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1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规范上海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管理工作,制定《上海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沪府办〔2025〕26号。
- 2026-11-02 上海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
- 2022-09-15 上海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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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1.02-上海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pdf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管理,覆盖申报选址、规划与实施方案编制、报批、实施、竣工验收全流程。实施周期一般为三年,原则上不超过五年。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片区化推进乡村建设,统筹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理与生态保护修复。
分级职责与实施机制
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政策制定、重点区域划定及市级联合审批;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指导区级项目和资金向整治区域集中。各涉农区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为责任主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专门实施机构承担具体申报与实施。全流程贯通“三师联创、五划联动”机制。
方案编制与审批要点
实施方案须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涉及“三区三线”局部优化的形成专章同步纳入。耕地按“先补后占、占优补优、补占平衡”优化布局,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单独编制补划方案,原则上区域内平衡,确无法平衡的可逐级扩大至镇域、区域,仍不足的可向市级周转库申请分年度借支归还。林地空间调整按“原则不占、尽量少占、占补平衡、布局更优”同步编制优化方案。方案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公示后报市规划资源部门审批入库。
实施监管与验收
单体项目分核心项目与协同项目:核心项目由规划资源部门全过程指导监管,调整须报市规划资源部门审批;协同项目由各条线部门推进,区规划资源部门审批调整。核心项目整体完成后形成验收报告,经区级初审、市级复核批准验收,同步更新永久基本农田底版并与国土变更调查衔接。实施中不得违规调整永久基本农田、随意占用高标准农田、违规挖湖造景、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或破坏生态环境与历史文脉。资金方面由区政府统筹财政资金、金融性资金与社会资本,编制资金平衡方案,探索资源导向型开发(ROD)等市场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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