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6-04-10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6〕1号
  2. 2026-02-11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3. 2026-02-11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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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2.11-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pdf

2026年2月11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为落实《矿产资源法》关于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使用临时用地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我省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用地管理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河南省工作实际,起草了《关于做好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本通知旨在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关于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可使用临时用地的规定,为我省该类临时用地的审批与监管提供统一规范。本通知明确,凡矿业权范围内采掘场、排土场及附属非永久设施用地,经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均可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管理机制上,本通知确立了用地规模与采矿权期限挂钩、分区分期滚动审批的原则,并以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统筹替代以往分散的复垦方案编制,简化了材料要求。同时,本通知构建了从县级初审、市级复审到省级审批的三级联动办理流程,并强化了用地批后公示、入库备案及全周期复垦监管,确保在保障矿产资源开发的同时,严守耕地保护与生态修复底线。

分期用地与复垦挂钩机制

本通知规定临时用地单期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期满可续期,但累计时长不得超过采矿权期限。本通知创新性地建立了“复垦前置”的滚动开发模式,要求同一矿权必须分区分期申请用地,且只有在前一期用地启动或完成复垦后,方可批准后续期次用地,以此形成对土地复垦义务履行的硬性约束。

审批地类认定与复垦追溯标准

在用地审批环节,本通知明确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认定现状地类,无需往前追溯,简化了审批地类判断。而在确定复垦目标时,则以设立矿业权当年的国土变更调查地类为准进行追溯,若当年为农用地则必须按原地类恢复,这一“审批看现状、复垦看原状”的双轨认定方式,兼顾了审批效率与耕地保护。

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的统筹整合

为减轻企业负担,本通知将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和用林用草植被恢复方案统一纳入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不再要求单独编制。对于仍在适用期且用地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原方案,直接予以认可,无需重新编报;仅在方案过期或用地情况变化时,才需要修编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并限期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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