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
耕地占补平衡
概念定义 · 核心要点 · 专题导读 · 政策沿革 · 概念骨架 · 精选依据 · 延伸库 —— 耕地占补平衡专题
耕地占补平衡概念与定义
- 耕地占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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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补平衡是指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的行为,均须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以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制度安排。该制度将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管理,实行年度'算大账'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监管方式。[1][2]
差异分析部委层面强调将各类耕地占用统一纳入管理,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确保达到平衡标准;地方层面如陕西省、河南省进一步细化了'以补定占'管控机制,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并明确以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核定年度管控规模上限。浙江省则突出县域自行平衡为主、跨市调剂为辅的原则。各地在管理范围、管控方式上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但在具体实施细节上各有侧重。
- 以补定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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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补定占'是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核心约束机制,以现状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的控制上限,以此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3][4]
差异分析河南省明确以2020年度稳定利用耕地总量为基准,将市域内现状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上限;浙江省同样以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稳定耕地总量为基准,将各县现状稳定耕地净增量作为下年度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上限。两省在基准年份与计算方法上保持一致,体现了国家政策的统一要求。
-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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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是对新增耕地是否具备基本耕种条件及耕地质量等级进行科学评定的程序,实行'两个评价'和'四级把关'机制,确保补充耕地质量真实可靠。[1][10]
差异分析农业农村部明确补充耕地质量验收须经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两道关口,实行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复核、国家抽查的'四级把关'机制;江西省则规定了'谁验收、谁负责'原则,要求新增耕地数量不真实、质量不达标的不得通过验收。两者在程序上存在层级差异,但核心目标一致。
核心要点
专题导读
耕地占补平衡专题导读
耕地占补平衡是我国耕地保护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其基本内涵是指各类占用耕地的行为必须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以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这一制度经历了从单纯的数量平衡到数量、质量、生态并重的演进过程,近年来更是在管理方式上发生了深刻变革。
制度沿革与管理变革
2024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标志着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进入新阶段。改革的核心方向是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占补平衡管理,实行年度"算大账"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监管方式[1][2]。这一变革突破了以往仅针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局限,实现了管理范围的全面覆盖。
在管理机制上,"以补定占"成为核心约束手段。以2020年度稳定利用耕地总量为基准,将现状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的控制上限[3][4]。这一机制从源头上控制了耕地占用规模,确保了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质量管控与技术规范
补充耕地质量是占补平衡的生命线。针对过去普遍存在的"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近补远"等问题,改革强调必须严守"两个评价"质量关口——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并规范"四级把关"验收程序,即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复核、国家抽查[1]。
在技术保障层面,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2年印发《关于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483号),升级系统至V5.0版本,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现补充耕地立项、验收、管护等环节的统一管理与数据比对分析,确保新增耕地"地、数、图"一致[5]。《耕地占补平衡数据库规范》(征求意见稿)则从要素分类编码、数据结构、数据交换等方面确立了统一技术标准,为全国动态监管提供数据底座[6]。
地方实践与差异化探索
各地在国家政策框架下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路径。陕西省提出陕北、关中、陕南差异化补充路径,支持将补充耕地项目一次性建成高标准农田[7];上海市建立"空间预存+实时扣减+年终结算"机制,推动管理从数字指标管控向空间统筹管理转型[8];青海省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9]。
在补充耕地来源上,各地普遍遵循"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的原则,明确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25度以上陡坡等区域开垦[10][3]。在指标调剂方面,坚持县域自行平衡为主、跨区域调剂为辅的原则,严格控制跨区域指标交易[11]。
挑战与展望
当前耕地占补平衡仍面临后备资源日益紧张、质量提升难度加大、生态平衡矛盾突出等现实困境[1]。未来需要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完善监管体系、落实后期管护责任,确保补充耕地长期稳定利用,真正守牢18亿亩耕地红线。
(本导读基于专题材料综合编写,引用材料以[content_id]标注)
政策沿革
概念骨架
制度内涵
补充耕地管理
监管体系
精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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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制度 守牢18亿亩耕地红线》
本文围绕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制度、守牢18亿亩耕地红线这一核心主题,系统阐述了改革的背景、意义、现实困境与推进思路。本文指出,过去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中普遍存在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近补远等问题,导致耕地数量和质量双重亏空。为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将各类耕地占用统一纳入管理,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确保达到平衡标准。本文强调,改革的关键在于严守“两个评价”质量关口、规范“四级把关”验收程序、严格耕地质量“两类核算”,并严肃落实培肥改良、技术指导与再评价、经费保障“三项责任”,同时从顶层设计、部门协调、队伍建设、数据平台和监管体系等方面提出具体推进措施。
深刻认识改革重大意义,直面管理现实困境
本文从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耕地保护法律法规、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履行部门共同责任四个维度,阐明了改革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同时,本文深入剖析了当前面临的三大困境:耕地后备资源难以为继、建设用地需求持续增长导致数量平衡遭遇瓶颈;占补区位不匹配、后续培肥管护机制不健全使得质量平衡难度加大;生态建设退耕需求与盲目开垦并存引发生态平衡矛盾。
聚焦“两个评价”与“四级把关”,严守质量关口
本文明确提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须经过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两道关口。第一关通过看地上、看地下、看周边,确保补充耕地具备基本耕种条件;第二关则科学评定耕地质量等级。验收程序实行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复核、国家抽查的“四级把关”机制,层层压实责任,确保补充耕地质量真实可靠。
落实“三项责任”,构建长效管护机制
本文要求严肃落实三项责任: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落实培肥改良责任,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持续熟化土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落实技术指导与再评价责任,科学指导地力提升;各地落实经费保障主体责任,将后续培肥管护资金纳入占用耕地成本,非项目类要在年度预算中予以保障,确保补充耕地长期稳定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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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5〕462号
本通知就改革完善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作出系统部署,建立以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核心的新机制。本通知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管理,坚持“以补定占”管控,要求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均须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本通知强调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强化用途管制与质量管控,统筹各类补充耕地资源,优先恢复优质耕地,并规范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和入库管理。同时,本通知严格跨区域指标调剂,明确补充耕地坚持县域自平衡为主的原则,并部署了审计问题整改与奖惩机制,确保全省耕地保护红线守牢守实。
改革占补平衡管理方式与管控约束机制
本通知将占补平衡管理范围扩展至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等全部占用耕地行为,明确各类主体补充耕地责任,并统筹老化园地、退化林地等非耕地资源作为补充来源。同时,本通知强化“以补定占”约束,以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核定年度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入库规模上限,严格核定补充耕地质量,确保数量与质量双平衡。
补充耕地全流程规范与后续管护
本通知要求编制耕地保护专项规划,科学安排补充耕地空间与时序,规范补充耕地项目组织实施与入库管理,实行县级会同审核、省市复核的入库程序。在补充耕地完成验收后,县级政府须采取激励措施引导持续耕种,做好基础设施完善、地力培肥等后续管护工作,确保耕地长期稳定利用及质量稳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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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本通知旨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制度进行系统性改革完善。本通知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占补平衡管理,实行年度“算大账”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监管方式,建立以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为核心的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约束机制。同时,本通知从补充耕地来源渠道、实施规范、质量管控、报备管理、监测监管、调剂制度、奖惩机制等方面作出了全流程的制度安排,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与协作分工,确保省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根基。
扩大管理范围与调整管理方式
本通知明确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占补平衡管理,除国家规定可不落实补充耕地的情形外,各类导致耕地减少的行为均须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在管理方式上,国家实行年度“算大账”,省级实施省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质量稳定监督管理,市县须确保区域内稳定利用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水田总量基本稳定。
建立“以补定占”约束机制
本通知以2020年度稳定利用耕地总量为基准,将市域内现状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上限,用于控制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和农用地内部调整占用耕地实行差别化管理,分别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库和指标挂钩机制,并将相关信息上图入库,实现精细化管理。
规范补充耕地全过程管理
本通知确立了“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的原则,明确了禁止开垦耕地的各类区域。补充耕地实施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数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鉴定质量并开展质量验收,建立耕地质量等级数据库。补充耕地报备实行分级审核,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单批次图斑总面积原则上不高于1000亩,并建立“先补后占、先入先出”的出库机制和后期管护体系。
落实责任与完善调剂奖惩制度
本通知按照“谁占谁补”原则明确补充耕地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各类无法自行补充的耕地补充任务。建立统一的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平台,坚持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调剂为辅、省域统筹为补充,严控跨区域调剂,禁止社会资本参与指标交易。同时建立奖惩机制,对落实不力的地方采取暂停指标挂钩等措施,对表现良好的地方给予资金奖励和通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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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本通知旨在全面落实国家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最新要求,构建“以补定占”为核心的耕地总量管控新机制。本通知将非农建设、农业结构调整、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占补平衡管理,实行年度“算大账”,确保县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本通知改革了补充耕地来源与管理方式,明确各类符合规划的非耕地地类均可作为补充耕地来源,优先将优质农用地恢复为耕地,并优化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空间布局。本通知还系统部署了全省补充耕地储备库建设、补充耕地质量鉴定、项目化实施及后期管护等全链条管理要求,同时对新老政策衔接作出过渡性安排,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构建“以补定占”的耕地总量管控新机制
本通知以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稳定耕地总量为基准,将各县(市、区)现状稳定耕地净增量作为下一年度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的上限。省自然资源厅依据自然资源部核定的年度全省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综合各地耕地保护、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确定各地年度管控规模上限。同时,本通知坚持“县域自行平衡为主、跨市调剂为辅”的原则,建立省级补充耕地调剂管理平台,统一管理跨市域指标交易,调剂后相应调整管控规模上限。
统一建立全省补充耕地储备库与报备管理体系
本通知要求建立统一的省级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平台,原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的补充耕地指标可结转使用。本通知严格补充耕地质量鉴定程序,明确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质量鉴定,鉴定结果纳入全省耕地质量等级数据库,并打通自然资源与农业农村部门的数据共享通道。本通知鼓励按照项目化方式实施补充耕地,实行“县级申报、市级审核、省级复核”的指标报备入库程序,同时为禀赋良好的非立项新增耕地预留了认定入库通道。
强化补充耕地后期管护与部门协同
本通知要求县级人民政府采取经济补偿、产业扶持等措施,引导补充耕地持续耕种利用,补充耕地管护期不得少于三年,后续培肥管护及种植资金纳入占用耕地成本。本通知强调加强部门协同,实现耕地占用与补充的数量、质量信息跨部门共享与双向推送,并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加强补充耕地种植用途管控,确保长期稳定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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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483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旨在通过升级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强化对补充耕地项目的全程监管。新版系统(V5.0版本)将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现补充耕地立项、验收、管护等环节的统一管理与数据比对分析。通知明确了补充耕地项目立项报备、新增耕地变更地类、占补平衡指标核销、数据逻辑预检规则及项目审核监管等多项具体要求,以确保新增耕地“地、数、图”一致,提升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新版系统将于2022年11月18日正式上线,各地需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落实相关工作。
补充耕地项目立项管理
新版系统新增立项报备和坐标预查验功能,利用国土空间数据进行套合比对分析,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报备。2022年10月后立项的项目需在三个月内完成报备。
新增耕地变更与验收机制
新增耕地须先变更地类再进行验收,通过日常变更机制报部核查,确保与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一致。未变更地类的新增耕地不予入库。
占补平衡指标核销机制
新版系统根据指标入库时间和挂钩使用情况,自动建立对应关系,实行指标核销与项目出库机制,防止虚假挂钩使用。
数据逻辑预检规则优化
系统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增加湿地、城镇开发边界等限制性审查内容,调整图数一致性检查容限至1%,并严格控制新增耕地图斑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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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补平衡数据库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规范确立了耕地占补平衡数据库建设的统一技术标准,系统规定了数据库的要素分类与编码、空间与非空间数据结构、属性值代码、数据交换文件命名规则及元数据等内容。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耕地占补平衡数据库的建设与数据交换工作,旨在通过标准化手段实现补充耕地项目信息、储备库台账以及建设占用耕地挂钩核销信息的统一组织、存储与共享,确保数据在横纵双向交换中的一致性与完整性,为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提供规范化的数据底座。
数据库核心内容与分类编码体系
本规范明确了耕地占补平衡数据库涵盖基础地理要素、土地利用要素和耕地占补平衡业务要素三大板块。在要素分类上,采用面分类法与线分类法相结合的方式,构建了十位数字层次码的编码体系,涵盖大类、小类及多级类目,为各类空间与非空间要素提供了统一的标识规则。
数据结构定义与组织管理
本规范详细定义了空间要素与非空间要素的属性结构。空间要素采用分层组织,重点规定了补充耕地图斑、补充耕地储备图斑及注记等图层的属性字段;非空间要素则以二维关系表形式管理,涵盖补充耕地前地类明细、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储备库操作明细等关键业务表格,并配套明确了指标操作类型的代码值。
数据交换与文件命名规则
为实现数据的规范流转,本规范制定了基于行政区划、比例尺、年代等信息的文件命名规则,分别适用于数据交换主文件、文档及栅格数据。同时,明确了空间数据、表格数据及元数据的交换格式标准,要求空间数据遵循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表格与元数据采用XML格式进行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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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十条措施的通知》陕政办发〔2023〕22号
针对当前个别地区存在的补充耕地数量不实、质量不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本文从规划引领、源头管控、项目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调剂、省级统筹、储备库建设、资金管理、实施主体规范及责任落实等方面作出系统性部署,强调坚持先补后占、以补定占、节约集约原则,推动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并重,促进全省耕地保护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优化空间布局与强化源头管控
本措施要求立足全省土地资源禀赋,在国土空间规划框架下统筹优化补充耕地空间布局,陕北、关中、陕南因地制宜采取提质改造、园地退出、旱改水等差异化路径,并对生态脆弱区耕地有序退出。同时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建设项目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的须落实先补后占、以补定占,积极推进存量土地再利用和耕作层剥离再利用,从源头降低占用耕地比例。
规范项目全流程管理与高标准农田建设
本措施明确补充耕地项目须实行选址立项、组织实施、验收入库及后期管护全流程管理,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等禁建区域开垦新增耕地,严格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等管理制度,确保新增耕地“地、数、图”一致并落实管护责任。支持有条件地区将补充耕地项目一次性建成高标准农田,强化部门协作,提高设计标准和投入,新增指标优先使用交易,收益继续用于耕地保护与建设。
推行区域调剂与统一管理规则
本措施提出关中地区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原则上在关中地区落实占补平衡,通过恢复耕地潜力调查、园地退出等方式实现关中占关中补。省自然资源厅加强统一管理,搭建省级补充耕地交易平台,规范指标交易指导价格并适时调整,对跨市县交易引入市场调节机制,同时明确省级调剂比例,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和耕地保护成效突出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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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上海市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操作细则(试行)》沪规划资源施〔2024〕537号
本细则是为落实国家耕地占补平衡改革要求、保障“上海2035”总体规划实施而制定的操作文件。本细则围绕“规划引领、平稳过渡、刚弹结合、周转永续”原则,推动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从数字指标管控向空间统筹管理转型,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一个体系,通过“空间预存+实时扣减+年终结算”机制实现年度空间结算平衡。本细则对永久基本农田、耕地保护空间、耕地储备资源库、耕地开垦费、市级统筹与暂借周转、经济补偿与考核等各环节作出了系统安排,建立了覆盖市、区、镇三级的全周期精细化管理制度。
管理对象与总体框架
本细则将全市耕地分为永久基本农田、耕地保护任务、耕地保护空间和耕地保护空间外一般耕地四类,实行分类管理。在牢牢守住耕地保护底线的前提下,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占补平衡管理,占用耕地保护空间以内的耕地均需落实空间占补平衡,占用耕地保护空间以外的耕地则无需落实。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仍需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占补平衡实施机制与储备管理
本细则确立了“空间预存+实时扣减+年终结算”的核心操作方式。每年年初由各区排摸年度占用需求并选取符合要求的现状耕地进行预存锁定,项目审批时动态扣减预存额度,年末统一编制耕地保护空间布局优化方案进行结算。同时设立耕地储备资源现状库、储备资源新增库和占补指标历史库,实现补划资源的分类管理与滚动更新。
市级统筹与暂借周转制度
本细则针对主城片区项目实行市级统筹落实空间占补平衡,针对市级重大项目、高标准农田项目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分别设立暂借周转制度,明确申请条件、暂借期限和归还程序。各区需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编制布局优化方案完成补划空间归还,确保全市耕地保护目标不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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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通知》青政务〔2023〕16号
本通知由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与青海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发布,旨在贯彻落实省级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的相关规定,正式启用共同建设的青海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本通知明确,自2023年8月1日起,凡符合条件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项目,均须进入该平台进行交易,全面推行电子化操作。其中,挂牌交易采用网上公告、报名、报价、竞价及结果公布的全流程在线办理,协议交易则通过网上提交资料、在线审核的方式完成。本通知要求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并做好衔接配合,同时指引交易各方按规定办理CA数字证书以确保顺利参与,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明确交易平台上线时间与强制进场要求
本通知规定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系统于2023年8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并强制要求所有符合《青海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办法》的交易项目必须进入“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的指定平台进行。这一举措结束了以往可能的线下或分散交易模式,将指标交易全面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体系,确保了交易活动的规范性与集中监管。
细化电子化交易操作路径
本通知针对挂牌和协议两种不同交易方式,分别明确了电子化操作流程。挂牌交易须在网上完成信息发布、报名、报价、竞价及成交结果公布等全链条活动;协议交易则通过网上提交资料并审核、公布结果。这种分类指导为不同类型指标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清晰的操作路径,提升了交易效率和透明度。
强化工作衔接与身份认证保障
本通知对各有关单位的配合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认真做好工作衔接以保障交易顺利进行。同时,为保障网上交易的安全性与法律效力,通知指定了CA数字证书的办理指南和渠道,要求交易各方主体必须先行办理,此举为平台身份认证、电子签章和加密传输提供了基础支撑,是确保电子化交易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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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自然资字〔2021〕60号
本通知旨在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针对部分地方存在的补充耕地“上山下水”、占优补劣、违规毁林开垦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本通知系统划定了补充耕地的选址禁区和质量底线,明确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泄洪区等生态敏感区域开垦耕地,严禁在坡度大于25°的陡坡地开垦,并对坡度6°以上区域的水土保持提出严格要求。同时,本通知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达标、后期管护及防止“非农化”“非粮化”作出硬性约束,并规范了设区市内跨县补充耕地统筹调剂程序,杜绝中介交易。本通知还强化了项目验收责任和全过程监管机制,压实各级政府占补平衡主体责任,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
划定选址禁区与坡度限制
本通知从严禁在河湖水库管理范围、分滞洪区圈圩开垦,以及重点堤防背水面保护范围内开垦耕地等方面,划定了清晰的地理禁建红线。在坡度管控上,严禁在超过25°的陡坡地开垦,对坡度大于6°的区域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建设水平梯田,从源头上防止生态破坏和水土流失。
严控补充耕地质量与用途
本通知要求提高项目投资标准,确保新增耕地符合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直接开垦的水田或改造的旱地必须达到水田种植条件。补充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及重要农产品生产,各地须加强后期管护,对存在的“非农化”“非粮化”问题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核销占补平衡指标。
规范跨县调剂与验收程序
本通知明确设区市须制定跨县补充耕地统筹调剂规则,规范价格、程序和资金结算,严禁中介或个人交易指标。项目验收遵循“谁验收、谁负责”原则,新增耕地数量不真实、质量不达标的不得通过验收,并须及时在监管系统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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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本通知由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与农业农村厅联合制定,旨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耕地保护与占补平衡的最新改革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对管理方式、补充责任、指标调剂及新旧衔接等进行系统性完善。本通知明确将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全面纳入平衡管理,调整了非农建设与农业结构调整的补充路径,确立了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调剂为辅的指标统筹机制,同时规范了补充耕地的来源、选址、实施、验收及后期管护全链条要求,并针对存量指标结转与新旧政策过渡作出了具体安排。
调整管理方式并落实补充责任
本通知将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范围拓展至非农建设及造林种树、农田基础设施等各类导致耕地减少的行为,严禁擅自占用高标准农田。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单位自行补充或缴纳开垦费;其他行为由县级政府统筹落实,并对工商企业流转土地明确了协议约束与审查监督责任。
强化总量管控与以补定占机制
本通知要求对耕地和水田实行年度总量动态平衡,确保稳定利用耕地总量不减少、水田总量基本稳定。省级依据各市稳定利用耕地净增量分解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各地补充耕地指标储备不得超过该规模,超出部分将予冻结。
规范补充耕地实施与质量验收
本通知严格补充耕地选址条件,明确禁止在重点林区、公益林、25度以上陡坡等区域实施。补充耕地可采取项目化或非项目方式推进,验收合格后纳入储备库。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需协同开展数量核定与质量验收,未达标的不得用于补充,并要求落实改土培肥与管护责任。
严格指标管理并做好政策衔接
本通知规定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以县域内平衡为主,跨市统筹须为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原储备库结转指标可继续使用,但须优先消化存量后方可启用新指标。报备入库须杜绝“走过场”,并在省级相关配套细则出台前按原政策执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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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1:50 000地质灾害调查的工作流程与技术方法,适用于以崩塌、滑坡、泥石流为主,兼顾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灾害的调查工作。本规范以孕灾主控地质条件和地质灾害隐患判识为核心,系统明确了从调查区划分、设计书编写、野外调查内容与方法,到综合评价、成果编制与验收的全链条技术要求。本规范强调在充分收集利用既有资料和遥感解译的基础上,采用追索法、穿越法进行地面调查,辅以物探、钻探、山地工程及测试试验,查明工程地质岩组、斜坡结构、易崩易滑地层等孕灾条件,并对各类地质灾害及隐患进行详细调查。
调查内容与基本方法体系
本规范构建了由地质灾害条件调查、特殊地区调查和灾种及隐患调查组成的调查框架。条件调查涵盖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工程地质岩组、斜坡结构、软弱层等十二个方面;同时针对红层、黄土、岩溶等八类特殊地区提出了差异化调查要求。在方法上,明确了遥感调查、地面调查为主,物探、钻探、山地工程、测试与试验为辅的综合调查手段,并对各方法的工作部署、精度要求和技术要点作出规定。
综合评价与区划流程
本规范建立了从地质灾害分区评价、易发性评价、危险性评价到风险评价的递进式综合评价体系。要求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方法开展易发性评价,在此基础上结合不同工况分析危险性和影响范围,最后综合承灾体易损性和时空概率进行风险区划,划分极高、高、中、低四级风险,并提出风险减缓措施。
成果编制与质量验收要求
本规范规定调查成果应包括地质灾害条件图、易发程度分区图、危险性评价图及空间数据库等图件与数据,图件比例尺根据调查精度和区域类型确定。质量检查须覆盖不低于3%的野外调查点和30%的山地工程,野外验收和成果验收均须依据任务书、设计书及相关意见书进行,最终成果须经主管单位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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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用地审查报批中按管理新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8〕8号
本规范是自然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布的1:50 000工程地质调查技术标准,适用于该比例尺的工程地质调查工作。本规范系统规定了调查的目的任务、工作流程、调查区工程地质复杂程度分类与工作量定额、调查内容、技术方法、综合评价和成果编制与验收等全链条技术要求,构建了从设计书编制、野外调查到成果提交的完整技术体系。本规范以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国土空间优化、重大工程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为核心导向,强调在查明区域工程地质条件的基础上,突出特殊岩土和重大工程地质问题的专门调查,并注重工程地质概念模型的构建与工程活动适宜性评价,旨在为工程经济活动提供区域性基础地质依据和决策支撑。
调查工作分类与部署原则
本规范将调查工作分为一般调查、特殊调查和重大工程地质问题调查三类。一般调查涵盖地貌、岩土体特征、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及不良地质作用等基本内容;特殊调查聚焦岩溶、软土、黄土、冻土等特殊岩土地区的专门工程地质调查;重大工程地质问题调查则针对活动断层、岩溶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高易发区、地面沉降与地裂缝、采空区塌陷及饱和土液化等关键问题展开。部署上优先安排重要经济区、城市群和重大工程规划建设区,遵循区域控制、突出重点的原则。
技术方法与综合评价体系
本规范明确了遥感地质调查、工程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查、工程地质钻探、山地工程、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多种技术方法的适用条件与操作要求,强调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与相互验证。在此基础上,要求构建工程地质概念模型,建立岩土体物理力学参数库,并开展层次化的工程地质分区评价和工程活动适宜性分区评价,从安全性、技术可行性、经济性和生态环境协调性等维度提出量化或半定量的评价结论。
成果编制与质量管控
本规范对图件编制、报告编写和数据库建设提出了统一要求,规定按标准图幅提交实际材料图、工程地质图及说明书,按调查区提交综合评价报告和工程活动适宜性评价图,并同步建设1:50 000工程地质空间数据库。质量管控覆盖野外质量检查、野外验收和成果验收三个阶段,对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工作量的达标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成果的科学性与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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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规范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19〕5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与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19〕5号),旨在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流程,提高备案入库项目的质量,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通知从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设计与预算方案管理、验收程序、备案入库时限、后期管护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对项目备案材料进行了精简,统一使用“监管系统”进行电子化管理。同时明确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规范了指标调剂流程,强化了项目核查机制,以保障耕地占补平衡的有效实施。
项目管理规范
通知明确要求补充耕地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等,严禁在生态红线区域内开发耕地,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同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经专家论证并批复,未实施的项目将自动作废。
备案与审核流程
全省统一使用“监管系统”进行项目管理,备案材料由34项简化为8项,市级审查报告作为关键环节。项目验收后需在一年内申请备案入库,逾期需重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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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旨在强化耕地保护,确保补充耕地质量与数量达标。文件指出当前部分地区存在“上山下水”、占优补劣等问题,甚至出现毁林开垦、破坏生态等现象,威胁耕地保护红线。为此,通知明确九项具体要求,包括严禁违规开垦耕地、严格质量标准、防止“非农化”“非粮化”、规范跨县调剂机制、加强项目验收与责任落实等,强调以最严格的措施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保障粮食安全。
严禁违反规划开垦耕地
开垦项目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林业用地及城镇开发边界内进行。地方需依据后备资源状况有计划地组织开垦,并开展土壤污染调查。
严禁违规毁林毁湿开垦耕地
禁止毁林、毁湿开垦,历史形成的低效林地确需开垦的需经评估论证并纳入整治范围。
严禁围湖围河开垦耕地
禁止围湖造田和河道滩地开垦,特殊情况下需经省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且不得在重点堤防附近开垦。
严禁在陡坡上开垦耕地
禁止在25度以上坡地开垦,6度以上坡地需科学论证,防止水土流失,确保工程建设符合梯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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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1〕8 号
本通知围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从责任落实、项目管理、社会资本参与、省级统筹和指标交易等方面作出系统性安排。本通知明确以国土“三调”数据为底数科学编制“十四五”补充耕地规划,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并将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强调以区域土地综合整治为主渠道,严格落实新增耕地认定标准和后期管护责任,确保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真实可靠。同时,本通知对社会资本投资补充耕地项目的条件、权责和回报机制予以规范,改进省级统筹的范围与方式,并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条件、顺序和规模作出严格限定,旨在构建全程监管、权责清晰、运行有序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体系。
强化补充耕地规划与责任约束
本通知要求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为底数,科学编制全省“十四五”补充耕地规划,并按年度向市县及省农垦控股集团下达补充耕地任务。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各市县须加大补充耕地力度,新增耕地指标优先用于兑现承诺,确实无法完成的须购买指标兑现,确保全面兑现历年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承诺。
严格项目全流程管理与后期管护
本通知强调以区域土地综合整治为补充耕地的主渠道,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组织工程实施,确保具备稳定的农业生产条件。项目竣工后,须经核实认定新增耕地数量、评定质量和核算产能,并在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申请省级复核。新增耕地须按规定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县政府应将后期管护资金纳入预算,优先交由村集体或当地农民承担管护工作,确保工程设施和新增耕地长期有效利用。
规范社会资本参与与指标交易管理
本通知要求各市县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遴选具备投资和运营能力的社会资本方,明晰项目权责和回报机制,项目竣工验收后社会资本方应承担不少于3年的管护责任。在交易管理上,本通知完善了交易条件并明确交易顺序,同时严格控制单次交易规模,水田指标不得超过500亩、旱改水指标不得超过700亩、旱地指标不得超过1000亩,确保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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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冀自然资规〔2022〕1 号)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旨在加强耕地保护,规范占补平衡管理。该办法明确了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及新增耕地核定等流程,并强调了对补充耕地的监管要求。办法规定了项目立项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禁止在特定区域开垦耕地,同时要求项目设计应不低于周边耕地利用等别。新增耕地需通过县级初审、市级核实、省级复核的程序进行核定,并纳入动态监管系统。办法还提出对补充耕地的利用监管要求,防止“非农化”“非粮化”,确保耕地长期稳定利用。此外,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监管不力等行为进行问责。该办法自2022年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项目管理流程明确
办法详细规定了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等各环节流程,要求项目设计需符合耕地质量等别标准,并通过多级审核确保真实可靠。
新增耕地核定与监管严格
新增耕地需经过县级初审、市级核实、省级复核三重程序,确保数量、质量及产能准确。同时,补充耕地需接受定期巡查,防止撂荒或违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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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提升补充耕地质量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2〕521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提升补充耕地质量的通知》,旨在贯彻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占优补优”要求,通过强化资金保障、规范项目选址、严格设计标准、加强实施监管、严格验收复核、加强后期管护等九项措施,全面提升补充耕地质量。通知强调要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杜绝截留;明确项目选址需符合生态保护要求,避免盲目追求指标;规定设计应符合国家和省级建设标准,引入生态化技术;强化项目实施过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严格验收流程,防止虚假评定;加强后期管护,防止耕地“非粮化”;明确各级政府及部门责任,推动补充耕地指标统筹调配与省级统筹。该通知对浙江省耕地保护与土地整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保障资金投入
通知要求加大垦造耕地资金投入,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实行预算制、决算制、审计制,资金专款专用。政策处理费据实支付,保障群众利益,同时安排工作经费和后期管护费用,防止耕地“非粮化”。
规范项目选址
项目选址必须依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等六种情形内选址。要结合国土空间治理工程,科学开发宜耕农用地,强化选址论证,由多部门联合审查,确保选址合理合规。
严格设计标准
项目规划设计要满足机械化生产需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建设标准,引入生态化技术。垦造为水田的优先使用优质耕作层土壤,未达标地区需制定地力提升计划,确保耕地质量不低于本地平均水平。
强化实施监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政府投资项目需执行招投标、监理、审计等制度,县级部门定期检查督导,确保工程质量与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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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
本规范确立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的全套技术要求,适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调整与更新工作。本规范从区划原则、对象范围、操作流程、界定调整到成果产出,构建了完整的标准化体系,强调以生态优先、科学布局和相对稳定、持续发展为基本原则,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将江河源头、江河两岸、重要山脉、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和水库、荒漠化及水土流失严重地区、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重要天然林分布区以及边境地区等九类生态区位作为划定范围。本规范通过统一资料准备、底图制作、生态区位落实、小班区划、属性调查和数据库检查的操作流程,确保国家级公益林精准落地,并规定了界定确认、调整条件和数据动态更新的具体规则,最终形成报告、数据库和统计表三类成果。
生态区位与对象覆盖九类重点区域
本规范明确了区划对象包括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未成林造林地,并详细列举了九大生态区位类型。各区位有明确的空间界定标准,如江河源头向下延伸20公里、江河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范围、重要山脉主梁两侧500米等。凡在生态保护红线内符合多个区位条件的,按顺序区划且不重复交叉,确保重要生态功能区全面覆盖、精准落地。
区划界定全流程实现标准化操作
本规范将区划流程分解为六个环节:资料准备阶段需收集自然经济、林地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及高分辨率影像等基础数据;底图制作需经正射校正、融合增强形成数字正射影像,并与行政界线和经营界线叠加;生态区位依据相关名录和附录落实类型与范围;小班区划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以667平方米为最小单位进行区划;属性调查补充权属、地类、起源、林种等信息;最后通过拓扑检查、属性核查和逻辑校验修正数据库,形成完整的国家级公益林数据库。
界定调整与成果产出形成闭环管理
本规范规定区划小班须经林权权利人确认四至界线和属性信息,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界定。调整机制涵盖林权权利人自主调出、边界范围调整、生态区位变更、审批使用核减及地类不符等六类情形,实行补进与调出分别落实、单独成档。成果体系由现状分析与变化说明报告、国家级公益林数据库及生态区位数据库、以及按权属、地类、生态区位、起源和林地保护等级分类的五张统计表构成,支撑动态更新与长效监管。
延伸库
资讯解读(11)
-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6〕1号
-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若干措施》
-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冀自然资规〔2025〕2号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农牧厅《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4〕517号
- 河南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十个严禁”
- 黑龙江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省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
- 《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实施困境以及如何突围?
专题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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