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4日,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依法处置闲置土地,支持盘活存量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积极稳妥化解重点领域风险,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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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6.14-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pdf
本通知旨在依法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支持盘活存量房地产用地,促进节约集约利用,积极化解重点领域风险,推动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本通知适用于2024年3月31日前供应、尚未开工或已开工未竣工的房地产用地,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建立项目清单,分类施策、封闭运行。在适用范围上,本通知强调依法依规,对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超期未开工满两年的土地坚决无偿收回,对因政府行为或不可抗力造成障碍的则着力消除障碍、免除违约责任,同时允许合理调整规划条件、分期开发及开竣工日期,为企业优化开发提供弹性空间。
支持企业优化开发与市场流通
本通知从消除开发障碍、调整规划条件、放宽分期付款与开竣工日期、免除自然灾害及疫情导致的违约责任等方面,鼓励企业继续推进项目建设。同时,本通知着力激活土地二级市场,通过支持预告登记转让、推进“带押过户”、规范分割宗地开发或转让、支持合作开发等方式,畅通闲置存量土地的流通转让渠道,并允许将部分自持物业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市场化手段推动盘活利用。
规范政府收回收购与再供应机制
本通知对政府收回收购土地作出系统安排,要求无偿收回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协商收回可采取货币、土地置换或增加建筑容量等非货币补偿方式。政府收购土地应以需定购,收购价格以保障性住房定价机制倒算的高限为上限,并给予符合条件的项目中央补助和专项债券支持。收回后,政府可通过重新划定宗地范围、调整规划条件等方式有序组织再供应,并探索“收回—供应”并行的简化程序,提升处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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