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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9.12.31-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pdf

2019年12月31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印发《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

本办法作为规范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旨在全面贯彻“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升农田综合生产能力和国家粮食安全保障水平。本办系统确立了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对农田建设的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及上图入库实施全流程闭环管控,明确划分了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本办强调规划引领与项目库动态管理,严格规范项目申报审批、初步设计评审、年度计划执行及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并对资金管理、调整程序、监督评价及建后管护作出了具体规定,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与实施成效。

管理体制与规划引领

本办构建了“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验收评价、统一上图入库”的集中管理体制,并坚持规划先行原则,要求县级规划须细化落实到具体地块,形成项目布局图与项目库,优先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耕地建成高标准农田。

项目审批与实施管理

本办规定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与评审,初步设计文件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深度,批复后的年度实施计划不得擅自调整。对于满足特定资金比例和额度的调整,设定了分级审批权限,同时明确建设期一般为一至两年,并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及监理等制度,鼓励采取先建后补等方式简化程序。

竣工验收与建后管护

本办确立了“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省级按比例进行抽查。项目须完成全部建设内容、通过四方验收并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须设立统一公示标牌,并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明确管护主体与责任,确保工程长效运行。

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浙江省农田建设管理迈入了更为统一、规范和精细化的新阶段,对提升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具有深远影响。文件通过重塑省、市、县三级管理体系,有效解决了过往多头管理、权责不清的弊端,压实了地方主体责任,特别是强化了市级部门的审批与验收权限,使管理链条更加清晰顺畅。该办法强调规划的先导作用和项目库的刚性约束,有助于科学布局建设任务,避免项目实施的随意性,确保财政资金精准投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和永久基本农田等关键区域,有力夯实了粮食安全根基。同时,严格的项目调整审批程序和全流程监督评价机制,结合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能够显著增强项目管理的透明度和风险防控能力,从制度上预防违规操作。建后管护责任的明确和上图入库的信息化管理要求,也推动农田建设从“重建设”向“建管并重”转变,保障了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为全国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提供了具有浙江特色的制度样本。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第1页
第 1 页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第2页
第 2 页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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