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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3.04-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45号.pdf

2025年3月4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为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稳经济、促发展的积极作用,更好支持运用专项债券开展土地储备工作,有效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印发《关于做好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45号。

本通知旨在落实国办发52号文要求,规范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工作,以发挥专项债券稳经济、促发展的积极作用,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本通知系统规定了专项债券用于土地储备的发债要求、申报审核流程、资金平衡机制及监督管理措施,强调优先支持存量闲置土地处置,明确资金专款专用、封闭管理,并区分“自审自发”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的审核差异,确保项目融资收益平衡,严守风险底线。

明确发债条件与资金专营规则

本通知要求申请发债的土地储备项目必须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并取得系统标识码,优先将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中的地块纳入计划。存量闲置土地涵盖企业无力开发或已供应未动工的房地产用地等,但排除2024年11月7日后供应的土地。专项债券资金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专款专用、封闭运作。

规范申报审核与试点差异化流程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优选成熟度高、风险低的项目,编制并论证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合规性及融资收益平衡情况,财政部门配合发行监管。非试点地区项目由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审核把关后省级财政部门择优发债并全流程监管;试点地区经省级政府审核批准即可组织发债,项目清单同步报两部委备案。

强化资金平衡与风险监管责任

专项债券严格对应项目,资金可在同一项目内地块间调剂,但须以项目为单位保障融资收益平衡,各地需合理确定发行期限。设区市、县级政府负主体责任,严禁资金空转或虚增财政收入。省级部门每年第三季度联合上报上年度发行使用情况,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将对重点项目开展随机抽查。

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45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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