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5号,自然资源部 为了指导地方用足用好政策,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在认真梳理各地反馈的问题建议基础上,研究提出了解读口径和操作要求,汇总整理形成《用地用海要素保障政策问答》,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 2023-10-10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用地用海要素保障政策问答》2023年版
- 2022-09-30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用地用海要素保障政策问答》自然资发〔2022〕129号
本通知印发了《用地用海要素保障政策问答》,旨在指导地方准确理解并执行《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相关政策,充分释放政策红利。本问答汇集了各地反映的典型问题与建议,围绕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节约集约用地、自然资源资产供应制度完善以及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重点领域,以一问一答形式明确了具体操作口径与执行要求,内容涵盖露天煤矿接续用地范围、分期分段报批规则、临时用地管理、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情形、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混合产业用地供应方式及简化海域使用论证等实务要点,为基层提供了清晰的工作指引。
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优化
本问答明确,露天煤矿接续用地包括采掘场和排土场,分期分段报批时若整体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仍须报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用地无需纳入用地预审范围,可与主体工程同步报批;线性工程优化设计后无法避免的面积较小零星夹角地,明确后期利用方式后可一并报批。铁路“四电”工程用地需开展用地预审,单独办理报批时应具备可研或初设相关内容。
节约集约用地与资产供应完善
本问答指出,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与规划选址综合论证为同一事项,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只需提交专章,不再单独编制技术报告。无标准或超标准项目须统筹节地评价与专章编制。混合用途宗地出让年限可根据不动产能否分割分别确定,在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方案批准后,可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使用城镇低效用地的建设项目可继续参照147号文执行。
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与用海审批优化
本问答规定,选址在“未批已填”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的项目,海域使用论证仅需聚焦用海合理性、规划符合性及开发利用协调性。多个项目位于集中连片区域且均属省级审批权限的,可打捆整体论证,但单个项目用海面积不得超限。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集中连片开发的开放式旅游娱乐、已有围海养殖等区域组织整体海域使用论证,申请用海时不再单独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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