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6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宁波市财政局为提升宁波市市级土地储备资产管护和临时利用管理水平,鼓励资产有效盘活利用,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障所有者权益,印发《宁波市市级土地储备资产管护和临时利用管理办法》甬自然资规发〔2026〕48号。
本办法系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旨在规范和加强市级土地储备资产的管护与临时利用管理工作。本办文以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储备土地被侵占破坏为核心目标,建立了涵盖资产管护和临时利用两大板块的全流程管理体系。在管护方面,本办文明确了自行管护与委托管护两种模式,规定了管护内容、期限及费用标准;在临时利用方面,本办文界定了临时使用和出租利用两种路径,并对利用期限、收入管理、协议签订等作出严格约束。同时,本办文确立了由市自然资源整治储备中心具体实施、各市级做地主体协同落实的工作格局,并配套建立了年度计划管理、日常会商、监督评价及信息化管理等保障机制。
管护体系与标准
本办文构建了分层分类的市级土地储备资产管护体系。管护范畴涵盖储备土地及地上保留建(构)筑物、安置房、相关配套设施等,具体分为市整备中心直接实施的自行管护和通过公开招标或直接委托市级做地主体进行的委托管护。委托管护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须签订明确权责的协议。管护内容包括防止侵占、设施看护、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及应急处置等日常工作,对暂不供应且不宜临时利用的土地可临时用于城市绿化。相关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列入土地储备成本,其中日常管护费按标准核拨,受托管护管理费则根据临时利用收益和年度评价情况结算。
临时利用分类与管理
本办文将市级土地储备资产的临时利用划分为无偿临时使用和有偿出租利用两类。因应急工作需要临时使用的,经审批后可无偿使用,紧急情况可先行使用后补办手续。市场化出租须经评估机构定价并公开招租,属地政府或相关单位确需租用且不宜市场化操作的,经审批后可直接协议出租。临时利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转租转借或改变用途,期间相关管护和保险费用由利用单位承担。利用收入全额缴入市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每半年缴纳一次。
监督评价与保障机制
本办文建立了全链条的监督评价和约束机制。年度目标任务由会商会议审议下达,年底各做地主体以量化形式上报完成情况。执行未达标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将扣减受托管护管理费乃至取消管护资格。市整备中心负有巡查抽查和制止违法行为的职责,对违约情形可责令整改、收取违约金或解除协议;造成资产损害的依法追责,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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