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8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林业局为实行严格的耕地用途管制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以下简称166号文件)、《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等省(市)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依据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2080号)精神,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浙自然资规〔2022〕16号。
- 2022-10-28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浙自然资规〔2022〕16号
- 2022-07-25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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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10.28-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浙自然资规〔2022〕16号.pdf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林业局联合发布《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旨在落实严格的耕地用途管制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和防止“非粮化”。该意见依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浙江实际情况,提出多项具体措施。包括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实行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制度,严格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严厉查处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以及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通过强化监管手段和技术应用,构建“人防”与“技防”相结合的耕地保护体系,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严格管控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
明确永久基本农田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建设项目需从储备区中补划,储备区不足时可在县域范围内补足。土地整治等项目涉及少量占用或优化布局的,需在项目区内补足,难以补足的由县级部门落实补划任务。
实行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制度
严格控制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确需转变用途的需落实“进出平衡”,确保耕地数量和质量不减。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或省域统筹为辅,县级政府需编制年度方案并上图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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