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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2.07-最高人民法院 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总对总”不动产网络查封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24〕32号.pdf

2024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自然资源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持续提升不动产查封登记便利化水平,不断深化“不动产登记十司法查控”改革创新协同,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决定选择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浙江、山东、甘肃等8个省(区、市)开展“总对总”不动产网络查封登记试点工作,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均可依法对上述地区的不动产进行“总对总”不动产网络查封登记,印发《关于开展“总对总”不动产网络查封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24〕32号。

本通知是最高人民法院与自然资源部为深化“不动产登记+司法查控”改革创新协同、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而联合发布的试点工作文件。本通知明确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浙江、山东、甘肃等8个省(区、市)开展“总对总”不动产网络查封登记试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均可依法对上述地区不动产通过该渠道办理查封登记。试点工作坚持线上与线下统一流程、统一要件、统一标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旨在逐步减少异地执行,最终推动实现全流程线上办理,为构建全国性的网络查封登记机制提供实践基础。

试点总体框架与适用范围

本通知确立的试点工作自2024年1月起为期一年,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查封试点地区不动产的情形,并要求优先采用“总对总”渠道办理。试点不改变法定责任、不增加登记机构额外工作、不突破查封登记一般规则,已实现“点对点”网络查封的地区应逐步拓展至“总对总”方式,以点带面积累经验。

查封登记全流程线上办理机制

本通知规定了从需求发起到结果反馈的完整线上流程: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协助执行需求,经自然资源部查封登记子系统与省级网络查封登记系统推送至属地市县登记系统;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协执送达时间依次办理,查封登簿后通过电子回执反馈结果。送达时点以属地登记系统首次接收推送的时间为准,因协执事项不清等原因退回的视为未送达,修正后重新计算。

轮候查封与特殊情形处理规则

本通知统一了轮候查封的起算规则,明确轮候查封期限自办理轮候查封登记手续之日起算,转为正式查封后剩余期限自动转换,不再重新计算。本通知还对预告登记至案外人名下的标的物、协执信息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等特殊情形作出规定,要求登记机构暂不办理查封并说明原因,由人民法院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商妥善处理。

文件效力与组织保障要求

本通知规定通过“总对总”系统流转的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使用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文书即可完成业务办理,不再互相提供纸质材料。同时要求各级法院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作机制、重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试点地区应在2024年底前报送工作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 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总对总”不动产网络查封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24〕32号第1页
第 1 页
最高人民法院 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总对总”不动产网络查封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24〕32号第2页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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