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7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农建发〔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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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03.07-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农建发〔2022〕2号.pdf
本办法旨在构建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长效机制,通过科学量化的评价体系与奖惩分明的激励措施,推动各地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本细则围绕前期工作、建设面积与质量、资金投入和支出、竣工验收和上图入库、建后管护及日常工作调度等核心环节,设定百分制评价标准,综合运用省级自评、监测监管数据与“四不两直”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各省上年度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直接与中央财政激励资金挂钩,同时设置扣分与加分项,将通报批评、审计问题或表彰肯定等情况纳入考量,确保评价的全面性与导向性。
评价对象与工作流程
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与工作推进情况,激励对象为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每年1月20日前,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完成自评,经省政府同意后将报告及佐证材料上传至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结合日常监测与实地评价进行综合评分。
激励机制与名额确定
综合评价得分靠前的4个省份(其中粮食主产区省份原则上不少于3个)及排名提升最多的1个省被确定为拟激励省份。得分相同时,依次按省级财政投入、建成面积比例、开工比例、竣工验收及上图入库等指标进行二次排序。激励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国务院办公厅,由财政部在分配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时通过定额补助予以激励,资金全部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奖惩约束与调整机制
本细则明确了取消激励资格的情形,凡被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省份不得参与激励。同时设置了扣分项与加分项,将领导批评性批示、约谈、审计重大问题及舆论负面影响纳入扣分范围,将工作表彰、肯定性批示及督查通报表扬纳入加分范围,增强了制度的刚性约束力。各省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评价激励办法,评价标准亦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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