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7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浙自然资规〔2022〕4号。
本规定系统重构浙江省土地征收的全流程程序,自预公告至不动产注销登记共设十五个环节,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提供统一操作规范。核心抓手在于以刚性时限和量化指标约束征迁行为,同时配置听证、异议反馈、回执函等制度保障被征地主体参与权,并明确未签约情形的行政决定与司法强制执行路径。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替代2020年试行版。
征收前期程序
征收土地预公告须在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后(成片开发方案批准的,在其批准后)发布,公告期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内容涵盖征收范围、目的及现状调查安排。土地现状调查应查明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及村民住宅、青苗等附着物状况,并充分应用不动产登记成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须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委会等利害关系人参加,确定风险点并制定防范处置预案。
补偿安置方案确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社等部门联合拟定,内容包括征收范围、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公告期不少于三十日,须与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一并公示,并载明听证权利、补偿登记方式、异议反馈渠道等六项事项。公告期满应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执函。过半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人计算)认为方案不符法律法规的,政府应当组织听证,此为强制性听证情形。
协议签订与费用落实
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的协议签订比例须达100%,使用权人签约比例不得低于应签总数的90%;个别未达成协议的,申请征收土地时须如实说明情况并附权益保障措施。补偿费用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住宅及附着物补偿和社会保障费用,须足额测算到位后方可报批。
实施征收与强制交付
征收土地公告须在收到批准文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期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补偿费用应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足额支付,同步安排社保费用;未签约户由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支付期限自决定作出之日起算六十日。拒不腾退的,经催告后可作出履行协议书面决定,仍不履行且在法定期限内未复议或诉讼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全部征收的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部分征收的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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