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3-05-06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2. 2023-02-09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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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5.06-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pdf

2023年5月6日,自然资源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等决策部署,提高能源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本通知旨在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部署,系统完善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制度。本通知从勘查登记、开采登记、申请资料精简及其他相关事项四个方面,对矿业权管理的全流程进行了优化调整。在勘查端,本通知明确了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及变更的具体条件与程序,允许采矿权人在矿区深部上部勘查免办新立登记,并对综合勘查、探矿权转让等作出规范。在开采端,本通知调整了矿区范围管理方式,完善了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及注销的登记要求,严格限制采矿权分立和特定矿种变更。此外,本通知整合精简了申请资料清单,推行电子化申报,并强化了矿业权重叠情形下的权益保护与协调机制,旨在提升管理效率与资源保障能力。

完善勘查登记管理与优化准入条件

本通知调整了探矿权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要求,规定非油气探矿权人可为营利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油气探矿权人原则上应为营利法人。同时简化了探矿权转采矿权过程中的勘查程序,明确采矿权人在其矿区深部和上部开展勘查无需另行办理探矿权新立登记。为应对不可抗力等非申请人原因导致的登记延误,本通知设立了面积抵扣、有效期顺延及过期延续等救济渠道,并放宽了以竞争方式取得探矿权的转让年限限制,提升了制度的灵活性。

改革开采登记管理与严格变更条件

本通知重构了矿区范围的确定方式,要求探矿权转采矿权时应依据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及工程设施分布等立体空间区域来申请矿区范围。在采矿权变更管理上,本通知强化了管控措施,严格限制采矿权分立,明确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不得分立、不得变更开采矿种,其他矿产采矿权亦不得变更或增列砂石土类矿产。同时,对采矿权转让变更设置了禁止性条款,以维护矿业权市场的规范秩序。

精简登记资料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本通知按照精简、规范原则,对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进行了整合与公开,并推行统一的申请文书格式,要求自然资源部发证的登记事项通过政务服务门户网站在线提交资料。在监管方面,本通知要求省级主管部门履行核查职责,登记管理机关定期清理过期许可证并予以公告注销。同时,本通知建立了矿业权重叠情形下的互不影响承诺及三方协调机制,并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矿业权人实行联合惩戒。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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