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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12.26-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自2026年1月25日起施行).pdf

2025年12月26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联合印发《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川发改环资规〔2025〕641号。

本办法是四川省为落实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要求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省内各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涵盖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本办法明确了节能审查与碳排放评价的同步开展机制,要求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并将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其中。根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级管理,划定国家、省、市三级审查权限,并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实施严格管控。同时,办法对节能报告的编制内容、评审程序、验收要求、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了系统规定,构建了覆盖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闭环管理体系。

建立节能审查与碳排放评价联动机制

本办法将碳排放评价嵌入节能审查流程,要求在评估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的同时,同步分析碳排放总量、碳排放结构和降碳潜力。碳排放评价结果直接纳入节能审查意见,确保新上项目从源头落实减排要求,推动能源管理与碳排放管理一体化运行。

实施分级分类的项目审查管理

按照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和审批权限,将审查层级分为国家、省、市三级,明确省级两部门分别负责新建扩建与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查。对年综合能耗低于1000吨标准煤且煤炭消费量小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但仍需在平台上填报能耗和碳排放信息,体现了精准施策与简政放权并重的管理思路。

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与法律责任追究

办法要求项目投产前必须进行节能验收,国家审查类项目由省级复核验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由市级验收。对未批先建、拆分项目骗取审查、验收不合格等违规行为,设定了责令整改、撤销审查意见、直至关闭项目等处罚措施,并将失信信息纳入信用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自2026年1月25日起施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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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自2026年1月25日起施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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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自2026年1月25日起施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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