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9日,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版)》浙海经执发〔202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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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29-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版)》浙海经执发〔 2026〕 11 号.pdf
本基准由省海洋经济发展厅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四部门联合印发,适用于全省海洋与渔业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文件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对罚款数额逐条细化,按不予、减轻、从轻、一般、从重五个阶次设定适用情形,并明确各裁量因素的认定口径,替代原2022版基准及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实施意见。
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
应当或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涵盖未成年人、无主观过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超过追责期限等;减轻处罚需在法定最低限度以下裁量,罚款下限原则上不低于最低限度的50%。从轻、从重情形分别对应危害后果轻重、配合调查程度、是否受胁迫诱骗、生态修复及赔偿履行情况等。渔业执法适用从重情形的前八项,海洋执法适用第一、七、八项,两者范围有所区分。
关键认定口径
基准统一界定了初次、再次、多次违法的时间与主体范围,均为同一主体两年内在浙江省内被立案查处的情形,多次违法指三次及以上或被刑事处罚后两年内再次立案。及时改正、逾期不改正、拒不改正分别对应主动整改到位、期限内未整改到位、持续违法或拒绝整改。重大社会影响包括省级以上主流媒体曝光、网络恶劣负面影响、涉案渔获物特别巨大等情形。离岸作业指利用船筏或徒步离开岸边进入水域作业,使用无人设备的同样视为离岸作业。
执法主体与法律适用
渔业部分执法主体按省海洋经济厅、省农业农村厅各自职责确定,海洋部分随省政府批复事项目录动态调整,调整后仍适用本基准。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罚款的,按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且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不同阶次情节并存时需综合考量,执法人员可在设定区间内确定具体金额并在文书中说明裁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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