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7日,由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牵头组织编制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规程》行业标准现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
本文件规定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登记程序和办理要求,明确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资料的管理与利用。本文件适用于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生态空间内的自然资源所有权确权登记。地热、矿泉水等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要求另行规定。
本规程规定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完整程序、技术要求与资料管理规范。本规程适用于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无居民海岛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生态空间内的自然资源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旨在通过构建统一的登记制度,明确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归属与自然状况。本规程确立了从前期准备、工作底图制作、登记单元预划、通告发布、地籍调查、审核、公告到最终登簿的首次登记全流程操作标准,并对变更、更正、注销等其他登记类型的适用情形和办理程序作了系统规定。同时,本规程对登记簿的介质形态、数据库建设与信息利用等管理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各级登记机构提供了可操作的实务依据。
本规程详细规定了首次登记的八个环节。前期准备阶段需完成组织、技术及资料收集工作,并查询拟登记范围是否与已有登记单元重叠。登记单元的预划是核心环节,本规程按海域、无居民海岛、自然保护地、水流、国家重点林区、湿地、森林、草原、荒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类型,分别制定了精细的划分规则,强调以所有权边界为基础,结合生态功能完整性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单,确保各单元不交叉、不重叠。地籍调查环节采用内、外业结合的方式查清权属与自然状况,审核环节则明确了登记机构的主体责任及对登记程序、权属来源、单元划定等要点的核查要求,并设有公告与异议处理程序以保障权利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本规程在首次登记之外,系统构建了覆盖登记全生命周期的管理闭环。变更登记分为依职权和依嘱托两种路径,分别对应自然状况变化和登记单元边界、所有权主体等权属内容变更的情形。更正登记则针对登记簿记载错误,设置了由所有者职责履行主体嘱托或登记机构依职权启动的纠正机制。注销登记适用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因不可抗力灭失的情况。在登记资料管理方面,本规程要求登记簿优先采用电子介质,通过数据库关联实现信息动态更新,并对登记结果的公开、跨部门信息共享及原始资料查询范围与规则作出规定,以服务于自然资源的有效监管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