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行业标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规程》TD/T1112-2025,自2025年12月31日期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登记程序和办理要求,明确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资料的管理与利用。本文件适用于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生态空间内的自然资源所有权确权登记。
本规程规定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完整程序与办理要求,涵盖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等各类登记类型,并明确了登记资料的管理与利用规则。本规程适用于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漠、滩涂、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生态空间内的自然资源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本规程以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为基本单位,确立了从前期准备、编制工作底图、划分登记单元、发布通告、权籍调查、审核、公告到登簿的标准化工作流程,并强调了通过电子介质登记簿和全国统一信息系统实现登记成果的数字化管理与共享应用,服务于自然资源资产的监管保护与有偿使用。
本规程构建了完整的首次登记工作链条,包括组织准备与资料收集、基于最新影像和调查成果编制工作底图,以及按照海域、无居民海岛、自然保护地、水流、森林、草原、荒漠、探明储量矿产等不同类型划分登记单元。登记单元要求所有权主体清晰、生态功能相对完整且边界封闭,单元代码全国唯一,并需发布通告和公告以保障权利主体的知情权与异议权。
本规程规定自然资源登记簿须采用电子介质,通过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实现全国统一管理,并关联不动产权利、矿业权、取水排污许可等信息以保持成果现势性。登记簿等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登记信息在水利、林草、生态环境等部门间共享,同时明确了成果共享的申请程序与保密要求,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者职责履行主体提供权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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