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1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为落实《矿产资源法》关于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使用临时用地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河南省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用地管理工作,制定《关于做好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做好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落实《矿产资源法》关于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使用临时用地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我省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

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矿业权范围内的采掘场所、排土(石)场以及办公用房、材料堆场、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工棚等非永久设施及建(构)筑物需要使用土地,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二、用地规模和使用期限

临时用地应按照经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矿区生态 修复方案等确定的开采布局、复垦修复时序等合理确定使用规模。原则上每期不超过 5 年,期满可以申请续期,最长不超过采矿权 期限。

同一矿权可分区分期申请办理临时用地,第一期临时用地开始复垦后可申请第二期,第一期临时用地完成复垦验收且第二期临时用地开始复垦后可申请第三期,以此类推,未按规定履行复垦义务的不得批准新的临时用地。

三、地类认定

临时用地审批地类以最新年度的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地类为准进行认定,无需往前追溯地类。复垦目标地类以设立矿业权年度的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地类为准进行追溯,当年度地类为农用地的应复垦恢复为原地类。

四、办理流程

(一)用地论证。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拟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开采方案或仍在适用期的原矿产资源开采与生态修复方案,进行是否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论证。矿区生态修复方案报自然资源部评审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的,由省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

(二)完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拟临时使用土地,不再单独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和用林用草植被恢复方案,将相关内容纳入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原矿产资源开采与生态修复方案仍在适用期,用地范围、占用地类、使用期限、损毁类型均未发生变化,且符合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要求的,不再另行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用地发生变化的,应当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并在取得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半年内将修编后的方案报有相应矿业权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三)提交用地申请。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通过审查或原矿产资源开采与生态修复方案符合临时用地办理要求的,申请人可向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临时用地申请材料:

1. 临时用地申请。

2. 申请人及法人身份证明。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

3. 采矿许可证、临时用地选址意见。

4. 勘测定界材料。勘测定界报告、勘测定界图、临时用地与三区三线位置关系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原则上不低于 1:2000)、遥感影像图(比例尺原则上不低于 1:2000)、矢量范围线(国家 2000 坐标系)、界址点坐标(txt 格式)等。

5. 矿区生态修复方案或符合要求的原矿产资源开采与生态修复方案。附审查意见、“边开采、边修复”论证意见。

6. 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凭证及监管协议。在专用账户中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银行单据及土地复垦费使用监管协议、或银行出具的土地复垦履约保函及土地复垦履约保函监管协议。土地复垦费用纳入矿山生态修复费用一并计提的,提供矿山生态修复费用计提的银行开户证明及监管协议。

7.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补偿费用支付凭证。

8. 土地利用现状照片。近 30 日内拍摄的带有时间、地点、坐标等信息水印的近景和远景照片。

9. 其他相关材料。根据用地情况提供地质灾害查询情况说明,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需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签名表;涉及历史文化、生态、安全等敏感区域的,应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分区分期办理临时用地的,提供已批准临时用地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的有关材料。

(四)县级初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受理申请材料,并出具临时用地初审意见,报省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审,涉及林地的,推送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用林审批(审核)手续。

(五)市级复审。省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审查通过的出具复审意见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

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临时用地的县、市级审查工作。

(六)省级审批。省自然资源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涉及林地的,征求省林业局意见,由自然资源厅一并出具《临时用地

批复文件》。仅涉及使用林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用林审批(审核)手续。

(七)信息公示并入库备案。省自然资源厅在用地批准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并由所在地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备案,由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将批准信息推送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备案。

五、用地监管与恢复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之日起 1 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的日常监督管理,省自然资源厅对临时用地的使用和复垦情况进行抽查,并加强对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监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中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6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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