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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2.06-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县数据与成果汇交实施细则》国土壤普查办发〔2024〕5号.pdf

2024年2月6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进一步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县数据和成果汇交,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县数据与成果汇交实施细则》国土壤普查办发〔2024〕5号。

本细则旨在规范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县数据与成果汇交工作,确保成果完整、规范、可追溯。本细则明确了汇交范围覆盖全国88个已完成县级成果编制并通过省级验收的试点县,系统规定了数据成果、数字化图件成果和文字成果三大类汇交内容的具体要求。本细则进一步细化了从数据自检、成果封装、成果报送至审核反馈的全流程操作步骤,要求各省级土壤普查办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电子版与纸质版成果的双轨报送。本细则配套提供了成果提交格式、文件组织结构、报送函模板及交接审核单等操作性附件,为各级普查机构提供了统一的技术遵循和操作依据。

汇交内容与成果体系

本细则将试点县汇交成果划分为数据成果、数字化图件成果和文字成果三大板块。数据成果涵盖基础数据、过程数据和成果数据,其中过程数据依托土壤三普工作平台直接汇交。数字化图件成果设定必选成果和备选成果两类,必选成果包括土壤类型图、土壤属性图、土壤农业利用适宜性评价图、耕地质量等级图和县级土壤采样点分布图,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土特产品区布局图等备选图件。文字成果包含普查报告、工作报告、技术报告、专题报告及土壤志与土种志,专题报告同样区分规定成果和备选成果,确保成果体系的完整性和灵活性。

汇交流程与质量控制

本细则规定了“数据自检—成果封装—成果报送—审核反馈”四步闭环汇交流程。各省级土壤普查办须组织试点县使用统一的数据质检软件完成自检并出具加盖公章的质检报告,随后将电子版成果刻录光盘、纸质版成果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后统一封装。报送时须同步提交省级验收专家意见和问题整改报告,技术支撑单位对资料数量、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须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直至通过审核完成接收,形成全过程质量管控闭环。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县数据与成果汇交实施细则》国土壤普查办发〔2024〕5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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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县数据与成果汇交实施细则》国土壤普查办发〔2024〕5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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