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3-06-11 自然资源部《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5号
  2. 2022-11-14 自然资源部《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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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11.14-自然资源部《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2022年11月14日,自然资源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建设,避免重复投入,促进时空信息共享,自然资源部对《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国测法字〔2006〕5号)进行了修订,起草形成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以下简称独立坐标系),是指因建设、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以自定义的坐标原点、中央子午线和高程抵偿面等为系统参数,被广泛共享使用且与国家大地坐标系相联系的平面坐标系统。独立坐标系分为城市坐标系和工程坐标系。由政府部门组织建立的在一定行政区划范围内通用的独立坐标系属于城市坐标系;因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建立的独立坐标系属于工程坐标系。

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我国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建设,避免重复投入,促进测绘成果共享。该办法明确了独立坐标系的定义、分类及适用范围,规定了审批权限、申请人资格、建立原则、管理要求、命名规则、申请材料、审查流程等关键内容,同时强调了独立坐标系应基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并与之相联系。此外,办法还对独立坐标系的公开发布、成果管理、监督管理和惩处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

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人需提交《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技术设计书及相关资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不得涉密。

审批流程与评审机制

审批机关需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专家评审是关键环节,评审专家需独立出具意见,且不得参与存在利益关系的项目评审。

不予许可情形

如申请材料虚假、已有坐标系能满足需求或未通过评审,将不予批准建立独立坐标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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