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4日,自然资源办公厅印发《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和《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要点》的通知。
附件:
1.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2.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要点
本通知正式印发《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和《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要点》两份技术文件,旨在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省、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本通知明确废止了2015年印发的旧版技术规程与指导意见,要求各地依据新规程与要点,科学谋划2021至2025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文件确立了规划编制的总体定位、法律依据、编制原则和技术标准,强调规划须落实全国规划的目标任务,突出承上启下与精细管理作用,为地方矿业权审批监管和资源合理配置提供遵循。
省级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要求以2020年为基期,目标年至2025年并展望到2035年。规划文本须紧扣资源安全保障与高质量发展,合理设定预期性与约束性指标,统筹部署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强度调控、矿业绿色发展及重大工程等核心内容。同时,规程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成果数据及图件的技术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确保规划具备科学性、前瞻性与可操作性。
市县级规划编制要点突出精细管理与监管依据功能,要求因地制宜细化落实上级规划部署。规划内容须明确本级审批发证矿种的勘查开采调控方向、开发利用强度与结构优化措施,并严格规划准入管理。强调科学划定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和砂石土类矿产集中开采区,指导矿业权合理设置,推动资源规模集约开发与绿色矿山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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