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是自然资源部为规范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而制定的部门规章,依据测绘法、行政许可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制定。办法明确界定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范围,即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基础测绘成果,并对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投资生产的成果进行了审批权限划分。全文系统规定了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受理审批流程、保密管理义务以及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构建了从申请、审批、提供到使用、销毁的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旨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同时促进成果的合法有效利用。
申请与审批流程
办法规定,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须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具备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申请人需提交申请表、项目证明材料、安全保密责任书等材料,审批机关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政府部门和军队单位可通过建立共享机制获取成果,未建立共享机制的则参照一般程序办理,其中军队单位还需提供相应级别的审核介绍函。
使用与保密管理要求
被许可使用人须严格按批准用途使用成果,不得擅自转让或转借。使用目的完成后6个月内应将成果送交销毁,自行销毁须履行清点审批手续并使用符合保密标准的设备。委托第三方开发时须签订保密责任书,涉及境外机构的必须经审批。单位须对成果的保管、使用、复制、销毁等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现可追溯管理。
监管与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检查抽查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首次申领单位纳入第二年检查范围,对有不良记录的单位加大抽查频次。申请人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年内可不予受理;存在重大失泄密隐患或发生失泄密的,将收回成果并移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测绘资质单位有违规情形的,还将纳入行业不良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