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纲要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蓝图,旨在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社会主体行为。规划提出“十五五”时期是我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关键阶段,需推动事关中国式现代化全局的战略任务取得重大突破。文章回顾了“十四五”时期我国在经济、科技、民生、绿色低碳等方面取得的重大成就,分析了“十五五”时期面临的国际国内发展环境变化。指导方针强调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主要目标包括高质量发展、科技自立自强、深化改革、社会文明程度提升、人民生活品质提高、美丽中国建设、国家安全等。规划还详细阐述了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进数字中国建设、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优化区域经济布局、完善人口发展战略、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加强规划实施保障等内容。
本纲要对我国未来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和重要意义。首先,在经济层面,规划强调高质量发展,通过优化产业结构、培育新兴产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有助于提升我国经济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其次,在科技方面,规划提出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科技自立自强,将增强我国科技创新能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再次,在社会民生领域,规划注重提升人民生活品质,推动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此外,规划还强调生态文明建设,通过绿色发展、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等措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统一。在对外开放方面,规划提出扩大高水平开放,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有助于提升我国国际影响力和全球资源配置能力。同时,规划重视国家安全体系建设,强化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确保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受威胁。在社会治理方面,规划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最后,规划的实施需要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共同努力,通过健全政策协同机制、加强监督评估等手段,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奠定坚实基础。
本意见提出通过2年左右时间,健全完善基层消防安全治理机制,构建党委和政府组织领导、消防牵头、部门协同、县乡一体、群防群治的基层消防工作格局。政策强调强化属地领导责任,压实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消防职责,理顺体制机制,推动应消合一、队站一体的基层应急消防工作机制。推行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实施防消一体消防执法监管,加强乡镇消防专业力量建设,提升基层消防执法监管能力水平。同时,强化行业管理,明确行业部门“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行政审批源头把关,推进科技赋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政策还要求各类单位加强自主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推动社会共治,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实施全民消防素质提升行动,推进自防自救力量建设。最后,强化激励约束机制,明确基层消防工作纳入考核,奖惩分明。
该政策对基层消防工作具有深远影响,有助于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消防安全治理体系。通过强化属地责任和体制机制建设,推动形成多方协同、分级负责的工作格局,提高基层消防工作的系统性和规范性。防消一体执法监管模式的推行,有利于提升消防执法效率和专业化水平,增强基层消防队伍的实战能力。政策对行业管理和科技赋能的重视,将促进消防安全与现代化手段深度融合,提升风险预警和处置能力。同时,通过加强单位主体责任和社会共治,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消防安全氛围。政策中提到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助于激发基层干部的积极性,确保消防责任落实到位。此外,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追责问责机制,进一步强化了消防安全的法治保障。总体来看,该政策将有效提升基层消防治理能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坚实保障。
本意见提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解决革命老区人民急难愁盼问题,推动革命老区同全国一道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政策强调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包括做强特色高效农业、推动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加强与发达地区产业合作。同时,促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增强教育科技人才支撑,赓续传承红色血脉,并加大支持保障力度。政策覆盖范围广泛,涉及产业发展、区域协同、基础设施、教育科技、红色文化等多个方面,旨在全面提升革命老区的发展水平和民生福祉。
该政策对革命老区的振兴发展具有深远影响。通过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有助于提升革命老区经济活力,增强内生动力,缩小区域发展差距。促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有助于优化空间布局,推动资源共享,提升城镇化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将显著提升革命老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改善民生条件。增强教育科技人才支撑,有利于提高区域创新能力,推动产业升级。赓续传承红色血脉,有助于弘扬革命精神,增强文化自信。加大支持保障力度,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形成持续发展动力。整体来看,该政策有助于推动革命老区实现高质量发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共同富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价值。
该通知旨在为“十五五”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提供更高效的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核心是通过加强规划引领、简化审批流程、建立动态维护机制、完善联动审批、健全用地管理、改进征地工作、优化占补平衡、保障临时用地、完善矿业用地政策、统筹存量与增量用地、陆海统筹利用、合理利用保护地成果、支持设施农业与生态产业等措施,构建全生命周期的自然资源管理体系,提升要素配置效率。
该政策通过系统性制度创新,将显著提升自然资源要素对“十五五”重点建设项目的保障能力与审批效率。简化许可与审批流程(如规划许可替代预审、联动审批)将缩短项目前期时间。动态维护与总量管控机制增强了规划弹性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临时用地接续使用、分期分段报批等举措更贴合项目建设实际需求。陆海统筹、保护地利用、设施农业等规定为相关产业发展提供了明确空间支持。同时,强化“一张图”监管和执法督察,有助于在提升服务效率的同时守住资源安全底线。
本清单旨在推动旅居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政策的核心是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对旅居业的发展进行引导和规范。
明确了八个支持方向,旨在引导旅居业提升品质与特色。主要内容包括:
划定了八个禁止领域,旨在防范发展中的风险与问题。核心规定包括:
该政策作为一份指导性清单,其影响与意义主要体现在为云南省旅居业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清晰的框架和底线,旨在平衡发展与保护、创新与规范之间的关系。
本通知为落实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要求,确保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战略意图能自上而下有效传导至详细规划层面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文件。其核心在于建立一套从总体规划到详细规划的传导、编制、评估和实施管理体系。
该政策的出台对湖北省构建和实施“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意义,其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本办法旨在贯彻落实“高质量抓项目、抓高质量项目”要求,建立健全四川省重点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体系,优化政策供给,保障项目规范有序加快实施。该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项目的申报确定、组织实施、协调保障和管理服务。省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求,投资规模大、产出效益好、体现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项目。管理办法明确了省重点项目的管理原则,包括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科学筛选、协同联动等,并按照谋划储备、加快前期、建设实施、竣工投用四个阶段实行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了省重点项目的分类入库、滚动实施、动态管理及优先考虑单体项目纳入的原则。同时,明确了省发展改革委、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分工,以及项目申报、审核、名单印发等流程。此外,还对项目实施、要素保障、监测督导、融资服务、用地保障、环评服务、节能审查、涉水审批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本办法的出台,将对四川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产生深远影响。通过建立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体系,有助于提升项目管理效率,确保项目科学决策、有序推进。办法明确的分级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项目质量和效益,避免低效或重复建设。同时,强化对重点项目在资金、用地、用能、环评等方面的保障措施,将为项目实施提供有力支撑,增强企业投资信心。办法中提到的融资服务创新、金融支持政策以及民间资本参与机制,有助于拓宽项目融资渠道,激发市场活力。
本办法适用于2020年省公路局实施的国省道路面改造工程PPP项目,涵盖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交通工程等运维养护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实施机构,省公路局作为实施机构履行监管、绩效评价、费用核算等职责,项目公司作为责任主体承担具体运维养护任务。办法对运维养护标准、日常养护要求、养护工程项目库建设、防灾应急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提出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中期评估、审计等监管措施。同时,对监管结果的应用,包括政府付费核定、付费调整机制、问题整改、违约处理及政府介入权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本文件旨在为推进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化提供规划指引。
本方案旨在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城市结构优化、品质提升、绿色转型和治理增效。方案涵盖城市更新规划引领、重点任务推进、政策支持力度等多方面内容。主要包括:以城市体检为前置环节,科学编制专项规划,优化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加强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开展完整社区建设、推进老旧街区、厂区、城中村等更新改造;完善城市功能、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修复生态系统、保护传承历史文化;并提出用地政策、规划管控、项目管理、资金保障及多元主体参与等方面的配套支持措施。
该政策将对广西城市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推动城市功能完善与空间优化,提升居民生活品质。通过推进既有建筑改造、老旧小区整治、完整社区建设等,有助于改善居住环境,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同时,城市基础设施的升级改造和生态修复将提升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促进绿色低碳转型。政策在用地、规划、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支持措施,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形成多元共治格局。此外,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强化,有利于延续城市文脉,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政策实施还将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如绿色建材、养老托育、智慧城市建设等,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总体来看,该方案有助于构建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全面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
本办法旨在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该办法明确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农村地区废弃、闲置、低效的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复垦,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乡村发展,节余部分用于城镇建设,以实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耕地数量质量不降低、生态环境改善。办法适用于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报批、拆旧区复垦验收、指标管理、建新区转用征收等工作。拆旧地块需符合国家要求,权属清晰,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不得在特定区域范围内复垦耕地。项目实施方案需科学确定拆旧区,明确具体措施和实施计划,并经多部门征求意见及专家论证后逐级审批。增减挂钩项目需先批准实施方案后组织实施,涉及跨县域调剂节余指标的由省政府批准,其他由设区市政府批准。拆旧区复垦需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复垦规划设计执行,确保达到国家土地复垦质量标准。项目竣工后需通过县级自验、市级初验或验收,并由省自然资源厅进行内业核查和实地复核。增减挂钩指标需入库管理,节余部分可跨县域调剂,使用需遵循“先入先出”原则。建新区转用征收需依法办理手续,确保节约集约用地。办法还规定了监督管理、档案管理、动态监管等内容,确保增减挂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本办法的出台,为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助于优化城乡用地布局,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改善。政策明确了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流程和管理要求,强化了对拆旧区复垦、指标管理和建新区转用征收等关键环节的规范,有利于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通过规范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拆旧区复垦验收、指标调剂等程序,有助于提升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违规操作和资源浪费。同时,办法强调了对节余指标的跨县域调剂管理,有利于促进区域间资源合理配置,支持城镇发展建设。此外,政策要求严格遵守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有助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通过建立指标管理系统和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增减挂钩项目规范运行,防止擅自改变用途和违法占用复垦地块,进一步提升了土地管理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该政策的实施将对河北省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城乡协调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产生积极影响。
淤地坝是黄河流域水土流失区用于控制侵蚀、滞洪拦泥、淤地造田的重要水土保持工程,适用于河南省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内登记的淤地坝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淤地坝,包括以占压、跨(穿)越等形式影响其正常运行,或在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非法爆破、取土、耕种及生产建设等行为。擅自占用淤地坝需遵循“谁占用、谁担责,谁占用、谁修复,谁占用、谁赔偿”原则,因占用导致安全事故的,占用人需承担责任。确需占用的,须进行科学论证并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占用后若无法恢复原有功效,需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进行补偿,国有投资建设的淤地坝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行投资主体权益。等效替代工程需依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并完成验收、登记及销号手续。
该政策的出台有助于加强对淤地坝的保护与管理,防止因擅自占用导致的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保障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和处置流程,强化了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提升了水土保持工作的规范化水平。1. 有利于维护淤地坝的生态功能与防洪效益,确保其在控制侵蚀、减少入黄泥沙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2. 有助于规范占用行为,避免因违规占用引发的安全事故,提升公共安全水平;3. 强化了对国家重大项目建设与水土保持之间的协调机制,确保在必要时通过等效替代或补偿方式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同时,政策明确了法律责任,为执法提供了依据,推动形成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的淤地坝管理体系,对促进黄河流域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导则适用于海南省新建住宅项目的设计、建造与运维全生命周期;国内热带亚热带区域、海岛地区新建住宅项目,可结合当地气候与地理条件参照应用。海南省住宅项目建设应贯彻“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建设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经济合理、适用美观、全生命周期统筹的原则,因地制宜融合海南高温、高湿、高盐、高烈度、强台风、强降雨、强日照辐射等地理气候特点,衔接海南自贸港建设发展趋势,彰显自然资源环境禀赋、传承地域文化特色和适配国际旅居。
该办法适用于省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堆砂场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活动,明确堆砂场为用于临时堆放河砂的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办法规定堆砂场应统一规划、从严控制、合理布设,并与可采区河砂开采能力或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匹配。堆砂场规划需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报批,不得在特定敏感区域设置堆砂场,如高压供电线、桥梁、闸坝、堤防险段、饮用水源保护区等附近。堆砂场建设方案由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人需提交相关材料,审批需符合多项技术及管理要求。堆砂场临时占用河道不得超过2年,期满需延期的应提前申请。堆砂场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经营权,并应接受监督检查,经营者需设置标识牌和安全警示标志,临时占用期满后应恢复原状。
该办法的实施将对广东省主要河道的堆砂场管理产生重要影响。首先,通过明确堆砂场的规划、设置和管理要求,有助于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工程安全和航运安全,同时保护水生态环境。其次,办法强调堆砂场的规划应与河道功能和生态保护相协调,避免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等造成不利影响,从而提升河道综合管理能力。此外,办法规范了堆砂场的审批流程和设置条件,有助于防止无序设置和违规操作,减少对周边环境和社会利益的干扰。通过强化日常监管和违法行为处理机制,进一步提升执法效率和管理透明度。同时,办法也为其他河道堆砂场的管理提供了参考依据,推动全省河道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总体来看,该政策的出台有利于促进河道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增强政府对河道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该文件核心目标是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和海洋强国建设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管理和利用进行系统规范。
该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旨在系统性地解决无居民海岛保护管理中的问题,其影响与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本办法旨在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建设工程,明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定义,即根据场地及周边地震活动与地质环境分析,给出抗震设防要求及相关参数。办法规定了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类型,包括国家重大工程、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核电站等,并由省级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建设单位需委托符合条件的评价单位开展工作,评价单位须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评价报告需真实准确,经省或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使用。办法还提出在特定区域推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并要求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内容。
该政策对陕西省的工程建设和防震减灾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通过明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流程,有助于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办法强化了对评价单位的监管,建立信用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提升评价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同时,推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有利于优化土地供应流程,提高区域整体抗震设防水平。政策还明确了审批环节中抗震设防要求的重要性,确保新建项目从规划阶段就纳入防灾考量。此外,对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增强了政策的约束力和执行力。该办法的实施将推动全省地震安全管理体系的完善,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安全保障。
本条例旨在加强文物保护,传承历史文化遗产,发挥文物资源优势,促进科学研究和爱国主义教育。条例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研究、利用、监督、管理及执法工作。明确了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与要求,强调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并规定了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财政支持、社会捐赠、表彰奖励等职责与措施。对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级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规划制定、禁止性行为、修缮责任、革命文物管理、农田与文物保护冲突解决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同时涉及考古发掘、馆藏文物管理、民间收藏文物规范、文物进出境审核、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强化了文物保护的制度保障和执行力度。
该条例的发布与实施将对陕西省文物保护工作产生深远影响。首先,通过明确政府、部门、社会各方的责任,有助于构建多方协同的文物保护机制,提升文物保护的整体效能。其次,对不可移动文物和馆藏文物的分类管理、动态监管和安全保护提出具体要求,有助于实现文物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科学管理。此外,条例强化了对革命文物的保护与利用,推动红色文化资源的传承与发展,增强爱国主义教育功能。在考古发掘方面,通过规范考古前置、出土文物管理、成果转化等环节,有利于保障文物安全并促进学术研究。同时,对民间收藏文物的管理、文物交易的规范以及文物出境进境的审核,有助于维护文物市场秩序,防止非法流通。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细化了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增强了制度的约束力和执行力。总体来看,该条例的实施将为陕西省文物保护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推动文物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
青海省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旨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的政策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系统推进城市更新工作。方案提出到2027年,初步建立城市更新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建成10个省级重点片区样板;到2030年,实现城市更新“四梁八柱”更加完善,可持续模式基本形成,城市开发建设方式转型,安全基础夯实,人居品质提升,经济业态丰富,文化魅力彰显。重点任务包括推进老旧片区更新改造、加强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开展完整社区建设、推动城镇基础设施改造升级、修复城市生态系统、完善城市功能、保护传承历史文化等。同时,明确建立省级统筹、地方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的工作机制,完善城市更新实施体系,建立可持续模式,并强化财政、金融、税费和用地等支撑保障措施。
青海省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对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系统推进城市更新,将有效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和韧性,增强居民生活品质。老旧片区、老旧小区和既有建筑的改造有助于消除安全隐患,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完整社区建设和基础设施升级将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增强社区治理能力,推动共建共治共享。生态修复和历史文化保护有助于维护城市自然与人文特色,增强城市吸引力和文化认同感。此外,政策强调市场化运作和多方参与,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促进城市更新的可持续发展。在财政、金融、税费和用地等方面的支持措施,为城市更新提供了有力保障,有助于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良好格局。该方案的实施将为青海省构建高品质生活空间、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本文件基于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实践成果,注重与2025版《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度文件的有效衔接,重点修订并规范自然灾害分类适用范围和分类体系,旨在提升分类体系与当前业务工作的衔接性,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业务支撑单位规范、有序开展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提供规范性指引。本文件规定了自然灾害的分类与代码。本文件适用于自然灾害调查与评估、自然灾害管理以及自然灾害信息化建设。
本次修订将自然灾害风险属性纳入自然灾害承灾体分类的重要考量因素,新增或细化了部分承灾体类目,调整了个别类目的归属、外延,优化了分类和编码方法,可更好地服务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灾情统计以及灾害管理各阶段政策制定等。本文件规定了自然灾害承灾体的分类与代码。本文件适用于自然灾害调查与评估、自然灾害管理以及自然灾害信息化建设。
本标准以公路设施单灾种风险评估结果为基础,重点提出了公路设施单体多灾种、区域综合风险评估流程与技术方法,规范公路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为实施公路设施单体精细化防治,开展区域路网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区划和管理提供支撑。
本文件规定了公路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的要求与内容、评估流程、评估方法和评估成果形式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公路设施单体、以及区域的公路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本文件中公路设施包括路基、桥梁、隧道等。
本文件规定了“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一般性规定、主要编制内容、技术要点、实施保障、成果要求等内容,适用于城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本文件规定了岩心的野外现场整理、野外现场图像拍摄、野外现场取样和野外现场保管等操作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地质勘查行业钻探岩心的野外现场管理工作。
本文件主要适用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以及根据保护管理需要确定的其他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及其生境调查和监测。
本规程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影响城市桥梁结构安全的外部作业,以及此类安全评估与保护工作,公路桥梁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建筑小区与市政工程的检查井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保养。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超低能耗建筑的检测。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智慧医院建筑设计。
本标准基于重庆山地城市工程实践与经验,广泛适用于山地城市中采用装配式技术的新建或改建市政桥梁的设计、施工、验收及智慧化管理。本标准中,装配式桥梁设计和施工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和7度以下抗震设计的地区,其他山地城市在参考本规范时要结合自身地震动参数进行实验验证后实施。
本规划旨在系统保护南京历史文化资源,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完善保护实施机制。规划明确了南京作为中华文化重要枢纽、世界古都杰出代表、具有广泛国际影响力的历史文化名城的总体目标,并将保护工作全面融入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规划构建了多层次、全覆盖的保护体系,涵盖市域空间结构、山水环境、各类文化遗产、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并提出了活化利用、规划协调与制度保障等实施策略。
本规划为南京市面向2021至2035年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由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并公示。规划范围覆盖南京市全域,核心保护区域为以明京城城墙护城河(湖)对岸为界的历史城区,总面积约50平方千米。规划旨在征询公众意见,作为审批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本规划旨在加强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的严格保护与永续利用。规划明确了“海天佛国,世界普陀”的总体目标,定位为“世界佛教观音文化圣地”与“国际海岛休闲度假胜地”。规划通过“一控、三育、三减、三增”策略,实施分级分类保护,优化游赏体系与设施布局,协调居民社会与经济发展,并制定了近期实施重点与保障措施。
本规划适用于普陀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区总面积47.51平方公里,包括普陀山景区(14.75平方公里)和朱家尖景区(32.76平方公里)。
为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与永续利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规划。
风景区总面积47.51平方公里,含岛屿41.64平方公里、海域5.87平方公里。核心景区面积18.97平方公里,占总面积40%。
规划基期2023年,期限2024-2035年(近期2024-2030,远期2031-2035)。
将风景区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及外围保护地带。
按照分级保护要求对十类设施提出具体控制要求,规范墓葬设施管理。
实施分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对生态文化资源保护具有正向影响。需加强建设管控与游人量控制,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风景区日适宜容量5.9万人次/年,年适宜容量2020万人次/年。建立动态监控与分时分级管理。
划分为两大景区、十大景群、139处景点。
构建完整解说系统,规划5处一级解说中心、13处二级解说点及若干三级解说点,采用多样化解说方式。
设施分四级(服务基地、一/二级服务中心、服务点)设置。近期床位需求33200床,远期38000床,主要依托风景区外解决。制定小型招待所和民宿控制措施。
涵盖防火、地质灾害防治、防震抗震、防风防台、防洪排涝、病虫害防治及游览安全保障,建立预警系统与救援体系。
将居民点分为疏解型、控制型、发展型,采取控制人口、整治风貌、改善环境、引导外迁等策略。
落实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协调与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关系。优化两景区土地利用布局,严控普陀山建设用地,适当增加朱家尖旅游设施用地。
与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系统修复、水土保持、林地保护、文物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旅游管理等法规规划相协调落实。
近期实施重点包括生态恢复与资源保护、景点建设、旅游服务设施、道路交通与基础工程、居民社会建设等。重点项目涵盖典型景观、旅游服务、宗教服务、道路交通、基础工程、风景提升、村庄整治、智慧低碳8个类别。
本规划的实施将强化普陀山风景名胜区资源与生态的系统性保护,通过分级管控和分类措施确保自然与文化资源的真实性与完整性。通过优化功能布局与游客容量控制,有助于缓解景区环境压力,提升游览体验与安全。规划推动普陀山与朱家尖差异化协同发展,引导旅游服务功能外移,将促进区域旅游经济协调发展与产业结构优化。居民点调控与风貌引导有助于改善人居环境,保持乡土特色。基础设施建设与智慧低碳目标将提升景区服务品质与可持续发展能力。总体而言,规划为将普陀山打造为世界级旅游目的地、争创世界遗产提供了系统性、前瞻性的行动框架,对区域长远发展具有积极引导作用。
本规划旨在系统构建杭州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指导其整体保护与可持续发展。规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价值导向、保护第一,旨在展现杭州的核心文化价值,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核心内容包括构建价值体系、明确保护重点、创新活化路径、提升风貌景观及完善实施保障,目标是建设世界一流历史文化名城。
规划范围为杭州市行政辖区,总面积约16850平方公里。规划期限为2026年至2035年,近期至2030年,远期至2035年。杭州是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拥有西湖文化景观、中国大运河(杭州段)、良渚古城遗址三大世界文化遗产,是中华文明重要承载地。本规划为响应国家建立三级保护传承体系的号召而编制。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的重要指示。坚持价值导向、保护第一,以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为目标,展现杭州核心文化价值,讲好中国故事、杭州故事,推动文化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系统梳理杭州历史文化为10个重要阶段,其连续发展脉络对支撑中华文明古代、近现代和当代历史具有重要作用。
提炼六大核心价值:
基于六大核心价值,梳理历史文化全要素价值载体,形成代表性载体分布图,明确各类载体的所属区域、价值特征与阐释利用方向。
基于空间分布特征,划定“一江两脉、一网两心、一都多城、六片多径”的保护传承空间格局,明确钱塘江、山脉、运河、海塘、西湖、良渚、历史城址、重点片区及文化主题游径等保护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