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制定《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本办法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制定,旨在全面保障土地复垦工作的有效实施。本细则确立了“谁损毁、谁复垦”的基本原则,要求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复垦义务,并优先将损毁耕地复垦为耕地。本细则构建了涵盖方案编制审查、费用预存监管、工程实施验收、历史遗留及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激励措施及监督管理等全流程的操作规范,明确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了土地复垦信息动态监测系统,通过严格的程序设定和法律责任条款,确保土地复垦活动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
本细则要求凡涉及建设用地或采矿权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均须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与审查。方案应包含阶段实施计划与年度安排,跨县域项目还需附具分县实施方案。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获批但继续造成土地损毁的项目,义务人须在一年内补充编制方案。当项目用地位置、规模或矿区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时,须在三个月内完成方案修改。复垦工程动工前,义务人应将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县级部门备案。
本细则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须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建立专门账户,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复垦费用。费用预存方式根据生产建设周期确定,三年以下项目一次性全额预存,三年以上项目可分期预存,但首次预存额不得低于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余额须在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采矿生产项目的复垦费用统一纳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义务人支取费用时须凭县级部门出具的支取通知书,专款专用,并每年报告费用使用及复垦义务履行情况。
本细则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调查评价内容、认定程序及公告复核机制作出了详细规定。县级部门认定历史遗留损毁地需公告三十日,义务人有权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核乃至裁定。土地复垦项目完工后,义务人须经自查后向县级部门申请验收,五周年以上长周期项目可分阶段验收。验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环保等部门及专家代表共同进行,初步结果需公告征求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意见。验收合格的出具确认书,该确认书是申请新建设用地或采矿权审批的必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