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1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印发《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办法》冀自然资规〔2026〕2号。
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5〕56号),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农村地区废弃、闲置、低效的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复垦,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乡村发展建设,节余部分用于城镇发展建设,通过建设用地复垦和调整使用,实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提高,耕地数量质量不降低,生态环境有改善。
第三条 坚持尊重群众意愿,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稳步推进;坚持先规划后实施,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坚持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报批、拆旧区复垦验收、指标管理、建新区转用征收等工作。
第二章 实施方案编制报批
第五条 拆旧地块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权属清晰无争议,须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或成员代表大会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和相关权利人的同意。违法占地和有复垦义务人的建设用地不得作为拆旧地块;不得在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严重沙化土地、严重石漠化土地、重点沙源区、沙尘传输通道、25度以上陡坡、河湖管理范围及重点林区、国有林场等区域范围内复垦耕地。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或增减挂钩专项规划,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相关管理信息、当地经济条件和群众意愿等实际情况,编制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科学确定拆旧区,明确拆旧复垦、安置补偿、节余指标等具体措施和实施计划。项目实施方案需征求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意见,并开展专家论证,逐级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第七条 实施增减挂钩,要坚持先批准实施方案后组织拆旧复垦,不得先拆旧复垦再予以追认。涉及跨县域调剂节余指标和定州、辛集市的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由省政府批准;其他不涉及跨县域调剂节余指标的,由设区的市政府批准,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涉及省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由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省级技术支撑单位进行技术审查。
第三章 拆旧区复垦验收
第八条 项目实施方案批准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告项目区名称、位置、规模范围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复垦规划设计,经县级政府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严格按照已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复垦规划设计执行,确保达到国家土地复垦质量标准;认真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公告制等管理制度,加强审计监督,确保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九条 项目复垦规划设计一经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因国土空间规划或行政区划调整、农民意愿或国家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变更的,在满足拆旧区复垦总面积达到实施方案确定拆旧区总面积90%及以上基础上,剩余部分确实难以复垦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复垦规划设计变更,县级政府同意后,按变更后的复垦规划设计实施。变更后的拆旧区不得超出原拆旧区范围,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拆旧区复垦总面积达不到实施方案确定拆旧区总面积90%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的调整方案,逐级上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 涉及跨县域调剂节余指标的增减挂钩项目,由县级政府组织自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验、省自然资源厅验收;不涉及跨县域调剂节余指标的,由县级政府组织自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定州、辛集市增减挂钩项目,由本级政府组织自验、省自然资源厅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县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自验。内业检查自验材料是否齐全,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外业核查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农用地和耕地数量是否达到项目复垦规划设计要求。县级政府完成自验后及时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初验(或验收)。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实地核实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农用地和耕地数量,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整改意见;符合要求的,出具初验意见(或验收结果通知书)。涉及跨县域调剂节余指标的增减挂钩项目,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验收。
省自然资源厅实地核实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农用地和耕地数量,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整改意见;符合要求的,出具验收结果通知书。
第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厅每季度依据上季度通过验收备案的项目信息,内业核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项目的验收结果是否达到项目复垦规划设计要求,发现疑似存在问题的项目全部进行实地复核;未发现存在疑似问题的项目,抽取不低于30%项目进行实地复核。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出具整改意见,冻结项目指标使用;整改到位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证,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合格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审核通过后,解冻项目指标。
第四章 指标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备案后及时入库,形成有效指标;指标形成前,不得使用或调剂。省自然资源厅以县为单位建立增减挂钩指标管理系统,各地产生的增减挂钩指标实行入库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拆旧区复垦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应预留一定比例,用于农民新居、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及乡村产业发展等;节余部分可挂钩到城镇,用于城镇发展建设。
第十五条 根据自然资源部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实施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县域调剂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有偿原则,由双方县级政府签订节余指标调剂协议,约定指标调剂数量、价格等内容,统一在省级管理平台上办理节余指标调剂手续。省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后,将节余指标划转至流入方增减挂钩指标库。节余指标调出的县(市、区),原则上不得申请调入。调入的节余指标要在一年内完成建新区建设用地报批。
第十六条 按照“先入先出”的原则使用或调剂增减挂钩指标,用完为止。项目验收后要及时纳入国土变更调查,对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中农用地面积减少的,省自然资源厅核减相应数量增减挂钩指标。增减挂钩项目指标使用完毕后,定期统一核销出库。项目出库后,按照自然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地方统一管理。
第五章 建新区转用征收
第十七条 使用入库增减挂钩指标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时,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参照《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报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建新区涉及土地征收的,相关市、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安置补偿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及时办理建新区供地手续,确保节约集约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应严格执行招拍挂出让制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复垦规划设计、拆旧区复垦验收、节余指标调剂、建新区转用征收完成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自然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备案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复垦规划设计、拆旧区复垦验收、节余指标调剂、建新区转用征收等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全程动态监管项目审批、拆旧区复垦验收、指标使用等情况,确保增减挂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通过验收后,要依法依规做好复垦地块权属登记、国土变更调查、移交和后期管护等工作,严禁擅自改变用途和违法占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印发前批准的增减挂钩项目,按照原规定执行。因无法按期验收等问题确需调整的,相关市县要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原则,根据国家和我省原有政策推进问题整改。
第二十四条 增减挂钩项目中涉及耕地占用和补充的,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凡之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增减挂钩管理细则。
雄安新区增减挂钩管理工作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