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HJ853-2026,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为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技术依据,适用于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含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覆盖大气、水、工业固废、噪声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土壤污染防控管理。文件系统规定了许可证申请填报、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与合规判定方法,并给出自行监测、台账及执行报告的管理要求。相对 2017 年版,本次修订删除危险废物焚烧和锅炉内容,优化许可排放量确定原则与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
覆盖单位基本信息、主要产品产能、原辅材料燃料、产排污环节及污染防治设施、图件等内容。行业类别按 GB/T 4754 确定,管理类别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原料油中硫、镍、钒、汞含量为必填项,辅料涉及优先控制化学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全部填写,燃料填报煤中硫分、灰分、汞含量等指标。废气废水污染物项目依据 GB 31570、GB 31571、GB 31572 及 GB 14554 确定。
许可排放限值确定
废气许可排放量分有组织与无组织分别核算:有组织排放口逐一计算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年许可排放量,分主要排放口分类许可量与一般排放口合计许可量,备用设施纳入替代设施管理;无组织重点核算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泄漏及未设置回收处理设施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排放量,储罐排放按附录 C 公式法计算。废水方面,主要排放口明确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年许可排放量,执行 GB 31570 的排污单位另须明确石油类许可量。特殊时段许可量按日分解,排放量削减比例由地方规定。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与运行要求
废气可行技术参见附录 D.2,废水参见附录 D.1,采用所列技术且设计出口浓度满足许可限值即认为具备符合规定的处理能力。运行要求强调:装置开停工优先密闭吹扫,VOCs 收集处理系统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火炬不得作为日常治理设施,旁路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加强监管,源头减少二氯甲烷、三氯甲烷等新污染物产生。废水方面要求在厂界前设监控池并具备切断返回功能,污染区与非污染雨水宜实现自动切换分流。
合规判定与执行管理
重点管理单位提交年度和季度执行报告,简化管理单位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于次年 1 月 31 日前提交。合规判定按排放浓度、去除效率及排放量三类分别进行:有组织排放量合规以同类型排放口实际排放量合计不超过许可量为准,无组织按设备管线与储罐分别核算,废水按年实际排放总量比对。实际排放量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数据缺失或未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时采用产污系数法。储罐 VOCs 实际排放量优先按附录 C 公式法核算,无法采用时以产污系数法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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