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本条例以强化育种创新保护为核心,确立了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框架。保护对象须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权利一经授予,品种权人即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条例系统规定了品种权的申请、审查、授权及无效等程序,并分步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明确其判定依据与技术支撑。同时,条例对权利归属、转让、强制许可及保护期限分别作出安排,木本藤本植物保护期为25年,其他植物为20年。整体上,本条例构建了覆盖权属确认、审查标准、侵权查处全链条的制度规则,为育种创新活动提供规范指引。
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享有排他独占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繁殖、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出口或为上述目的储存该材料。条例同时设定了科研育种豁免和农民自繁自用豁免两种无需许可的情形,并明确为维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可实施强制许可,取得强制许可者需支付合理使用费且不享有独占实施权。
申请品种权须符合保护名录且不危害公共利益与生态环境。新颖性标准区分境内外及植物类型设置不同的宽限期,并引入事实扩散和审定登记未申请等丧失新颖性的情形。审查流程分为初步审查与实质审查两阶段,分别核查形式要件及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等实质条件,并允许申请人对驳回决定向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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