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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4.10-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pdf

2024年4月10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等18部门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上海,制定《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本细则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9日。

本细则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本细则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以下情形不适用本细则:(一)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二)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历史遗留且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所在地政府纳入正常生态环境治理工作解决,不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是为规范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定义与适用范围,系统构建了从线索筛查、损害调查、鉴定评估到磋商诉讼、生态修复的全流程工作机制。本细则强调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通过细化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任务分工,强化了行政与司法、公益诉讼的衔接,并建立了监督保障机制,旨在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上海。

确立全链条工作流程与多元分工协作

本细则梳理并固化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全周期流程,覆盖了线索筛查移送、损害调查、鉴定评估、启动磋商、提起诉讼、生态修复及效果评估等关键环节。在组织层面,本细则明确了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协调,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多个部门按职责分工承办具体案件,并鼓励组建跨部门联合办案组,强化了属地街镇的配合责任,形成了职责清晰、协同高效的工作格局。

创新磋商与简易程序提升办案效率

为优化索赔程序,本细则在磋商环节设置了不超过九十日的期限和不超过三次的次数限制,防止“久磋不决”,并允许对事实简单、损害较小的案件简化磋商流程,采取通讯沟通或线上会议等灵活方式。在鉴定评估方式上,本细则也针对案情简单的案件,引入了委托不少于三位专家评估或依据既有法律文书综合认定的简易模式,有效降低了办案成本,提升了工作效率。

注重多元化修复与赔偿责任衔接

在生态环境修复方面,本细则鼓励采取异地补植、认购碳汇、劳务代偿、技改抵扣等多样化替代修复方式实现等量恢复。同时,本细则强化了赔偿责任履行与行政处罚、刑事追责及公益诉讼的衔接,明确将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赔偿责任的情况作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的情节,并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优先于罚款罚金执行的规则,促进了法律责任的协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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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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