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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7.05.16-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62号.pdf

2017年5月16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62号。

本办法系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而联合制定的试行规范。本通知明确,为有效防范专项债务风险,2017年率先在土地储备领域开展试点,通过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建立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本办要求,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由省级政府作为发行主体,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的由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债券资金须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截留挪用或用于经常性支出。同时,本办系统规定了从额度管理、预算编制到执行决算的全流程操作框架,强调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并以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还来源,旨在促进土地储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债券性质与偿还机制

本办将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界定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明确其发行目的是为土地储备融资,偿还资金必须来源于项目对应且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本办强调,发行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应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须能保障债券本金和利息偿还,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且债券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并可与项目周期相适应。

额度管理与预算编制流程

本办确立了自下而上的需求申报与自上而下的额度分配体系。县级以上土地储备机构编制下一年度项目收支计划与资金需求,经本级国土与财政部门审核复核后逐级上报;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总限额内确定全国总额度,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额度内,结合市县土地出让收入、融资需求及债务风险等因素提出分配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相关收支、还本付息及发行费用均须依法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

资金使用与项目监管要求

本办严格限定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范围,明确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禁止任何截留、挤占、挪用或用于经常性支出。在项目管理上,要求债券发行和使用严格对应具体项目,可对应单一项目或同一地区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土地出让收入须专门用于偿还对应项目的到期债券本金,因出让暂时受阻时可在限额内发行新债周转偿还,待项目收入实现后归还。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62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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