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适用于指导上海市新材料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在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的环境准入及环境管理工作。本指引明确了中试基地的选址须符合规划产业区块及“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并规定了运营主体统一负责环保设施运行、落实“三同时”制度、持证排污等主体责任。同时,本指引为中试项目提供了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符合条件的变动无需重新环评等优化简化政策。针对中试基地,本指引从空间布局、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环境风险应急体系及准入负面清单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针对化工新材料、金属新材料和无机非金属新材料三类中试项目,本指引分别细化了废气收集处理、废水分类分流、噪声防控及环境风险排查等专项环境管理要求,以推动新材料行业实现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
明确环境准入与主体责任
本指引要求中试基地原则上应设在规划产业区块内,其中化工中试基地须设在化工园区,并严格遵循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中试基地运营主体须依法办理环评及排污许可,统一负责废水、废气、固废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并明确入驻项目的环境准入条件,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中试项目原则上按产业类项目编制环评文件并落实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
实施优化简化与负面清单管理
本指引规定,利用原有设施开展新项目且污染物排放种类和量未超出原环评的,经确认后无需重新办理环评。同时推行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审批,共享监测数据。对于在产业区块外设立的中试基地,本指引设置了工艺和污染物负面清单,禁止引入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等项目,严格限制涉及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等物质的项目,但承担国家战略任务的项目可经“一事一议”准入。
细化三类中试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本指引对化工新材料类项目强调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密闭收集与泄漏检测修复,要求在负压空间处理恶臭物质。金属新材料类项目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对含一类污染物废水实行分质分流收集并安装水质自动采样器。无机非金属新材料类项目要求含尘废气不得无组织排放,对排放特定有毒气体的排气筒高度作出规定,并强化危险废物的合规处置及风险隐患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