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3-10-10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用地用海要素保障政策问答》2023年版
  2. 2022-09-30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用地用海要素保障政策问答》自然资发〔2022〕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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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09.30-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用地用海要素保障政策问答》自然资发〔2022〕129号.pdf

2022年9月30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为落实国务院185次常务会议部署稳经济一揽子政策的接续政策措施、做好政策解读,在认真梳理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座谈会和视频培训会各省提出的问题建议基础上,研究提出了解读口径和操作要求,汇总整理形成的《用地用海要素保障政策问答》。

《用地用海要素保障政策问答》以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接续措施为背景,针对各地在用地用海要素保障实践中集中反映的规划衔接、计划指标、预审报批、耕地保护、用海管理等操作性问题,逐条明确解读口径与执行要求,为地方准确适用 129 号文及相关配套文件提供统一遵循。

国土空间规划与“三区三线”衔接

过渡期内建设项目规划审查以“三区三线”管控为底线,符合在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布局与规模要求。报国务院批准用海用地项目须将空间范围矢量数据纳入国家级“一张图”系统,其他项目纳入省级系统;“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经质检后成熟一个、启用一个。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项目用地预审原则由省级办理,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国家重大项目按“占用”情形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两类意见不得合并。

用地计划与预审管理

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当年不足可结转使用前三年度节余指标,但不得挂账预支下年度计划。国家计划指标配置严格限定项目层级与类型,省级重大项目须为纳入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及产业单独选址项目;产业单独选址指有特殊选址要求、必须在城镇村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布局的重大项目。用地预审范围进一步缩小,油气“探采合一”“探转采”及钻井配套设施不再预审,但不含煤炭、金属矿产;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不再预审,立项环节不应要求提供预审批复。

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报批

预审阶段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仅审查是否符合允许调整情形,不再提交调整方案,农转用报批时一并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仍须在预审阶段提交补划方案。用地预审批复后规模调增或区位变化超过 10% 的,从严审查并须充分论证,必要时重新预审。线性基础设施可分段报批,但不得拆分可研、初设批复文件,且不改变项目整体审批权限;分期建设依据仅限可研确定方案或批复明确内容。调整用地仅限地质灾害与文物保护两类原因,原则上只允许调整 1 次,不再使用土地优先交回原集体经济组织,同时须守住被征地农民利益底线。

耕地保护与节约集约用地专章

“二调”非耕地、“三调”为耕地的地块,符合自然地理格局调整要求的可用于占补平衡,正常报备入库即可,无需额外提交资料。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按国办发〔2018〕16 号执行,重大建设项目范围比照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项目确定。节约集约用地专章适用于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盖章确认,整合踏勘论证、节地评价、不可避让论证等事项,原则上一次踏勘、一次论证;新组卷预审项目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须提交专章,重新预审项目不编制。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用地用海要素保障政策问答》自然资发〔2022〕129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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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用地用海要素保障政策问答》自然资发〔2022〕129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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