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9日发布,自然资源部发布土地行业标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规程》(报批稿)。
本文件规定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登记程序和办理要求,明确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资料的管理与利用。本文件适用于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生态空间内的自然资源所有权确权登记。
本规程规定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完整程序和办理要求,适用于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生态空间内的自然资源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本规程以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为核心载体,系统构建了从前期准备、制作工作底图、预划登记单元、发布通告、开展地籍调查、审核、公告到登簿的首次登记全流程闭环,并明确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等其他登记类型的适用情形与操作路径。本规程强调登记簿应采取电子介质,严格规范登记资料管理与信息共享利用,确保登记成果的权威性、现势性与安全性,为落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提供了全国统一的技术遵循。
本规程明确了海域、无居民海岛、自然保护地、水流、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森林/草原/湿地/荒地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七大类登记单元,并规定了各自的划分原则。划分时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要求集中连片且保持生态功能完整性,确保不同类型的登记单元之间应划尽划、不重不漏。对于跨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可整体划分为一个登记单元;水流交汇等特殊情形下,则依据行权主体是否一致及水系等级等因素,分别确定单元界线的划分与衔接方式。
登记机构在登簿前须对地籍调查成果及拟登记内容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审查登记程序规范性、权属来源材料有效性、拟登记权利主体明确性以及登记单元划分合规性等。审核通过后,登记机构通过户外张贴和网站发布方式公告登记单元的自然状况与权属状况,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期间,异议方可以书面方式并附证明材料对国有自然资源权属状况提出异议,登记机构须核实并补充调查,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方,在争议解决前相应区域暂按争议区处理。
本规程要求建立电子介质的自然资源登记簿,并配套建设统一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通过“日常+定期”模式结合国土变更调查等动态成果开展变更登记,保持现势性。登记簿等结果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但与水利、生态环境、林草、财税等部门的信息须实现互通共享。使用方须履行数据保密义务,按申请用途规范使用成果,服务自然资源资产的有效监管、有偿使用、生态保护补偿与损害赔偿等全链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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