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2026-0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26年1月30日修订)
- 2018-03-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河道及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明确水利部为全国河道主管机关,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主要河段及跨省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省级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防汛和清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建设须服从流域规划与防洪标准
河道整治与建设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防洪、通航等技术要求。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管道、缆线等工程,建设单位须按河道管理权限将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开工。桥梁梁底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留超高,不得缩窄行洪通道。堤顶兼做公路须经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城镇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滩地,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规划部门确定。以河道为边界的省际河段两岸外侧各10公里内,未经各方协议或水利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及整治工程。
管理范围内划定保护红线
有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及护堤地;无堤防河道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道路,禁止种植高秆作物、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垃圾;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打井、葬坟、晒粮、开采地下资源等。采砂、取土、淘金、爆破、钻探、挖筑鱼塘、滩地存放物料或建厂等须报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围湖造田,已围垦的逐步退田还湖。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须经科学论证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营造管理。向河道排污的排污口设置须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清障、经费与法律责任
阻水障碍物按“谁设障、谁清除”原则,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费用。壅水阻水严重的跨河工程,责令原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拆除。防汛岁修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等可向受益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采砂取土淘金须缴纳管理费。损坏堤防护岸或造成淤积的,由责任者修复、清淤或承担费用。对弃置阻水物体、违规建设、非法采砂、围垦、砍伐护堤林木、汛期违反防汛指令等行为,河道主管机关可责令纠正并处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