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4日,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报部建设项目用地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审查工作的函》自然资空间规划函〔2024〕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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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述
本函针对报部建设项目用地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审查中出现的矢量数据提交不规范、评估意见出具不到位、审查报告表述不清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工作要求。本函强调,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数据须按时汇交至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未汇交地区须同时报送拟用地范围矢量数据和规划矢量数据。同时,本函对规划符合性评估意见的出具情形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国批城市在特定过渡条件下可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查报告中直接说明规划符合性,无需省级政府重复出具评估意见。此外,本函以附件形式详细规定了各类用地审批情形下审查报告的标准表述模板,涵盖规划已批复和未批复两种情形,并覆盖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不同项目类型,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规范审查报告内容,确保审查材料真实、完整、一致。
规范市县规划成果汇交与矢量数据报送
本函要求各地加快已批复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数据的汇交工作,将其纳入全国规划“一张图”系统。对于数据尚未纳入系统的地区,申请用地时必须严格报送拟用地范围矢量数据以及正在报批或已批准总体规划中相关区块的规划矢量数据,以解决补正频繁的问题。
细化特定情形下规划符合性评估意见要求
对于已纳入国批城市总体规划但总体规划尚待批准的项目用地,若部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且无颠覆性意见,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在报部审查报告中说明其符合性,省级人民政府不再重复出具评估意见。其他情形仍须严格按照既定通知执行,确保评估流程清晰、高效。
统一和规范省级审查报告的表述标准
本函通过附件明确了报部建设用地规划符合性审查报告的统一表述要求,分规划已批复与未批复两大类别,针对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单独选址和批次用地等不同项目,制定了包含规划符合性、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关系和城镇开发边界等要素的标准化用语,要求省级主管部门严格遵照执行。
影响意义
该函的发布是对建设项目用地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审查工作的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通过明确数据汇交硬性要求和分类施策的评估程序,该文有效回应了审查实务中因标准不清、材料不全导致的多地补正问题,直接推动了用地审批效率的提升。特别是对国批城市过渡期审查程序的简化优化,在不放松规划管控底线的前提下,减少了重复性行政环节,有利于重大建设项目加快落地。同时,该文以附件形式系统性地提供了覆盖多场景、多环节的审查报告规范模板,统一了全国范围内的审查用语和证明材料标准,显著降低了因表述不一或证明材料缺失导致的审查反复,强化了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从制度层面保障了审查内容的全面性、准确性和一致性,对提升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具有长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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