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0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发布《浙江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占用和补充耕地质量核算、后续培肥改良和再评价等活动,适用于本细则。
本细则是浙江省为加强补充耕地质量管理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系统规定了补充耕地从来源认定、质量鉴定、等级评价到后续培肥改良的全链条管理程序。本细则依据国家相关办法和省级实施意见,明确了“县级初鉴、市级鉴定、省级抽核”的三级质量鉴定体系,建立了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质量核算机制,并对部门职责、专家组建、采样检测、时限要求、资金保障及责任追究等作出具体规定,旨在确保补充耕地真正达到适宜耕作、长期稳定利用的标准,防止占优补劣。
本细则构建了省、市、县三级联动的质量鉴定工作机制。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现场踏勘、样品采集和初步鉴定,对结果负直接责任;市级负责全面内业审核和按比例现场抽检,出具正式鉴定意见并负主体责任;省级按比例抽核,拥有最终裁定权。鉴定内容包含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前者不合格则不再进行等级评价。
本细则要求以县域为单位,每年核算各类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的质量平均等级,确保补充耕地质量不低于占用耕地。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入库须同时满足禀赋良好、集中连片且质量不低于上一年度县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平均等级等条件,核算结果成为指标入库的关键依据。
本细则规定,质量未达标的补充耕地须在五年内完成培肥改良,并按照原鉴定程序开展质量等级再评价。再评价未通过的,不再纳入补充耕地管理。同时鼓励采取激励措施引导持续耕种,符合条件的及时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形成“验收—改良—再评价—持续利用”的闭环管理。
该细则的出台标志着浙江省补充耕地质量管理进入标准化、精细化的新阶段。在制度层面,该细则将国家层面的验收办法与本省耕地保护实际相结合,细化了省市县三级职责边界和工作流程,使“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政策原则有了可操作的技术支撑。在实践层面,该细则通过建立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双重把关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等乱象,对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具有直接推动作用。此外,该细则明确了后续培肥改良的五年时限和资金保障渠道,将补充耕地的质量责任从“验收通过”延伸至“稳定达标”,有助于推动补充耕地从数量平衡向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转变。其三级鉴定体系和责任追究条款的设置,也为各级主管部门和第三方机构划定了行为红线,有利于提升补充耕地管理工作的公信力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