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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8.16-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河流)水面淹没区用地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558号.pdf

2023年8月16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河流)水面淹没区用地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558号)。

本通知旨在统一和规范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水面、河流水面等淹没区用地的审批规则。通知明确,水利水电工程的主体工程与水库(河流)水面淹没区应作为一个整体项目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主体工程须办理农用地转用,而淹没区则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但涉及集体土地的仍需依法办理土地征收。通知还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条件、补划任务、审批层级以及规划修改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强调占用耕地的须先落实占补平衡。同时,通知严禁借河道整治等名义进行挖湖造景、占耕植树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明确了查处要求。

整体报批与分期规则

本通知规定,水利水电工程中的主体工程与水库(河流)水面等淹没区须作为整个项目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淹没区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但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须按淹没前的地类现状办理土地征收。对于建设工期较长的大型水库或水电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分期报批。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与耕地要求

本通知限定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准入条件,仅限于国家相关要素保障政策允许的重大项目范围内的水利水电工程,且须落实数量不减、质量不降的补划任务。整个项目一旦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无论主体工程还是淹没区,用地均须报国务院批准。涉及占用耕地的,则须先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规划衔接与监管禁令

对于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条件的项目,本通知允许依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同步修改国土空间规划。通知同时划出红线,严禁任何以河道整治或防洪行洪为名,行挖湖造景、占用耕地植树造林之实的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河流)水面淹没区用地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558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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