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6-08-14 河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办法(试行)
  2. 2026-07-27 河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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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14-河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办法(试行).pdf

2026年8月14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河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办法(试行)》豫环文〔2026〕97号。

本办法为河南省落实国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的地方性操作规则,旨在规范名录的制定、纳入、管控、移出及联动监管全流程,核心抓手是“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刚性约束及多部门协同把关。

名录纳入与用途管制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组织评审风险评估报告,将需实施风险管控或修复的地块及时纳入名录。列入名录的地块,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批准涉及其选址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自然资源部门不得组织出让,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风险管控与修复实施

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可建议划定隔离区域、开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监测。土壤污染责任人须采取管控措施并定期报告;需修复地块应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含地下水防治内容的修复方案,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责任人无法认定时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责任人变更的由承继其债权债务的主体履行义务并承担费用;地块已被政府收回且责任人为原使用权人的,由政府组织修复。

移出名录与开发衔接

达到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管控或修复目标且可安全利用的地块,可申请移出名录,由省级部门组织评审并公开。未达目标的地块禁止开工任何无关项目,已开工的应立即停工。名录地块允许开发建设与修复协同,根据管控目标统筹编制衔接方案。

监管机制与执行

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加强联动监管,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建立名录地块信息共享机制。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参照设区的市执行。本办法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河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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