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7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卷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号。
本通知旨在落实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的总体要求,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对存量闲置土地进行收回收购。本通知将此项工作定位为减少市场存量土地规模、改善土地供求关系、增强各方资金流动性并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关键举措,要求各地提高政治站位,规范操作、精准高效地推动专项债券资金落地。同时,本通知对实施主体、收回范围、价格确定、后期供应及部门协同等环节作出了系统性规定,以期实现盘活闲置资源与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双重目标。
实施主体与项目储备管理
本通知明确,使用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土地时,必须由已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操作,且对应的储备地块须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具备储备地块标识码。已符合条件但尚未列入名录的机构,须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系统填报,以便按程序动态更新名录。各市、县应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摸清存量底数,综合考虑企业意愿、市场需求和地块条件,分批将拟收回收购的意向地块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并优先申报专项债券。
收储范围与定价规则
本通知规定,收回收购的优先对象为企业无力或无意继续开发且已供应但未动工的住宅与商服用地,同时涵盖进入司法拍卖、破产程序的土地,以及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需收回的土地。在价格形成机制上,本通知要求由备案估价机构评估市场价格并与企业土地成本比较,取低价作为收地基础价格,再由协调决策机构根据市场形势和合同履约情况集体决策下调幅度,经协商一致、公示无异议后报政府批准确认,确保程序透明。
用途管控与协调联动
本通知强调,收回收购的土地原则上当年不得再用于房地产开发。确有需求的,须严控规模并优化供应,在落实“五类调控”的同时,面积不得超过当年收回收购房地产用地总面积的50%,但用于民生领域和实体经济项目的土地不受此限制。此外,本通知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司法、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妥善处理土地债权债务关系,防范廉政风险,严守土地政策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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