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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03-江西省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pdf

2026年9月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西省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赣府字〔2026〕28号。

本通知公布全省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同步明确市县调整、实施衔接与省级指导评估要求。补偿门类涵盖建筑物、构筑物、林(果)木、青苗四类,自2027年5月1日起施行。核心是设定全省补偿下限,由各地据实细化并限期报审公布,形成省市两级标准衔接机制。

标准调整的底线与时限

市县现行标准低于全省标准的必须上调,且不得低于本标准;高于的可继续沿用或调整,但调整后不得低于当地现行标准。补偿门类、规格可在此基础上补充细化。各地须在2027年3月1日前按程序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并在本标准施行前完成调整公布,与本标准同步实施。

未涵盖类型的协商与评估

具体补偿标准未涵盖的补偿类型及规格,由当地人民政府与被补偿主体按公平、合理原则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确定,避免同类情形无标准可依。

省级指导监督与评估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部门,指导监督各地标准调整公布与实施,对实施情况开展评估,适时向省政府提出调整全省标准的建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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