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修订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6〕9号。
- 2026-09-23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
- 2021-09-30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 〔2021〕13号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适用本规定,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原则。市规划资源部门主管,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工作并可指定区规划资源等部门组织实施,区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补偿以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书、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按户补偿。
补偿范围与调查确认
补偿范围依拟征地范围确定;房屋部分位于范围内、拆除影响连接体安全或使用功能的,可整体纳入。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已征未拆房屋的,区规划资源部门可按项目用地范围确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拟征地范围一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突击装修或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违反者不予补偿。区征地事务机构会同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权属、面积、用途,被补偿人凭权属证明材料确认,调查结果公示并有异议核实程序。
补偿方式与费用构成
被征地村或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补偿人可选货币补偿或安置房,选择安置房应结清差价。货币补偿金额按房屋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建制不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可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货币补偿;不具备条件的按撤销建制规定执行。补偿费用含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按重置结合成新价计算,经批准用于生产经营的另补设备搬迁安装、无法恢复设备、停产停业损失及奖励费。土地使用权基价与价格补贴标准由区政府制定公布,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
方案公告与协议签订
区征地事务机构拟订补偿方案后,区政府在拟征地范围内公告,载明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标准、补偿方式与金额计算方法、安置房坐落与单价数量、各项补助奖励标准、签约期限、评估与实施单位等。方案应听取权利人意见,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区政府组织听证。区政府确定方案后,区征地事务机构与用地单位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费用支付协议,与被补偿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征收集体土地申请依法批准并公告后生效。
特殊情形与后续程序
已批未建、可建未建房屋按完成工程量或应建面积认定补偿;超标准建房可予重置结合成新价补偿但不予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违法建筑、超期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期临时建筑可适当补偿。估价机构由被补偿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投票、摇号或抽签确定。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区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拒不腾退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分户补偿结果向被补偿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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