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4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全流程管理,压实属地工作责任,健全依法征地工作机制,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6〕11号。
- 2026-09-24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6〕11号
- 2026-06-30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本通知聚焦土地征收全流程的规范与责任压实,覆盖预公告、现状调查、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张贴存档、协议签订、批复后实施、不动产登记变更及全过程纪实等环节,通过细化操作标准、统一证据留存要求、强化线上监管,约束征收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权益。
公共利益认定与预公告发布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情形,在选址确定后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助政府发布预公告;属于第五项成片开发情形的,须在县级以上政府出具符合公共利益说明后方可发布。
现状调查与补偿安置方案管理
要求逐宗逐户开展现状调查,充分运用不动产登记成果。无不动产权证但能凭承包合同、宅基地审批文书等原始档案佐证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核实后纳入调查;对“确权确股不确地”地块,以登记成果和承包档案为基准,逐户核定签约资格、承包权益、股权份额与补偿权益。违法建筑(不含合法宗地内局部违法)纳入调查但不计入协议签订比例。村集体为权利人的,须提供权属证明、历史台账及成员大会决议。方案公告期间权利人遗漏或权属错误的,应办理补偿登记;未办理的须留存告知送达证据。方案作较大修改或补偿登记与现状调查差异较大的,应重新公告且不少于三十日。成片开发项目的公共利益说明材料须一并张贴公示。
公告张贴存档与协议签订主体
公告须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送达张贴,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执行,同步采集起始、到期两个时段的近景、中景、远景三类佐证照片,见证人为两位以上被征地农民,影像原始资料整理归档。审查组件材料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外主体签订协议的,须将县级以上政府书面指定文件纳入前期材料,明确受托单位、授权事项、权责范围;代签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或真实意思表示的影像资料。
批复后实施、登记与全过程纪实
获批后应及时报请县级以上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省级批准项目须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受理机关及期限,红线图作为附件公示。对未签约权利人持续协商,多轮沟通无果的报请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并组织实施。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或变更登记的,由主管部门指导乡镇或直接申请政府出具嘱托文件,登记机构据此办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应优化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政策,灵活选用多元化安置方式,并依托“阳光征迁”应用推行全流程线上办理,实现公告、调查、协商、签约等环节可查询、可追溯、可监管。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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