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9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印发《上海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及权限划分方案(2026年修订版)》沪环规〔20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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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案依据国家关于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相关法规与政策,系统规范了本市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入河排污口新设、改设或扩大设置的审批管理。本方案明确了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水体等为核心的区域严禁设置排污口,并对水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实行严格控制,从源头筑牢水生态环境安全防线。通过科学划定禁止与限制设置情形,本方案力求在保障民生工程必要排污需求的同时,最大程度降低对敏感水体的环境影响。
划定分级审批权限与争议协调机制
本方案将审批权限明确划分为国家、市、区三级。国家级审批涵盖国家审批环评项目及省界缓冲区排污口;市级审批负责市批环评项目及区际争议排污口;区级则承担属地范围内其余排污口的审批。特别是针对跨区河流,方案明确了上下游及左右岸征求意见与争议提级审批规则,有效避免了管理真空与推诿。
强化审批规范与全过程监管要求
本方案要求审批部门依托本市“一网通办”平台,严格遵循专家技术审查程序,并征求水利等部门意见。在审批后监管环节,本方案指导设置单位规范建设标识牌、监测点及在线监控系统,同时要求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水质监测与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偷排、私设排污口等违法行为,推动形成审批、建设、监管的闭环管理。
该方案的修订出台,是本市精准落实国家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改革部署的关键举措,具有显著的环境保护意义与行政管理效能提升价值。该方案通过细化三级审批权责清单,解决了以往职责边界模糊、跨区域协调不畅的问题,推动审批权限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层级有效衔接,提升了行政审批的规范性与便利度。通过严格界定禁止与限制设置的红线区域,该方案为饮用水水源地及重要水体保护区构建了严密的法治屏障,有力保障了居民饮水安全与水生态功能稳定。该方案强调审批后的规范化建设、在线监控及常态化执法监测,将倒逼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推动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与排污行为全链条透明化。从长远看,该文为长江流域及本市水生态环境的系统治理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对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协同并进具有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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