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3日,河南省水利厅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推进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高质量发展,实现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规范占用淤地坝处置工作,制定《河南省占用淤地坝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占用淤地坝处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占用淤地坝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淤地坝是在黄河流域水土流失区干、支、毛沟内为控制侵蚀、滞洪拦泥、淤地造田、减少入黄泥沙而修建的水土保持沟道治理工程。
河南省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内登记的淤地坝工程的占用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淤地坝。
擅自占用淤地坝是指,私自以占压、跨(穿)越等形式影响淤地坝正常运行的行为,在淤地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非法爆破、取土、耕种及生产建设等危害淤地坝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 擅自占用淤地坝的,应当坚持谁占用、谁担责,谁占用、谁修复,谁占用、谁赔偿的原则进行处置。因被占用发生安全事故的,占用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建设需要占用淤地坝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淤地坝的义务,并有制止、检举、控告擅自占用淤地坝等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利部《淤地坝技术规范》(SL/T804-2020)的要求,划定当地淤地坝工程管理和工程保护范围。
第八条 县(区)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占用淤地坝处置的监督管理及备案工作。
淤地坝运行管护责任主体应及时制止擅自占用淤地坝行为,并及时上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限期治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应由违法者在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编制治理或者补救措施技术方案。技术方案确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处 置
第十条 擅自占用淤地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十一条 擅自占用淤地坝采取治理或者补救措施不能恢复淤地坝原有功效的,应当建设与占用淤地坝等效替代工程(主要考虑坝控面积、淤地面积等)或进行补偿,补偿费优先用于淤地坝工程建设和管理。
国有投资建设的淤地坝,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行投资主体权益。
第十二条 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建设需要占用淤地坝的,应当落实等效替代(主要考虑坝控面积、淤地面积等)或补偿方案。
第十三条 占用淤地坝等效替代淤地坝建设管理依照《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办法》《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占用淤地坝等效替代工程完工验收后,应当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黄土高原区淤地坝登记和销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及时登记入库,并录入河南省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被等效替代的原淤地坝,应当及时办理销号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擅自占用淤地坝责任人或单位依法追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被占用淤地坝的类型及占用情况依法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