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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3.11-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划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2026年3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依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宁夏当前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划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

本指引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为推进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标准化配置而修订的规划文件,旨在落实人民城市理念,满足群众全生命周期对“宜业、宜居、宜游、宜养、宜学”的需求。本指引以社区生活圈为核心,将城镇和乡村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按步行可达范围分级配置,明确城镇划分为15分钟生活圈和5~10分钟生活圈两个层级,乡村则按乡集镇与村(组)两级布置,并对行政管理、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及市政公用等七类设施的配建标准逐一作出规定,强调各级设施非包含关系、不可相互替代,确保设施供给与人口规模相适应,为规划编制与管理提供技术依据。

构建分级生活圈配置体系

本指引确立以“15分钟生活圈—5~10分钟生活圈”为城镇社区基本配置层级,分别对应5万至10万人和5000至2.5万人的居住人口规模;乡村社区则按乡集镇级和村(组)级进行设施安排。各层级设施按步行可达范围独立配建,上一级设施不覆盖下一级需求,从而形成全覆盖、无遗漏的公共服务网络。

明确七类设施差异化标准

本指引系统梳理了行政管理服务、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及其他公用设施共七大类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要求。城镇与乡村在同一类设施下分别设置具体项目,例如城镇配建社区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初中、体育场或全民健身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养老院等,乡村则对应设置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文化站、乡镇卫生院、老年活动室及健身广场等,标准因城乡功能差异而各有侧重。

兼顾设施刚性与弹性衔接

本指引要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与城市化发展和居住人口规模相匹配,教育设施按适龄人口和人均用地面积控制规模,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则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及专业规划设置。在乡村地区,当服务半径合理且功能可共享时,允许乡集镇与村(组)设施不再重复配建,体现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弹性原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划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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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划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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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划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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