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条例所称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补偿方式。
本条例作为我国生态保护补偿领域首部综合性行政法规,系统构建了以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和市场机制补偿为主体的制度框架。本《条例》明确了生态保护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定位,将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及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方式纳入补偿范畴,覆盖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等关键区域。本《条例》确立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工作原则,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生态保护补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构建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同时完善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体系,保障补偿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保护主体。
本《条例》将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和市场机制补偿三大机制有机整合。财政纵向补偿方面,中央财政通过分类补偿和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实施差异化支持,并授权地方结合实际建立补充补偿制度。地区间横向补偿方面,鼓励生态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通过协商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补偿范围、生态保护目标、补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中央和省级财政可给予引导支持。市场机制补偿方面,推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碳汇权益等交易机制建设,鼓励社会资金设立生态保护补偿基金,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本《条例》对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作出严格规定,明确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获得的补偿资金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及时补偿给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对统筹使用的资金,优先用于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等领域。同时建立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对违规行为设定了责令改正、缓拨减拨停拨或追回资金等处置措施,骗取资金或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责任。
该《条例》的颁布施行填补了我国生态保护补偿领域的立法空白,标志着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从政策试点、分散探索迈向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该《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权威,为各类补偿活动提供统一的法律依据,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补偿标准不一、资金渠道分散、责任边界模糊等突出问题。其建立的多元化补偿体系,既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又通过横向补偿机制推动区域间生态共建共治共享,同时引入市场机制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活力,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协同发力的格局。在实践层面,该《条例》将有力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促进生态保护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的价值转化,对于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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