题论证。
6.安全与验收: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合同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安全方案、现场防护、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施工单位履行安全主体责任,防范安全事故。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组织验收。
7.智慧监理与资料归档:宜采用BIM等智慧监理平台,对数据分析进行可视化、信息化管理,强化智能建造全过程数据贯通与协同管控,提升监理工作效率与管控精准度。监理文件资料整理组卷后,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移交,同时保证监理归档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和案卷质量。

居住品质提升
住房改造

1.结构加固:检查加固作业区域清理及原结构构件基层处理质量;检查临时支撑体系施工质量;检查结构加固各分项施工质量及钢板与混凝土结合面、碳纤维布粘贴层、新增钢筋锚固节点等隐蔽部位施工质量。
2.建筑装饰装修:检查建筑地面基层、垫层、找平层、面层及踢脚线质量;检查门窗洞口、门窗框、玻璃及五金件、密封及排水构造;检查涂饰基层处理、涂刷及涂层质量;检查门窗套等构件安装、护栏扶手高度及阴阳角收口质量。
3.屋面:检查屋面保温基层、保温层及细部节点施工质量;检查屋面防水基层、防水层及细部构造处理质量;检查屋面排水设施、变形缝及附属设施安装质量。
4.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检查室内给水、排水、供暖、室外给水、排水、供热管道及配件安装、饮用水系统等施工质量,确保试验与调试合格。
5.通风与空调:检查通风系统与空调安装系统的风管、设备安装及防腐绝热施工质量,确保系统调试合格。
6.建筑电气:检查室外电气、电气照明、备用和不间断电源、防雷接地等系统的安装质量,确保测试合格。
7.智能系统:检查智能化集成、综合布线、建筑设备监控、火灾自动报警、安防、防雷接地等系统的安装质量,确保试运行合格。
8.建筑节能:检查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节能施工质量及设备安装质量,确保符合节能要求。

无障碍及适老化设施

1.公共区域设施:检查公共区域缘石坡道、盲道、轮椅坡道等无障碍设施施工质量。
2.电梯加装与更新:检查加装电梯、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基础条件、结构施工、设备安装及运行性能。

04 影响意义

本导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吉林省城市更新工程的监理服务活动,提升监理服务水平,确保城市更新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推动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目标的实现。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哈密市城市更新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具体的区域实施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可持续改善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具体包括:(一)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治;(二)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四)完整居住社区建设;(五)城中村改造;(六)老旧街区、老旧厂区更新改造;(七)城市功能完善;(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九)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十)城市道路交通优化;(十一)城市生态环境修复;(十二)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十三)城市数字化、智慧化提升;(十四)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2026年1月7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唐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适用于唐山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管理活动。该管理办法的制定,为唐山市系统性地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和操作指引。通过建立从普查、预保护、认定到日常管理、修缮利用的全流程制度,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保护责任人及社会公众的职责与义务,有助于形成保护合力,确保历史文化遗产得到科学、有效的保护和传承,对延续城市文脉、提升文化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自2026年1月25日起施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自2026年1月25日起施行)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管理的在四川省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评价,是指在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按照碳排放双控要求同步对项目碳排放水平、实施影响和降碳措施等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的行为。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自2026年1月6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6日起施行)

01 内容概述

本办法旨在规范本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行为,提升城市空间利用效率,保障桥梁结构安全和公共安全。该办法明确了桥下空间的使用原则、审批流程、管理责任及违规处理等内容,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桥下空间。办法强调了桥下空间使用的安全性、公益性与可持续性,并对不同类型的使用行为进行了分类管理。

02 影响意义

本办法的实施将有效规范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行为,提升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桥梁结构安全和公共安全。同时,为桥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和有序利用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助于改善城市环境、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01 内容概述

本办法旨在加强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该办法明确了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范围、建设与管理要求、施工单位的责任、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为燃气行业提供了规范化的管理依据。同时,办法强调了政府监管职责和公众参与机制,确保燃气管道设施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02 影响意义

本办法的实施将有效提升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管理水平,降低因人为因素导致的燃气安全事故风险。同时,该办法强化了政府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燃气安全管理格局,为保障民生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支撑。

2026年1月13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高品质住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导则(试行)

01 政策背景

为规范和指导江苏省高品质住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提升住房建设品质,实现“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建设目标,满足人民群众对“好房子”的期待,制定本导则。

0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江苏省新建高品质住房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包括投资决策、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等阶段。

03 主要内容

术语定义

高品质住房:以提升住房综合品质为核心,集成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等先进理念与技术的住房。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为高品质住房项目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一方。
数智化咨询:咨询单位运用建筑信息模型(BIM)、物联网(IoT)、人工智能(AI)、地理信息系统(GIS)等数字技术,依托全过程咨询数智化集成管理平台,为项目提供数据驱动、智能决策的咨询服务。

基本规定
咨询单位应:

1.具备与项目相匹配的专业技术能力与管理经验。
2.严格履行合同,确保项目目标在各阶段有效落实。
3.建立与江苏省高品质住房评价相关要求相匹配的工作体系。
4.推动数字化、智能化等先进技术和新型建造方式的应用。
5.协助委托人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机制、质量保修制度与投诉处理机制。
6.落实江苏省高品质住房相关要求。
7.负责构建并推动实现项目全过程“技术-经济-管理”数据闭环。
8.建立覆盖项目全过程的档案管理制度。

分阶段咨询服务内容

投资决策阶段咨询

政策研究与土地评估:跟踪研究相关政策,进行合规性审查与土地资源适配性评估。
市场分析:开展区域市场及目标客群调研,明确项目定位与配置标准,进行市场竞争分析。
技术可行性分析:组织关键技术比选,梳理并落实激励政策,做好技术实施路径与风险预控,提出碳中和管理目标,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
成本分析:负责编制或审核项目总投资估算,开展详细的财务评价。
项目开发规划:协助拟定初步的项目开发总体计划,对运营维护进行前瞻性规划,前瞻性规划项目数字资产体系。

工程建设阶段咨询

工程设计咨询:组织编制《高品质住房设计任务书》(含适老化与全龄友好设计专篇),组织设计优化与用户参与式设计,主导设计交底,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招标采购管理:明确招标需求,策划招标方案,编制高质量的招标文件,将创新技术作为评审要点。
项目管理:负责编制《项目总控进度计划》,牵头组织高品质住房的预评价和评价工作,制定《高品质住房品质验收要点与标准》,协助落实政策性激励。
工程监理:按照合同和设计要求开展监理工作,审查施工方案,落实可视化质量管理,监督工程施工质量与关键材料设备,监督设备调试,审查安全技术措施。
工程造价咨询:审核投资控制目标并制定管控方案,审核概预算,管理工程变更与签证,审核竣工结算,进行指标数据归集与分析。
数智化咨询:牵头制定数智化应用总体方案,完成BIM标准体系建设与应用,推动数智化集成管理平台建设,主导数字化交付工作。

运营维护阶段咨询

运营维护体系咨询:协助编制《项目运营维护总体方案》,搭建运维管理制度与流程体系,组织运维移交工作,建立与IDI机制衔接的缺陷处理流程,指导建立运维档案管理体系。
数智化运维咨询:监督协助数智化运维平台调试集成,协助将BIM模型导入运维平台,制定平台使用规范并组织培训,指导利用平台数据进行深度分析应用(如能效分析、预测性维护),协助构建建筑碳足迹监测模块。
服务提升相关咨询:协助建立以住户满意度为核心的品质监测与反馈机制,协助建立“两书”的数字化版本,可协助策划社区文化建设和增值服务,提供持续的顾问支持,协助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

04 影响意义

本导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和提升江苏省高品质住房的建设与服务品质,通过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在各阶段的工作内容与要求,推动项目实现“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目标,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居住环境的需求,并对相关行业的专业化、标准化发展起到指导作用。

2025年12月29日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空间衔接技术指引(试行)

01 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关于加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统筹管理的通知》(苏规委办〔2024〕1号)要求,进一步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战略引领与刚性管控作用,促进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科学编制、有效衔接与规范管理,服务保障各行业领域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引。

02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省内各级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的内容编制、衔接核对审查与规划动态维护。

03 主要内容

衔接原则

坚持底线约束:严格落实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空间管控要求,不得突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及其他规划控制线要求。
强化统筹协调:坚持安全优先、保护优先、民生优先和整体利益优先,按照项目优先序,综合解决空间矛盾冲突,合理配置空间资源。
加强规划衔接:加强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强化对详细规划的传导指引。
突出实施导向:强化专项规划的空间属性,依托“一张图”加强实施监督与动态维护。

衔接基础

统一底图:以统一的底图底数和相关规划数据为基础进行编制。
统一标准:采用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数据标准。
统一期限:规划期限原则上与同级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统一平台: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衔接内容

1.规划目标:与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目标指标进行衔接。
2.空间布局方案:与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空间布局进行衔接。
3.空间引导管控要求:明确空间准入、用途管制等要求。
4.规划衔接协调情况:说明与相关规划的协调过程和结果。

衔接核对审查要点
规范性审查

成果完整性:审查成果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
数据规范性:审查数据是否符合标准、空间参考是否统一。

符合性审查

目标指标符合性:审查目标指标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要求。
空间布局符合性:审查空间布局是否与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协调。

协调性审查

空间冲突协调性:审查是否存在空间冲突及协调解决情况。
实施时序协调性:审查项目安排是否与规划实施时序协调。

规划动态维护
专项规划实施评估

评估内容: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评估结果运用:评估结果作为规划动态维护的依据。

专项规划技术修正

修正情形:因数据更新、技术标准变化等非实质性内容调整。
修正程序:按程序进行技术修正并更新“一张图”。

专项规划修改

修改情形:因重大政策调整、规划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修改程序:按法定程序启动规划修改。

04 影响意义

本指引规范了专项规划的空间衔接技术要求与审查要点,推动了专项规划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统一管理,有助于保障专项规划的科学性、协调性与可操作性,强化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整体效能。

2026年1月5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工业能效指南(2025版)

适用于福建省工业重点行业、企业及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涵盖工业重点行业、百余项重点产品(工序)和高耗能设备(产品)的能效水平。
本指南为福建省工业重点行业和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能效对标依据,有助于推动全省工业节能降耗、绿色低碳发展,为完成“十四五”节能目标、推进工业领域碳达峰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和政策工具。

2025年1月7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级批准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及项目。
该管理办法旨在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机制和明确的职责分工,统筹推进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理、生态保护修复和乡村历史文化保护,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助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办法的施行将为重庆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提供明确的制度依据和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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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 19

2026年1月12日
自然资源部

《国土调查监测数据汇聚集成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01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日常变更调查、城市国土空间监测、林草湿荒普查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业务的数据收集、汇聚、集成、质量评价及成果产出等环节。

02 主要内容

本文件规定了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监管数据汇聚集成的技术要求和工作流程。

数据类型

自然资源类型:包括土地(耕地)、矿产、海洋、水、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国家公园等九类。
数据内容:包括日常变更调查数据、城市国土空间监测数据、林草湿荒普查数据、管理数据等。

总体要求

1.数据有效性分析:对不同来源数据有效性进行分析,制定数据有效性分类原则。
2.数据应用研究:对各类数据在国土变更调查中的应用开展研究,明确数据应用内容等。
3.数据结构分析:通过对各类数据的数据结构进行分析,明确各数据与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标准的关联关系。
4.汇聚集成模式分析:通过研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管理需求,对不同汇聚集成模式进行研究分析,明确各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汇聚集成的模式。

数学基础

平面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投影方式: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1:2000、1:5000、1:10000比例尺标准分幅图。
分幅及编号: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及编号应符合GB/T13989—2012的规定。
计量单位:长度单位采用米(m),保留1位小数;面积计算单位采用平方米,保留2位小数;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或亩,保留4位小数。

数据更新周期

定期更新:设定明确的数据更新周期,根据业务需求定期更新数据,确保数据的时效性。
实时更新:对关键数据建立实时更新机制,确保数据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具体应用:对于林草湿荒普查、城市国土空间监测等按年度固定周期更新的数据,按照其完成时间进行定期汇聚集成。对于日常变更调查、自然资源管理等按动态周期更新的数据,按照其发生时间进行实时更新。

汇聚集成方式
汇聚集成方式分为在线汇聚和离线汇聚。

全量数据汇聚:以离线汇聚为主,侧重于对原始数据的深度处理,通过加密移动设备收集原始数据,按照统一的数据结构进行数据汇聚集成。
增量数据汇聚:以在线汇聚为主,利用统一的数据平台,按照各业务条线数据的汇聚要求获取各类数据。
成果要求:汇聚后均应形成数据交接清单,明确数据格式、年份、主要内容、是否合格等信息。

技术流程与方法
总体流程包括资料收集、数据分析评价、规范化处理、数据源确定、基础数据库汇聚、集成与应用、数据质量评价等环节。

数据分析评价
现势性分析:结合前期各业务、数据分析,明晰调查监测监管数据调查时间要求、更新周期等,以对数据的现势性进行评价。
齐全性分析:对各类数据的调查、监测内容进行区分,对其数据的完整性进行判定。
准确性分析:对不同业务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判断,确定是否开展数据汇聚集成工作。
差异性分析:对管理数据、城市国土空间监测、林草湿荒普查等各类数据与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之间的差异性进行分析。
规范化整理
数据格式转换:将收集的不同数据格式的电子数据转换成统一的数据格式。
坐标系转换:统一使用CGCS2000坐标系,所有非标准坐标系的数据必须在汇聚前转换为标准坐标系。
数据清洗:对各类数据成果进行数据清洗,主要包括统一数据字段格式、数据缺失值补充等。
数据源确定
根据数据成果时间的先后,设置不同的优先级,确保数据优先级和时效性。已通过国家级核查的成果数据,以其通过的时间为基准,时间最新的优先级最高;对于已审核成果范围外正在开展调查监测工作的数据,按对应监测时间设置优先级。当国家监测成果与省监测成果重叠时,优先采用国家监测成果。
基础数据库汇聚
秉持“应汇尽汇”的原则,对各类资源数据进行汇聚,区分空间数据、非空间数据,形成基础数据库。

03 意义作用

本文件旨在规范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监管数据的汇聚集成工作,通过统一技术要求和工作流程,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为数据共享、分析应用和决策支持提供坚实的数据基础,满足复杂的数据服务和决策需求。

2026年1月14日
自然资源部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01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和安置区的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填报以及开展常态化实施监督等方面工作。也适用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生态修复类项目等其它类型项目实施涉及建设用地调整使用。

02 主要内容

术语与定义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符合增减挂钩政策要求的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拆旧、整理和复垦,腾退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在满足拆迁群众安置用地需求后,剩余部分可用于其它城乡建设。
拆旧复垦:对地上建(构)筑物进行拆除、清理,采取土地平整、综合治理等措施,使其达到农业生产可利用或具备生态功能的活动。
拆旧区:若干个拆旧地块构成的区域。
拆旧地块:拟实施拆旧复垦的区域,即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复垦实施的最小单元。
安置区:对被拆迁群众提供的住房、道路、水电等满足日常生活需求及基本生活配套设施的区域。
项目区:由拆旧区和安置区共同组成的区域。

总则要求

工作要求

1.项目流程:严格按照先立项审批后实施的流程开展工作。
2.拆旧区设置:应充分尊重相关权利人的意愿,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合法权益;选址应避让传统村落民居、优秀乡土文化、历史文化遗产等保护范围;实施规模在经部备案的增减挂钩年度计划规模范围内。
3.安置区设置:应进行统筹考虑居住、产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空间要素关系,确保搬迁群众安置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
4.指标使用:通过项目实施产生的增减挂钩指标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应在项目通过验收、完成信息系统备案、指标入库等工作后方能进行使用。
5.后期监管:项目实施单位、土地权属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等,应按照要求对复垦后耕地和其他农用地进行监管,防止随意改变用途、违法占用等情况发生。
6.项目调整:涉及项目变更、撤销等调整情形的项目,应符合相关规定。
7.方案编制:增减挂钩项目、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和生态修复类项目涉及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均应按照本文件要求编制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类型

1.县域内项目:指实施拆旧复垦产生的增减挂钩指标在本县域范围内使用的项目。
2.省域内流转项目:指项目所在县(市、区)在增减挂钩政策明确的节余指标有偿调剂名单范围内,产生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的项目。

工作流程

工作组织
以县级为单元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工作,包括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拆旧区复垦验收、增减挂钩指标管理等。按照“谁编制、谁填报”的要求组织信息系统备案工作。项目实施完成后,由立项批准机关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实施流程
主要包括准备工作阶段、实施方案编制报批阶段、项目立项备案阶段、项目验收备案阶段、指标入库阶段。

实施方案编制

编制原则

1.规划引领,统筹衔接原则:必须以国土空间规划为总遵循,衔接耕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等专项规划。
2.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原则:必须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明确拆旧补偿、安置方式、复垦后土地权属与收益分配等内容。
3.集约高效,耕地保护原则:需通过拆旧复垦增加耕地面积、优化耕地布局,确保复垦耕地质量不降低、数量有增加;安置区选址需优先利用闲置低效建设用地。
4.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需充分考虑区域生态承载力,避免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布局安置区。
5.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原则:需立足地方实际,自然条件、经济水平、城镇化进程等因素。
6.权责清晰,全程监管原则:需明确项目实施各环节的责任主体,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编制内容
实施方案成果主要包括文本、图表、附件以及影像资料等内容。

项目验收

验收依据

标准依据:可参考房屋等宅基地复垦、采矿用地修复、验收流程、工程验收、土地复垦质量等相关标准规范。
文件依据:主要包括经批准的项目立项文件、设计文件、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预算、调整文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施工招投标文件及合同,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成果等。

验收内容
(注:知识库内容中“7.2 验收内容”部分未提供具体条款,故不在此列出。)

信息系统备案

备案要求
按照“谁编制、谁填报”的要求,由实施方案编制单位负责填报备案信息。

备案内容
备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拆旧区信息、安置区信息、指标信息等。

备案流程
备案流程主要包括信息填报、审核确认、备案入库等环节。

备案核验
备案信息需通过监管系统进行核验,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指标管理

指标入库
增减挂钩指标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应在项目通过验收、完成信息系统备案后,方可申请入库。

指标使用
指标使用应遵循相关规定,确保用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政策要求的建设项目。

实施监管

实施监管要求
应建立全过程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和监管内容。

实施监管方法
采用在线监管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运用监管系统进行动态监测。

实施监管内容
监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复垦耕地质量、安置区建设情况、指标使用情况等。

成果和应用

成果内容
项目成果主要包括实施方案、验收报告、备案信息、指标数据及相关图件资料等。

成果应用
项目成果可用于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等相关工作。

03 意义作用

本技术规程的制定旨在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拆旧区和安置区实施、项目后期管护、增减挂钩指标管理以及项目实施监管,服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全过程实施工作。通过明确工作流程、技术要求和监管措施,有助于提升指标管理的灵活性和统筹性,实现更加有效的监管,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布局优化和节约集约利用。

2026年1月12日
自然资源部

《黑土地调查与评价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01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以下简称四省(区))开展黑土地调查与评价工作。

02 主要内容

本文件规定了黑土地调查与评价的总体原则与基本要求、工作内容、数据库建设、统计汇总、评价、成果核查与数据库质量检查及成果等。

总体原则

目的:对黑土地类型、分布、数量、质量、保护和利用状况等进行调查,查清黑土地资源的现状,建立黑土地档案,为黑土地全面保护,促进黑土地可持续利用,维护国家资源安全、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任务:
1.黑土地调查:以县级调查区域为单位,依据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最新土壤普查成果,对区域内土地利用现状、土壤类型等进行调查,查清黑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
2.数据库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黑土地调查数据库。
3.黑土地评价:以耕地质量、土壤侵蚀等监测成果,开展黑土地评价。
4.成果汇总:主要包括数据汇总、成果分析以及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等工作。

基本要求

土地分类:采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
土壤分类:采用《中国土壤分类与代码》GB/T17296-2009。
调查精度:
1.遥感影像资料:优先采用地面分辨率优于1米的遥感影像资料。
2.图斑最小面积:黑土地图斑最小面积为400平方米。
基本调查单位:县(市、区)级行政辖区,调查界线与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所采用的行政区域调查界线一致。
数学基础:
1.平面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2.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3.投影方式: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1:2000、1:5000、1:10000比例尺标准分幅图或数据按3°分带。

工作流程
经过DOM制作、调查底图制作、调查核实、统计汇总、黑土地评价、黑土地核查及数据库质量检查、主要成果、成果检查、成果资料归档等一系列工作节点,形成黑土地调查数据库和成果文档。工作流程见图1。

03 意义作用

本规程为系统开展黑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提供了统一的技术标准,旨在准确掌握黑土地保护家底,为实现黑土地监管和提升宏观决策能力提供服务保障。

2026年1月13日
农业农村部

《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遥感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遥感监测的基础要求、监测内容、监测流程、数据准备与预处理、遥感分类识别、实地调查、监测产品编制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利用高分辨率遥感技术开展的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前调查、建后信息采集、投运情况监测,其他遥感监测工作可参照执行。

2026年1月9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田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农田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农田建设工程的工程计量应执行本标准。

2026年1月9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小型水电站运行维护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小型水电站的运行维护。

2026年1月9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数据中心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数据中心的设计。数据中心的设计应遵循近期建设规模与远期发展规划协调一致的原则。

2026年1月9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风光储可再生能源一体化开发利用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水风光储可再生能源一体化开发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

2026年1月14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村规划指南(征求意见稿)

01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四川省市县中心城区、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和各级开发区的城镇开发边界外,未编制城镇详细规划区域的村规划编制。村规划可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

02 主要内容

规划定位与原则

规划定位:村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关于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深化和细化,是乡村地区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的依据。

规划原则

坚守底线,绿色发展:优先保障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坚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生态有改善,强化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多规合一、全域统筹:按照全域全要素管控的要求,统筹农村住房、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推动乡村地区涉及空间保护利用的各类规划有机融合,合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依托本地自然地理和资源禀赋优势,突出中心带动和产业发展特色。注重保护传统村落形态、尊重当地乡土风情,推动形成具有地域特色、记得住乡愁的美丽乡村。
尊重民意,简明实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当地村民的主人翁作用,引导基层干部群众全过程参与规划。形成简明扼要的规划成果,让村民看得懂、记得住。

规划期限:规划期限为规划基期年至规划目标年,规划目标年与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规划内容要点

底线约束
三条控制线

1.严格落实:严格落实上位规划划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范围及具体管控要求。

村庄建设边界

1.细化落实要求:结合河流、湖泊、林地、山川、道路等现状地物细化边界,力求边界清晰,容易识别,村庄建设边界不得与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等产生冲突。
2.用地原则: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不侵占和破坏山水林田湖草沙的自然空间格局。
3.划定范围:应将发展所需的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划入村庄建设边界。

其他保护线

1.落实要求:落实上位规划划定的历史文化保护线、洪涝风险控制线、地质灾害防控线、重要基础设施廊道控制线等其他需要保护和控制的底线,并落实管控要求。

功能定位

1.深化定位: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要求,结合上位规划的相关内容,深化发展定位。
2.预测规模:根据人口年龄结构和城乡人口流动趋势,预测人口规模,明确规划的思路和目标指标。

用地布局与管控

1.布局优化:围绕功能定位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农用地、建设用地和其他各类用地布局进行优化,落实到具体图斑。
2.控制要求:城乡建设用地应明确土地用途、用地位置、用地规模、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退距等控制要求和建筑风格、材质、色彩等风貌引导要求。
3.通则管理:村规划未明确控制条件但符合当地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适用情形的用地,可按照当地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制定建设管控规则并实施管理。

产业发展用地规划

1.明确方向:根据上位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结合现有自然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研判产业发展方向,确定主导产业,提出产业发展重点,明确一、二、三产业发展空间,细化产业用地布局。
2.用地布局:结合农村居民点合理规划布局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农产品初加工等用地。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约束性指标、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布局乡村旅游用地。鼓励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展乡村产业,壮大村集体经济。

居住用地规划
居民点规划

1.选址要求:须确保安全,避让地震断裂带,避让地质灾害隐患点,避让行洪泄洪通道,避让废气污染源等不适宜人居住的场所。
2.布局原则:原则上应安排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共享共用农村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并与村庄道路连接顺畅。
3.禁止占用:新增居民点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严禁布局在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以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4.节约用地: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用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引导村民节约使用土地,严格限制占用耕地。

居民点建设

1.总体形态:总平面布局应按照顺应地形、显山露水、突出特色、适度集中的原则,统筹安排农房、院落、菜地和配套设施,注重原有自然水系、街巷肌理、建筑群落形态的保护和延续,形成与自然环境相融合、与乡村生活生产相适应的总体形态,避免行列式、兵营式布局。
2.农房户型:充分利用当地农房建设图集等资料,结合当地农村生活实际需求提出农房户型设计方案,避免盲目照搬城镇商品住房户型设计。
3.环境风貌:充分尊重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习惯,突出乡土特色,明确新建建筑的风格、色彩、高度、层数等建设要求,提出保留建筑的修复、改造等整治要求。挖掘当地的传统文化、乡风民俗和山水田园景观特色,塑造具有生态型、生产性特征的院落和街巷景观。
4.配套设施:根据居民点规模和形态特色,确定内部道路等级与建设标准,因地制宜布局停车泊位。明确居民点内其他产业发展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设施配置

1.行政管理设施:合理布置在人口集中区域,建议将村委会(社区委员会)、便民服务站(室)、多功能活动室、警务室、日间照料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等多种便民设施集中布置。
2.文化体育设施: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局方式,宜与村级行政管理、医疗卫生等设施邻近设置。对于部分行政村单个建筑和设施功能不足的情况,宜利用村内闲置房屋进行改造设置。
3.教育设施:结合教育部门资源整合要求和村民需求,合理设置小学、幼儿园(含托儿所、儿童之家)的位置和规模,建筑应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的地段,远离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不危及学生、儿童安全的地段。
4.医疗卫生设施:结合卫生部门要求,按照方便就医的原则,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村民卫生服务需求、服务人口和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设置村卫生室。
5.社会福利设施:统筹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站等功能,结合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和助餐配餐等养老服务需求,明确设施位置和规模。
6.商业设施:根据村民需求设置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包括农家便利店、物流配送点等。农家便利店应设置于村民方便到达的位置,物流配送点应设置于对外交通便捷的位置。具有旅游服务职能的村应统筹游客中心、接待服务、餐饮酒店、旅游停车、休闲驿站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可适当提高配置标准。
7.特殊设施:落实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殡葬服务设施布局和建设标准,结合村实际需求,细化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选址布局、建设形式和规模要求。

道路交通规划
村域道路规划

1.落实上位规划: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区域性交通和交通设施防护管控要求,并结合村域自然条件和现状特点,加强村域道路与区域性交通的联系。
2.确定路网: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的原则,充分考虑村民对农用车、私家车和农村公交的需求,确定村域道路的道路等级、线型走向和用地安排。
3.统筹考虑:乡道及以下等级的道路宜统筹考虑村与城镇、村与村、农村居民点与村、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与农用地之间的车行、人行以及农机通行的需要。
4.田间道路:应按照村域生产需要设置田间道路,满足农机通行需求,保障农业现代化和高标准农田建设。
5.旅游道路:有旅游发展需求的村应合理规划旅游线路和停车设施,可因地制宜规划慢行绿道、骑行道等特色旅游道路。

居民点道路规划

1.对外联系:根据村域道路的规划布局,确定居民点的入口和对外联系通道。
2.道路分级:中型及以上居民点道路分为干路、支路和巷路三级,干路应满足双向行车要求,支路应满足单向行车和错车要求,巷路应满足步行宽度要求。小型居民点道路分为干路和巷路两级,干路应满足单向行车和错车要求,巷路应满足步行宽度要求。
3.错车道设置:单车道的道路应设置错车道,间距可结合地形、交通量大小、视距等条件确定,有效长度不应小于5米。
4.回车场地:对于居民点未成环的尽头路,应结合周边环境设置回车场地。
5.停车场布局:公共停车场应优先利用居民点闲置地和边角地且靠近居民点入口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临时性停车设施可与村内其他公共设施统一规划。有特殊功能(如乡村旅游)的村,可在村口、公共活动中心等附近集中布局停车场及相关设施,也可因地制宜设置用地复合的季节性停车场。

公用设施规划
供水设施

1.水源水质:供水水源应与区域供水、农村供水相衔接,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有关规定。
2.用水量预测:给水工程规划的用水量,按照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预测,根据《四川省用水定额》的不同区域选择不同指标。
3.管网布置:给水管网系统的布置和干管的走向应与给水的主要流向一致,宜充分利用地形,输水管优先考虑重力自流。宜减少穿越障碍物和地质不稳定的地段。埋深应当满足地面荷载要求和防冰冻需求。
4.供水方式:居民点宜与周边的居民点和城镇实施区域供水管网统筹规划,采用集中式供水;无条件建设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村,应加强对水井、水池、水窖、手压机井等分散式水源的保护和卫生防护等管理,改造完善现有设施,保障饮水安全。

排水设施

1.排水体制:应因地制宜选择排水体制和生活污水处理方式,在经济适用的原则下满足污水排放的相关要求。
2.排水量计算:排水量应包括污水量、雨水量,污水量应包括生活污水量和生产污水量。其中生活污水量可按生活用水量的75%至85%进行计算,生产污水量可按生产用水量的75%至90%进行计算,雨水量可按邻近城市的标准计算。
3.排放标准:污水排放应符合DB51/2626的有关规定,污水排放用于农田灌溉应符合GB5084的有关规定。
4.处理原则:污水收集与处理遵循就近集中的原则,靠近城镇的村污水宜优先纳入城区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其他村可根据居民点的自然条件,采用沼气池、人工湿地和一体化成套设备等经济适用、成熟可靠、维护便利的处理方法集中。
5.设施选址:污水采用集中处理时,污水处理设施的位置应选在居民点的下游,靠近受纳水体或农田灌溉区,污水受纳体应具有足够的环境容量,不应污染环境、影响农村发展及农业生产,应符合环境保护或农业生产的要求。
6.管渠敷设:排水管渠一般依据地形敷设,应以重力流为主,宜顺坡敷设,不设或少设排水泵站;排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污水汇集的地带;截流式合流制的截流干管宜沿受纳水体岸边布置;雨水应充分利用地面径流和沟渠排除,污水应通过管道排放,位于山边的村应沿山边规划截洪沟或截流沟,收集和引导山洪水排放。

燃气设施

1.气源选择:距城镇气源较近、用户比较集中的村应依托城镇使用管道燃气,距城镇气源较远的村可以使用罐装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沼气。
2.需求预测: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能源需求标准及规模。
3.设施选址:燃气供应设施规划选址应避开易受洪水淹没、河岸塌陷、滑坡的地区,远离易燃易爆仓库等。
4.沼气利用:选用沼气或农作物秸秆制气应根据原料品种与产气量,确定供应范围,并应做好沼水、沼渣的综合利用。积极推广“统一建池、集中供气、综合利用”的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模式。

电力设施

1.电网建设:农村配电网主干线路的建设应满足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要求。农村公用配电变压器应按“小容量、密布点、短半径”的原则进行建设与改造,变压器的位置应靠近负荷中心,避开易爆、易燃、污秽严重及地势低洼地带,进出线方便,便于施工、运行维护。村民生活用电与农业生产用电宜分别出线、计量,个别用电大户应单独布线。
2.线路敷设:架空电力线路应根据地形、地貌特点和网络规划,沿道路、河渠和绿化带架设,路径宜短捷、顺直,并应减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的交叉,繁华地段和旅游景区宜采用埋地敷设电缆;电力线路之间应减少交叉、跨越,并不得对弱电产生干扰。

环境卫生设施

1.垃圾处理:垃圾应逐步实现分类收集、就地减量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明确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目标。无法就地处理的垃圾,应积极推广“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处理”模式,每个村均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00m。
2.公共厕所:每个村应至少设置1处公共厕所,人口规模较大和布局分散的村可酌情增设。公厕宜设在村入口、村民服务中心、主要街巷、广场、集贸市场和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集中且容易到达区域。

安全防灾减灾

1.明确范围与布局:明确地震、地质灾害、防洪排涝、森林防火、公共消防、公共安全等防灾减灾空间范围,确定防灾减灾设施建设布局。
2.布局疏散场地:结合乡村社区健康安全单元,合理布局疏散场地和通道。
3.“平急两用”设施:依据现状需求,提出“平急两用”设施建设布局和功能转换、用途管制要求,提升区域卫生防疫应急保障能力和乡村地区安全韧性。

历史文化保护
保护对象及管控

1.整体保护:主要保护对象是自然山水格局、街巷空间、建筑群体、公共空间、景观通廊和其他历史环境。整体保护需明确村落整体保护框架,制定村落整体历史保护方案。
2.文物古迹:主要保护对象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文物古迹保护需落实或划定乡村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线,明确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以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古遗址等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分类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确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应当边界清楚,四至范围明确。
3.历史环境要素:建立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树名木、古街古巷、古桥古井、壕沟寨墙以及农业遗迹、古遗址、古墓葬、石刻及造像、近现代重要史迹等保护清单,制定历史环境要素保护和整治方案。
4.非物质文化遗产:充分挖掘地域文化、传统风俗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提出对文化传承人、场所与线路、有关实物与相关原材料的保护要求与措施,提出特色民俗、传统工艺、传统文化活化利用措施。

乡村空间设计

1.大地景观:从维护和优化乡村整体空间风貌格局的角度出发,协调与周边山林、水体、农田等重要自然景观资源之间的关系,形成生态生产相融的特色化大地景观。针对重要景观廊道、重点管控区域和天际线等,提出具体设计指引。
2.村落格局:延续和提升原有村落风貌格局,在统筹地形条件、空间肌理、历史文脉和现代生产生活方式等因素的基础上强化村落风貌的整体性和地域特色,重点关注原有聚落形态的延续、新建区域和已有环境的融合、村落界面和村落内部空间的和谐。
3.公共空间:结合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习惯,对村内标识、公共广场、滨水空间、街巷节点和道路空间的景观塑造提出设计要求和整治措施,形成具有地域文化气息的公共空间场所,提升乡村凝聚力。
4.建筑风貌:尊重乡村文化传统和现有建筑特色,从体量尺度、色彩材质、屋面立面等提出建筑设计指引,对民居建筑及公共建筑提出外立面设计要求或示意性方案,彰显地区文化特征、形成当地特色风貌,避免“千村一面”,提升乡村整体空间价值。

规划成果

规划管理成果
规划管理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件、数据库和附件。

村民使用成果
村民使用成果包括“一图一表一说明”和村规民约。

03 意义作用

本指南为四川省村规划的编制提供了详细的技术规定和明确的操作指引,旨在推动乡村地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的有序开展,保障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生产生活安全,促进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和生活富裕,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规划许可和进行各项建设的重要依据。通过引导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尊重民意的规划编制,有助于形成具有地域特色、记得住乡愁的美丽乡村,提升乡村规划的质量和实效。

2026年1月14日
广东省土地学会

广东省《低效建设用地调查评价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01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低效用地调查、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实施中低效工矿用地、低效居住用地、低效商服用地、低效设施用地、以及低效村庄用地的调查评价识别工作,其他相关低效用地识别工作可参照使用。

02 主要内容

术语与定义

低效建设用地
在第三次国土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确定的现状建设用地中,经调查评价确定的空间效率、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等综合效益低,利用效能低于规划要求或地区建设用地平均水平的建设用地,分为低效工矿用地、低效居住用地、低效商服用地、低效设施用地、低效村庄用地。

低效工矿用地
在第三次国土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确定的现状建设用地中,经调查评价确定的,因布局散乱、效率低下、设施落后、生态环境不良、用途不合理、业态落后而导致空间、社会、经济、生态等方面综合效益低,利用效能低于规划要求或地区工矿用地平均水平的工业、仓储物流、采矿用地。

低效居住用地
在第三次国土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确定的现状建设用地中,经调查评价确定的,因布局散乱、建筑危旧、设施落后、人居环境质量差而导致空间、社会、生态等方面综合效益低,利用效能低于规划要求或地区居住用地平均水平的居住用地。

低效商服用地
在第三次国土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确定的现状建设用地中,经调查评价确定的,因布局散乱、建筑危旧、设施落后、卫生环境不良、用途不合理、业态落后、明显不良社会影响而导致空间、社会、经济、生态等方面综合效益低,利用效能低于规划要求或地区商服用地平均水平的商业服务业用地。

低效设施用地
在第三次国土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确定的现状建设用地中,经调查评价确定的,因布局散乱、设施危旧、废弃或空置而导致综合效益低,利用能效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运输、公用设施、特殊用地。

低效村庄用地
在第三次国土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确定的现状建设用地中,经调查评价确定的,因布局散乱、建筑危旧、设施欠缺、存在消防安全和地质灾害隐患而导致空间、社会、生态等方面综合效益低的村庄建设用地。

调查评价标准

低效工矿用地

1.布局散乱: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或与周边用地功能布局不协调,影响城市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
2.效率低下:单位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地均税收、地均营业收入等经济指标低于区域同行业平均水平。
3.设施落后: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低于规划控制要求,或建筑质量差、存在安全隐患。
4.生态环境不良:存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不符合环保要求。
5.用途不合理:实际用途与规划用途不符,或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6.业态落后:属于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规定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

低效居住用地

1.布局散乱: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或与周边用地功能布局不协调。
2.建筑危旧:建筑质量差、存在安全隐患,或建筑年代久远、设施老化。
3.设施落后: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不完善,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4.人居环境质量差:绿地率、停车位等指标低于规划控制要求,或存在环境卫生、社会治安等问题。

低效商服用地

1.布局散乱: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或与周边用地功能布局不协调。
2.建筑危旧:建筑质量差、存在安全隐患,或建筑年代久远、设施老化。
3.设施落后: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不完善。
4.卫生环境不良:存在环境卫生问题,影响城市形象和居民健康。
5.用途不合理:实际用途与规划用途不符,或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6.业态落后:属于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规定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或经营业态低端。
7.明显不良社会影响:存在社会治安、消防安全等问题。

低效设施用地

1.布局散乱: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或与周边用地功能布局不协调。
2.设施危旧:建筑或设施质量差、存在安全隐患,或年代久远、老化严重。
3.废弃或空置:设施已废弃或长期空置,未得到有效利用。

低效村庄用地

1.布局散乱:不符合村庄规划要求,或与周边用地功能布局不协调。
2.建筑危旧:建筑质量差、存在安全隐患,或建筑年代久远。
3.设施欠缺: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不完善,影响村民正常生活。
4.存在消防安全和地质灾害隐患: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或地质灾害风险。

工作组织和程序

工作组织

1.组织架构:明确调查评价工作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2.人员配置: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技术人员。
3.经费保障:确保调查评价工作所需的经费投入。

工作程序

1.准备工作:收集基础资料,制定调查评价方案。
2.外业调查:开展实地调查,填写调查表格。
3.内业评价:根据调查数据和评价标准,进行低效建设用地识别和评价。
4.成果编制:编制调查评价报告、表格、图件和数据库。
5.成果审核:对调查评价成果进行审核和验收。

成果要求

低效建设用地调查评价报告
包括调查评价工作概况、技术路线、评价结果、低效建设用地分布特征、成因分析、再开发建议等内容。

低效建设用地调查评价表格
包括低效建设用地调查表、调查评价汇总分析表等。

低效建设用地调查评价图件
包括低效建设用地分布图、现状图、规划图等。

低效建设用地成果数据库
包括低效建设用地的空间数据、属性数据等。

03 意义作用

本文件为广东省开展低效建设用地调查评价工作提供了统一的技术指导和标准依据,有助于科学识别和精准盘活低效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推动城市更新和高质量发展。各地可根据本指南编制地方细化技术实施方案。

自2026年1月25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DB15/T 385-2025

本文件规定了农业、工业、社会服务业和生态用水的分级指标、用水边界、用水定额。本文件适用于水资源规划、取水许可审批、用水计划管理、节约用水管理、水资源论证、节水评价以及用水总量控制等工作。

自2026年1月25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碳汇核算方法》DB15/T 4248-2025

本文件描述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碳汇核算的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水土保持碳汇核算。

自2026年1月25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办公行为指南》DB15/T 4244-2025

本文件提供了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办公的总则、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能源节约措施的指导和建议。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各类公共机构。

2026年1月12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绿色低碳水平评估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01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系统中技术及措施的绿色低碳水平评估。

02 主要内容

本文件提供了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绿色低碳技术评估的指导,给出了评估原则、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流程、评估指标体系、评估结果及应用的内容。

评估原则

系统科学:评估方法系统、科学,能合理反映不同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实际碳排放特征。
独立公正:评估工作由独立第三方开展,确保过程与结论客观、公正。
量化可测:评估指标能通过测量或计算获得具体数值,结果以数据呈现。
透明可溯:指评估全程记录完备、来源清晰,确保结果可被追溯和复核。

评估内容
评估的内容为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规划与设计、建设与施工、运行与管理中涉及相关技术的绿色低碳水平。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评估需涵盖“规划与设计”、“建设与施工”、“运行与管理”全部阶段。
已建成工程:评估针对“运行与管理”阶段。

评估流程
评估流程分为评估启动与准备、数据收集与核算、指标评分与等级划分三个阶段。
图1 评估流程图

评估启动与准备阶段

1.确定评估对象与类型:首先明确评估对象属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还是已建成工程。
2.明确评估范围与边界:根据工程类型确定评估的系统边界和时间范围。
3.组建评估工作组与制定计划:组建专业评估工作组,并根据评估类型制定针对性的工作计划。

数据收集与核算阶段

系统调研与资料审查
1.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主要审查设计文件(图纸、说明书)、规划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拟采用的设备与技术清单等前瞻性资料。
2.已建成工程:主要审查历史运行记录(中控数据、报表)、设备台账、能源与药剂消耗凭证、管理规章制度等反映实际运营的档案。
关键数据采集
1.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采集数据主要基于设计参数和预测值,如设计处理规模、预期进水水质、设计能耗与药耗、规划的资源回收效率等。
2.已建成工程:采集数据必须是评估期内的实际监测与统计值,如实际处理水量与水质、实测电耗与药耗、污泥产量、再生水回用量等。

评估指标
评估宜根据污水处理系统的特点制定指标体系,并确定评分标准及权重。评估指标表格式见附录A。评估采用指标加权综合评分方式,通过累积得分获得评估结果。

03 意义作用

本文件的制定旨在为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开展绿色低碳技术评估提供统一、科学、可操作的技术指导,有助于系统评估和提升污水处理系统的绿色低碳水平,推动行业向绿色、低碳方向转型。

2026年1月15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

地基勘察工作应广泛搜集、分析、利用已有资料和工程经验,针对工程特点和各勘察阶段要求,精心勘察、准确反映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提出完整可靠、评价合理的勘察报告。地基基础设计应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根据地基勘察成果,结合结构特点、使用要求,综合考虑施工条件、材料情况、场地环境和工程造价等因素,切实做到精心设计,以保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026年1月16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指南 第11部分:田块整治工程》(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有关田块整治工程的总体要求,明确了工程布局、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平原低地区条田修筑、丘陵漫岗区梯田修筑、耕地侵蚀沟复垦、客土回填、表土保护以及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内具备条件的撂荒耕地复垦等田块整治工程。

2026年1月16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指南 第10部分:施工监理》(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提供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组织、工作程序方法制度、施工准备监理、施工实施监理、缺陷责任期监理。本文件适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工程施工监理工作。

2026年1月16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指南 第9部分:竣工决算编制》(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提供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内容、编制要求、编制程序、编制方法。本文件适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工程竣工决算编制。

2026年1月16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指南 第8部分:初步设计质量评定》(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提供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定性评价、定量评价、总体评价、综合说明评价、项目区概况评价、项目区水土资源评价、工程总体布局规划评价、工程设计评价、施工组织设计评价、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评价、项目概算与资金筹措评价、效益分析评价、实施管理和建后管护评价。本文件适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工程初步设计质量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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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案例 3

2025年9月2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十五五”时期城市照明发展规划(重点区域照明效果指引)

01 案例背景

本规划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9月发布,旨在指导北京市“十五五”时期的城市照明建设。规划聚焦于重点区域的照明效果,构建了“一心、两轴、三环、十八线、三十五区、滨水界面、多地标、十四景”的总体架构,并提供了分区城市照明指引。

02 规划内容

规划的核心内容围绕重点区域的照明设计与提升展开。

关于“一心”(天安门广场地区)

设计导则:整体呈现庄重壮阔、辉煌瑰丽、层次丰富、色彩饱满、亮度有序的夜间形象,打造首都景观照明典范。建立各建筑间合理的亮度秩序和对比关系,设定基准亮度为A=20nit;适度增补远景建筑照明,补充东西两侧树木树挂灯,消除视觉暗区;对人民大会堂、天安门城台、观礼台、金水桥等开展光源改造。
提升建议:
1.增补远景照明:选取视线范围内天安门广场南侧远景无照明建筑,适度增补照明;采用挂树灯方式补充天安门广场东西两侧树木照明,消除视觉暗区。
2.改造老旧光源:对天安门城台、观礼台、金水桥、人民大会堂等建筑开展老旧光源改造,提升照明品质。

关于“两轴”(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中轴线及其延长线)

设计导则(以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为例):
1.分区段确定照明秩序:结合七大特色城市风貌区(古都风貌区、国际交往风貌区、国家军政风貌区、城绿相依风貌区、现代创新风貌区、水城共融风貌区、山区风貌区),各风貌区色温随轴线渐变。
2.补充完善各类照明:顶部形成连续的天际轮廓线;公建中部亮显;补充沿线围墙、底商、各公建入口大门等重点位置的照明。
3.重点建筑分类型照明:结合建筑形体特征对重点建筑进行分类(体块组合、均质肌理、三段式),制定相应的照明方式及控制标准。
4.开放空间分类提升:将轴线开放空间划分为景观礼仪型(高亮度弱对比)、休闲游憩型(中亮度强对比)、生态保育型(低亮度强对比),根据不同功能需求进行夜景照明提升。
提升建议(以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为例):
1.提升核心段形象:着重对木樨地桥至建国门桥路段中,部分灯具损坏、视觉效果不统一的建筑进行提升。以现状照明为基础,对照明设施损坏严重的建筑进行整改;随建筑照明设施维护更新周期,逐步调整核心段建筑主体光色为暖色光;景观四季分模式调控亮度光色。

03 特点亮点

1.架构系统全面:构建了“一心、两轴、三环、十八线、三十五区、滨水界面、多地标、十四景”的完整城市照明空间架构。
2.指引细致可操作:针对不同区域(如“一心”、“两轴”)提出了具体的设计导则、现状评估和提升建议,并配有大量效果示意图,指导性强。
3.分类施策精准:在“两轴”规划中,对长安街沿线细分七大风貌区,对建筑按形体分类,对开放空间按功能分类,分别制定差异化的照明策略,体现了精细化设计理念。
4.注重实施与更新:规划不仅关注新建,也重视对现有照明设施的维护更新和改造提升,提出了分阶段、按周期的实施建议。

04 借鉴意义

该规划为超大城市核心功能区的照明建设与管理提供了系统性范本。其“规划-设计-实施-维护”的全周期思路,以及对政治核心区庄重形象塑造、城市轴线秩序感营造、建筑分类精细化照明、开放空间功能化照明等方面的具体指引,对同类城市的重点区域照明规划与提升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2026年1月14日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徐州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26-2030)

01 案例背景

本规划旨在破解城市发展难题,激活存量空间潜力,为徐州城市更新工作提供系统性、前瞻性的顶层设计与行动指引,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02 规划内容

规划总目标
到“十五五”期末,将徐州建设成为汉风文脉彰显、智造活力充沛、生态宜居典范的苏皖鲁豫省际交界地区品质标杆城市。

主要更新行动与任务
产业空间提质增效行动

低效工业空间:依据空间区位分为产业园区内与园区外两类,分别采取“提容增效”与“集中入园”等差异化路径。
产业空间载体:打造技术领先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和产城融合的都市产业社区两类高水平载体。
低效商业空间:通过业态升级、空间整治、功能焕新三类精准化更新方式激活价值。

居住空间宜居安居行动

老旧小区改造:推行“基础+改善+提升”三级菜单式改造模式分类改造。
完整社区建设:分阶段推进,优先补齐一老一小设施短板。
城中村改造:采用拆除重建、功能置换、拆整结合三类改造模式,依据不同区位和特征制定核心导向。
危房处置:实行“一栋一策”分类处置,C级危房加固修缮,D级危房拆除重建或异地安置。

更新片区划定
共划定更新片区67个,总面积约340.72平方公里,并分为五类进行引导:

产业提质升级类:17个。
功能活力提升类:11个。
人居环境品质改善类:27个。
历史文化传承类:3个。
特色魅力提升类:9个。

03 特点亮点

1.系统谋划:以城市体检为基础,构建“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实施方案”三步走的编制审批流程。
2.目标明确:紧扣“更安全、更宜居、更活力、更魅力”四大核心目标。
3.结构清晰:规划提出“两带三廊,一核多片”的总体更新空间结构。
4.实施导向:注重政策协同与落地实效,探索多元化投融资模式与政策保障机制。

04 借鉴意义

本规划为老工业城市转型提供了系统性更新框架,探索了从“规模扩张”向“内涵提升”的转型路径,其“系统谋划、分类施策”的原则以及构建全流程管理体系的思路,可为全国同类城市更新工作提供“徐州范例”。

2025年11月4日
徐州市水务局

徐州市城市水系与蓝线专项规划(2021-2035)

01 案例背景

本规划旨在加强徐州市中心城区水系的统一规划与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健全防洪排涝体系,改善城乡水环境和水景观。

02 规划内容

规划目标与原则

规划目标:加强水系保护管理,保障防洪防涝安全,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规划原则: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做好水利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

水系规划概况

水系划分:中心城区排涝系统划分为不牢河水系、房亭河水系、奎河水系、故黄河水系4个水系。
蓝线划定:规划划定了共计923条(座)水体的蓝线,包括干河4条,一级支流102条,二级支流181条,三级支流608条,湖泊、水库、湿地28座。

中心城区存在的主要问题
关于城市内涝与河道空间问题

1.河道空间挤占:城市开发建设中“人水争地”矛盾突出,老城区河道被填埋挤占,导致城市海绵体消失,汛期易发内涝。
2.规划忽略水安全: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结构中缺乏水域、河道用地指标,不符合人水和谐的新发展理念。

03 特点亮点

1.系统全面:规划覆盖中心城区全部四大水系,对923条(座)水体进行蓝线划定,体系完整。
2.问题导向:精准识别了河道空间挤占、水安全规划缺失、水体污染、排涝标准不足等核心问题。
3.规划衔接:强调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衔接,批复后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为河道管理和涉水项目建设提供法定依据。

04 借鉴意义

本规划体现了在新发展阶段对城市水系保护与管理的系统性思维,强调通过专项规划预留和保护河道水域空间,从根本上应对城市内涝、水环境污染等“城市病”,为同类城市协调发展与水环境保护提供了规划管理层面的参考路径。

国土人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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