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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7.27-河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2026年7月27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为贯彻落实国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防范土壤污染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制定《河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是河南省为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旨在防范土壤污染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本细则明确了名录的制定、纳入、更新、移出以及相关监管流程,对列入名录的地块实行严格用途管制:禁止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并限制相关建设审批。本细则同时规定了土壤污染责任人与土地使用权人的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细化了风险管控措施、修复方案编制、效果评估评审以及名录移出的条件和程序。此外,本细则还建立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间的联动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并对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作出了衔接性规定。

名录纳入与用途管制

本细则规定,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需实施风险管控或修复的地块纳入名录。凡是列入名录的地块,严禁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选址涉及名录地块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亦不得办理相关用地和规划许可手续,从源头阻断污染地块违规流入敏感用地市场。

风险管控与修复义务

本细则厘清了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及地方政府的责任边界。列入名录的地块,责任人必须采取划定隔离区、开展污染状况监测等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报告;需修复的,应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含地下水污染防治内容的修复方案并报备实施。当责任人无法认定或存在争议时,由土地使用权人或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相关工作,确保管控修复不断档。

移出管理与开发协同

对完成风险管控或修复的地块,责任人或使用权人可申请移出名录,经省级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效果评估评审,确认达到目标且可安全利用的方可移出并公开。未达标地块严禁开工任何无关项目。同时,本细则允许名录内具备条件的地块开展开发建设与修复协同,统筹建设参数编制修复方案,以推动土地安全高效利用。

河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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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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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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