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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10.19-江山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指导意见》江农发〔2021〕119号.pdf

2021年10月19日,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指导意见的通知》江农发〔2021〕119号。

为盘活存量农村宅基地、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并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本意见依据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宅基地的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及通过继承等合法占用的非本村社员。农户须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和附属设施,同步退出宅基地资格权并获合理补偿,遵循依法自愿、户有所居、房地一体原则。

退出条件与路径

申请退出须满足四项条件:宅基地依法取得且全部退出、经村经济合作社同意并签订协议、退出户有合法固定住所、已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退出方式包括有偿转让、有偿调剂、有偿收回,退出后不得重新申请宅基地。列入“农民集聚”安居工程搬迁对象的按相关政策执行,其余参照本意见。

补偿标准与资金管理

宅基地参照本市农村宅基地基准地价补偿,地上住房和附属设施经市场评估后按规定补偿,具体标准可由村经济合作社与退出户协商确定并在本社公示。补偿资金管理参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退出程序与登记

农户向村经济合作社申请,经审查登记后报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宅基地状况与面积调查并公示,随后签订自愿退出协议,并在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议及材料审查。退出户须腾空房屋并拆除建构筑物或签订放弃协议,经验收合格后,乡镇(街道)将资格权退出情况登入登记簿并纳入信息管理系统,村集体报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转移或注销不动产权证。

协议约束

协议约定补偿款分20%、70%、10%三期支付,分别对应权属资料交付、拆除验收合格、资格权退出登记及不动产权证注销完成后3日内。退出前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甲方违约需退还补偿款并支付补偿金额30%的违约金,乙方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本意见由江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1月19日起施行。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指导意见》江农发〔2021〕119号第1页
第 1 页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指导意见》江农发〔2021〕119号第2页
第 2 页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指导意见》江农发〔2021〕119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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